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木制品类安装专项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 )木制品类安装工程
劳务分包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 包 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
第一条 工程概况 3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3
第三条 承包方式 4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
第五条 合同工期 5
第六条 相关处罚条例 6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 6
第八条 其它事项 7
第九条 合同组成及附件 8
附件A 8
附件B 10
第二部分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单位: (以下均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均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 木制品类安装工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2.1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任务单等承包( )木制品类安装工程。
2.2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2.2.1木质门安装:
(1)安装前对门框、门扇进行检查,检查洞口尺寸、标高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2)门套组装、配件定位、固定门套(不限于门套与墙体间填充水泥砂浆、与墙体/砂浆接触一面满涂防腐剂等)、安装门扇、胶结固定、锁具安装、门套线安装、安装防撞海绵、喷刷油漆等所有相关工作及必要工程措施(具体以图纸设计要求和图样要求为准)。
2.2.2木扶手、木栏杆、木凉亭、木平台、木花架、木质树池、木坐櫈等制作安装:
(1)按设计施工图纸制作木扶手、木栏杆、木凉亭、木平台、木花架,材料/成品/半成品运输(包搬运至各楼层)。
(2)根据施工图纸安装木扶手、木栏杆、木凉亭、木平台、木花架,具体包括现场施工部位放线、搭设施工所需脚手架、预埋件/五金配件安装及各组成构件施工、喷刷防腐剂等油漆、防护等所有相关工作及必要工程措施。
2.2.3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等问题免费返修工作(若为乙方以外原因引起质量问题、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2.4业主收楼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2.2.5配合其他班组工作,确保工序顺序及交叉作业顺利完成,做好成品保护,不得破坏已有设施,如有破坏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
2.2.6现场范围内所需材料运输、装卸车由乙方负责车辆及人员。
2.2.7每项每层段工序完成后杂物清理,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好,做到工完场清。
2.2.8工程始末甲方不再雇佣杂工,乙方必须完成本工程合同范围内一切清理、收尾工作。
2.2.9甲方负责把电送到三级配电箱,三级配电箱以外所有用电设备、线路等均由乙方自行购买、安装、维护及保管。
2.2.10其它:承包内容未明确规定但确属于承包范围所有项目。
第三条 承包方式
3.1乙方以包人工、包机具、包辅材、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物价上涨等方式承包本工程。
3.2乙方自备除附件《甲供材料清单》约定外所有施工所需工器具及电焊条等辅材,乙供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使用前应报样板予甲方确认;乙供机械应符合各项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自行维护及维修保养。
3.3乙方提供材料未经甲方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甲方不予确认乙方施工工程量,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所有相关损失(包括按甲方要求重新采购材料、重新施工等)。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予调整,各分项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A。缴税方式:□1、含税。2、□含税(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4.2 本合同暂定总造价为:¥ 元,
(人民币大写: 整)
4.3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约定:
4.3.1木质门安装根据不同规格及样式按实际施工数量以樘为单位计算。
4.3.2木扶手、木栏杆制安按实际施工数量以延长米计算。
4.3.3木花架、木平台制安按实际施工尺寸以地面正投影面积计算。
4.3.4木凉亭制安按实际施工尺寸以顶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4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即乙方以合同内签订之包干单价依照甲方确认施工图、工程施工规范和文明施工规范将全部工程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此包干单价已包括一切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利润、管理费、劳保费、保险费、工具、机械设备、燃料、合同履行期间物价浮动及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务、费用等,甲方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4.5 关于承包价格补充约定:
4.5.1 原则上甲方不另签日工,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承包范围外不能按量计酬零星工作;
4.5.2综合日工单价:技术工每工日 120 元,杂工每工日 90 元,非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每工日 55 元;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按2013年6月份签发《关于调整周转材料搬运、装卸车方式及费用通知》计算。
第五条 合同工期
5.1合同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
5.1.1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自开工日期起到竣工日期止;
合同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开工令为准);
合同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证书注明竣工时间为准);
本工程节点工期为:以甲方项目部开工令要求为准
5.1.2乙方保证进场时须不少于甲方要求人数,并在2天内依甲方要求补足人员,如乙方在工程试工期内不能达到甲方施工要求,甲方将终止与乙方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终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场,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单价 80% 结算,甲乙双方核对审核完毕确认结算金额后一月内付清。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1.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施工进度另行签订各栋号限期(含进度节点完成期)完成任务书。因施工需要乙方应按甲方总进度计划调整。
5.2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到可能出现各种不利条件,一般不予延期。仅在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时,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认定后,方可予以延期。
5.3阶段性工期(即节点完成期)滞后,每滞后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滞后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 违约金,甲方对乙方进度滞后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乙方向甲方支付节点滞后违约金并不免除其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5.4逾期竣工赔偿为:总工期或每座完工日期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逾期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违约金,甲方对乙方逾期竣工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相关处罚条例
6.1门扇关闭严密,间隙均匀,开关灵活,不符合要求者每处罚款 500 元。
