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设备租赁合同标准文本
施 工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承租方: 合同编号:
出租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率
单价(元)
总价(元)
租
赁
期
增值税发票类型
备注
不含税租金
税款
不含税款总价
税款总额
含税款总价
备注:
第二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一)租赁方式:出租方以其自有设备提供经营性租赁,该设备租赁由 (出租方或承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操作;由 (出租方或承租方)负责该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二)租赁设备所有权:租赁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使用权。
(三)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设备进行抵押。
第三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出租方责任和义务
1.提供合格租赁设备,并出示设备产品合格证、年审证明、保险等资料;对于特种设备,出租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及安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2.按合同约定配备合格操作人员,负责对自有操作人员及承租方操作人员操作培训。
3.服从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4.按约定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
5.负责自有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工资、加班费、津贴、劳保、人身意外保险等一切费用。
6.负责设备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等工作,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如设备发生故障,及时到达现场维修或更换,小故障应在 小时内排除,较大故障应在 小时内排除,并承担其费用。
7.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运输、安拆、检测工作。
8.如租赁设备需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办理检验许可,负责办理检验许可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9.按承租方通知要求,及时组织设备退场。
10.其他责任与义务 。
(二)承租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设备安装基础、工作车间等设备工作条件建立。
2.按合同支付租赁款。
3.为出租方现场操作、维修人员提供必要住宿条件,费用按承租方规定由出租方现场交纳。
4.负责租赁设备现场保管工作,防止设备被盗窃或人为损坏,确保设备完整。
5.其他责任与义务 。
第四条 租赁时间计算、起止日确认
1.租赁时间计算:租赁费以自然月按月计算,不足整月部分按日计费,结算价为日单价乘实际租用天数,日单价按月单价/30天。
2.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试运行正常,经双方确认正式投入使用时开始计算租赁费。须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验,还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使用许可文件。
(2) 退租时,承租方提前7天须向出租方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电话或书面函后,按承租方要求组织设备退场,通知退租时间为租赁费计算截止时间。
第五条 结算与支付
1.结算:每月出租方提供设备租金明细表,租金经承租方确认无误后,出租方5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10日内送达承租方,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种 。
2.承租方提供消耗性材料范围: 。
3.增值税开票信息:
承租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邮 编: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出租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 编: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承租方发票接收人: 电 话:
发票邮寄地址: 邮 编:
4.支付:
(1)按月结算、按月支付,按月结算值 支付。
(2)出租方必须开具当月租赁费全额增值税发票,发票经承租方验证合格后方可支付。
(3)支付最后一个月租赁费时,租赁设备已退场。
第六条 出租方违约责任
(一)票据开具要求及违约责任
出租方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增值税发票,并经承租方认证抵扣后,方可要求承租方付款。因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出租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合规增值税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增值税发票;
2.开具增值税发票种类错误;
3.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4.增值税发票上信息错误;
5.因出租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失败等。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及违约责任
1.出租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承租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承租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出租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2.因出租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承租方不能抵扣,承租方有权拒绝接收。
3.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出租方除应向承租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税款金额外,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合同总价 5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出租方应予赔偿,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4.出租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出租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承租方支付合同总价 5 % 违约金;承租方有权扣除出租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出租方应予赔偿;出租方重新开具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出租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承租方拒绝接收;出租方无法开具发票,出租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全部损失,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5.出租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在签约单位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出租方随意改变账户,承租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6.因出租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适用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承租方产生额外负担应由出租方承担。
7.如果承租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配合承租方提供资料。
8.出租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承租方不能抵扣,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损失,出租方还应予以赔偿。出租方未按承租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出租方其他违约责任
1.因出租方提供设备质量问题或故障造成事故或因出租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一切损失。
2.因出租方操作人员不服从承租方施工安排,每次给予 元处罚。
3.因出租方不按时组织设备退场影响承租方现场施工,承租方有权按 元/天从租赁款中扣除。
4.因出租方设备故障停止使用时间超过3天,超过天数租赁款不得收取;超过7天,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租方撤出设备,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承租方违约责任
1.未经出租方同意,转让、转租或将设备变卖、抵押,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设备。
2.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发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承租方单位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设备退场结清费用止自然失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 租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及账号:
出 租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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