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yf
附件3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质量评定部门: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委托人: 受托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公)证单位:
签(公)证机关章
日期: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 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要求如下:
1、 技术目:
2、 技术内容:
3、 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情报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 技术资料清单(附件1):
2、 提供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含税)¥ 元(人民币)
大写(含税) (人民币)
2、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甲方一次/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如下:
(1)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元人民币给乙方;
(2)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乙方按本合同
第二条约定进度完成 %任务,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乙方全部完成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人民币元。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研究开发项目而临时聘用科研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应保护乙方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乙方专属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项目。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本合同终止后 年
乙方:
1、保密内容:乙方应保护甲方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研究开发项目目标、内容、技术方法和路线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情况之下乙方均不得将其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得知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及合作伙伴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本合同终止后 年。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交付形式及数量:
2、交付时间及地点:
3、甲方验收部门:
第八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第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技术侵权,乙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如第三人依据《专利法》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甲方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导致甲方生产经营遭受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第十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单独享有本合同所产生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有权单独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甲方申请专利后乙方 (有/无)权无偿使用该专利;甲方欲转让该专利,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2、甲方不申请专利,本合同所产生研究开发成果即成为甲方单独享有技术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技术秘密,甲方如转让该技术秘密,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3、甲方利用本合同项下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具有实质性和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新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甲方单独享有;
4、经甲方同意,允许乙方利用本合同项下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具有实质性和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新技术成果及其权利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及取得有关荣誉证书权利。未经甲方同意在保密期内,双方工作人员均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研究开发成果参加任何科技研讨会、科技成果鉴定会,不得以论文形式收入个人文集。
第十三条 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甲、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研究开发成果内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该服务所需费用已包涵在第四条约定费用总额之中: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在安装调试期间,乙方进行现场技术服务及指导调试;
2、地点和方式:乙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到设备安装现场;
3、时间和次数:正常运转后 月内,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提供现场咨询。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负责该工程联系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现已有技术水平和条件无法克服技术困难或技术风险存在,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情形时,应当在3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经双方确认后解除合同。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和非专利权方式),首先知道一方应在3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3、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合同组成文件:
本合同、双方技术协议、传真技术文件、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违约处罚条款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当合同组成文件条款产生歧义时,按本条合同组成文件书写顺序确定其效力。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泄露技术信息,导致第三方拥有该技术(1)第三方不申请专利,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 倍。(2)第三方申请专利,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购买该专利所有权而支出一切费用或甲方不能购买到该专利时,乙方赔偿甲方数额为第三方转让该专利所得之 倍;因乙方泄露其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得知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及合作伙伴信息,乙方应赔偿甲方及其合作伙伴遭受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第2款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应当就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费用,并按本合同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 倍赔偿甲方损失。但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之规定解除合同,扣除乙方为本合同项下之研究开发所支出合理经费,其余应退还甲方。
4、甲方发现并提出乙方未能合理、有效、谨慎使用科研经费,可能影响到本合同顺利实现,乙方应及时改正。造成合同履行延期、解除,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承担合同延期、解除责任。
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合同延期,每延期一天扣乙方合同总价款 1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 10 %,累计延期 10 天以上,乙方合同总价款全部扣除,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由乙方继续将合同履行完毕,若甲方决定不再由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将其所掌握有关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全部技术资料交给甲方。
6、甲方未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乙方将顺延技术开发进度和资料交付时间。
7、安全、火灾、质量、生产、设备出现事故,按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违约处罚条款执行。
8、出现受托人(乙方)向委托人(甲方)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视为合同违约,按照合同总价款10%扣除违约金。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研究开发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终止,涉及保密条款、违约金条款、后期服务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及其他具有连续性义务条款继续有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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