资源描述
南江壹号名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 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成立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 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 临时管理规约》行为,维护全体业主权益。
5.根据需要甲方可委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编制年度物业服务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8.每半年一次向乙方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收支账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经营性收入。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如甲方未被乙方续聘,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物业服务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按《南江壹号名邸临时管理规约》,实施项目具体管理和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自觉遵守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 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
4.依据本协议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6.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南江壹号名邸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出租房屋时,应及时告知甲方。
11.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占用乙方自用部分、自用设施,乙方应予配合。
1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上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及泵房、监
控设施、车辆控制设施、天线、电梯、供电线路、供热线路、通讯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设备、照明、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 环境卫生管理
1.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2.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 秩序维护工作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
(2)门岗执勤;
(3)物业服务区域内巡视;
(4)公共区域监控。
2.责任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小区安全秩序,尽到安全防
范责任。发生意外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工作。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
1.内容
(1)限速、限重、禁鸣;
(2)车辆进出管理;
(3)停车泊位管理。
2.责任
(1)车辆行驶、停放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2)保持小区安静;
(3)维护交通秩序;
(4)保持道路畅通有序。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2.履行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规定义务;
3.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4.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 消防管理
1.内容:
(1)公共区域消防器材管理;
(2)易燃品管理;
(3)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4)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2.责任:
(1)消防器材无缺少、无失效;
(2)消防通道、登高场地保持畅通;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4)若有事故发生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八、 公共绿化养护
1.内容:
(1)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
(3)必要补种。
2.责任
(1)及时养护,使花草树木正常生长;
(2)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3)绿化少虫害,无枯死。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
2.户外无违章安装防盗栅栏和空调室外机;
3.小区内广告牌统一设计、安装。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
1.按规定建立设备台账、档案,可随时查阅;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3.定期专人维护保养。
三、环境卫生:
1.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由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 环境整洁无污染。
四、绿化:
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美观协调;
2.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绿化完好率达98%。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道路畅通有序;
2.车辆停放整齐。
六、秩序维护:
1.统一服装、佩证上岗,文明值勤;
2.物业服务区域内预防重大责任火灾、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
七、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小修:24小时内完成修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2.急修:30分钟内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3.乙方或使用人报修及时率达100%,维修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
八、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对甲方物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
甲方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地下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以下收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中修及以上维修和更新费用,乙方专有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1.自房屋交付使用、乙方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交,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自开发商发出书面交付通知约定交房日期次月起计交;
2.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每12个月交纳一次,在每个收费年度前三个月交清,首次费用在交房时交纳。
二、 收费标准: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标准如下:
(1)、住宅:3.5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
(2)、地下车位服务费:60元/个·月(车位服务费仅用于地下车位照明、通风、保洁等维护用途)。
(3)、公共能耗费:0.5元/㎡·月(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景观灯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
2、物业买受人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向甲方按上述标准预交1年全额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及按有关收费标准规定装修垃圾清运费。
三、无论乙方入住使用,还是未装修、未入住使用空置物业,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地下车位服务费均按100%标准向甲方交纳。
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交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须到甲方办理登记备案,乙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区域能耗费,从其约定,乙方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费中。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和代收代交收费服务
一、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另行约定。
二、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甲方提供水费代收代交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三、甲方可根据小区停车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地面临时停车收费项目,并在有关部门批准范围内进行收费服务,应严格遵守停车管理规定。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和续筹
一、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由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为监管,本息归乙方所有。
三、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四、维修资金不足时,根据政府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小区各业主按乙方占有房屋建筑面积再次筹集维修资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业主小组实施。
五、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物业公共区域秩序,业主家中及私家车(库)内属于私人空间,甲方无法入内,业主应做好自我防范:夜间休息、白天上班尤其是长时间出差,需锁好门锁,切断水、电、气所有开关;家及私家车中贵重物品、大宗现金、有价证券、古董文物、重要证件等,均应存入银行保险箱中;因装修、钥匙遗失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更换门锁;由此引发风险应由业主自己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多收部分每天2‰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交纳违约金。如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当事人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共 8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与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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