6.2木门、木扶手、木栏杆、木凉亭、木平台安装位置正确、牢固、灵活适用,达到各自功能,端正美观,不符合要求者每处罚款 500 元。
6.3造成以上等各种质量缺陷,除需承担各类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修复调整工作及因此而浪费人工、材料、机械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
7.1本合同劳务报酬款付款方式:
7.1.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7.1.2乙方于每月 25 日前上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工程完成量,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初验合格后报审,初验合格工程量以甲方项目预算部审核为准,审核后于下月 25 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 70% ;若乙方申报日期超过规定日期,则进度款相应延迟一月支付。
7.1.3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经甲方工程部、运营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格工程造价 80% 。
7.1.4分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经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甲乙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工程余款(扣除相关罚款)三个月内无息付清。
7.1.5乙方在交单给甲方预算部后开始起计 45 天内必须主动找甲方预算部或遵循甲方预算部通知预约日,及时双方核对并确认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数据。如乙方不按甲方预算部预约时间内对数,且45天内乙方未向甲方工程部提交书面报告者,甲方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核定结算金额,甲方项目预算部对过期结算单不再另行通知对数,项目预算部将结算单直接交公司审核,财务部有权将乙方在本工程多支付工程款在其他工程款中扣除,造成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负责(结算流程见通用部分附件D)。
7.1.6结算书由乙方编制,送甲方项目预算部审核。乙方报送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3%,则甲方按超过部分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7.1.7甲方支付款项方式为: (支票/现金/转账)。
7.2关于付款方式补充约定:
7.2.1甲方除按上述条款规定时间付款外,其余时间不作预借、预支,乙方应自行解决所需周转及垫付费用。
7.2.2对于乙方完成工程量,未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计量、支付。
7.2.3如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必须具备完整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计量和支付。
7.2.4乙方应提供工人月工资表、转账确认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支付延迟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已付清乙方所雇佣施工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或乙方施工人员已书面委托乙方代为领取劳动报酬)后,甲方才支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 其它事项
8.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施工组织改变或暂停施工超过三天(以甲方发出停工令为准),乙方须在施工组织改变或暂停施工发生后五天内,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将增调或缩减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方案申请书面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乙方须按甲方作出处理意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和保证甲方工程施工进度,由此导致乙方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设备误工费超出三天(不含三天)部分予以适当费用补偿,其中:人工按当地本季度定额工日单价60%、大型机械设备按当地本季度定额机械台班费40%计算,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施工工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以及采取任何措施,相关增调或缩减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及窝工费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三天以内(含三天)不予考虑费用补偿,工期可相应顺延。
8.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3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合作、互利原则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时,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律师费。
8.4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6乙方单位为个人时,须附签订合同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按指印。
8.7本合同涉及商业秘密,需妥善保管,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
8.8本合同中所载甲、乙方联系人均非各方代理人,未经书面授权,联系人均无权代表各自公司。
第九条 合同组成及附件
9.1施工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a) 本施工合同协议书
b)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c)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 施工图纸、技术要求
e) 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9.2本施工合同连同下列附件组成“合同文件”:
附件A:( )工程量清单
附件B:甲供材料清单
当上述附件内容与本工程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本工程合同条款为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指印):
住所:
经办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项目经理: 开户行:
收款人姓名: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附件A
( )工程量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木质门安装
樘
2
木扶手制安
m
3
木栏杆制安
m
4
木花架制安
m2
5
木平台制安
m2
6
木凉亭制安
m2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1.以上综合单价包含本工种所有合同中约定相关工作内容在内。
2. 承包内容详见第2.2款、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第4.3款约定,如本表与上述条款内容不一致,以本表约定为准。
附件B
甲供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木质门安装
樘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2
木扶手制安
m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3
木栏杆制安
m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4
木花架制安
m2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5
木平台制安
m2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6
木凉亭制安
m2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7
防锈漆、防腐漆、防火漆
kg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8
五金配件
个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9
水泥
kg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10
中净砂
m3
按实领用
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11
12
甲方供应材料,由乙方按照甲方材料管理程序领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