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棉花买卖合同及一般条款分解
棉花买卖合同及一般条款
(适用于非国产棉贸易)
(征求意见稿)
中国棉花协会制定
(2013年 月起生效,替代2006年5月版本)
中国棉花协会
进口棉花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日期: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代理(买方): 代理(卖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1 商品
产 地:
生产年度:
类 别: ÿ细绒棉 ÿ长绒棉
加工方式: ÿ锯齿棉 ÿ皮辊棉
2 品质/规格
级别: ÿ USDA通用棉花标准
ÿ 凭小样(小样型号)
ÿ 其它
长度: (英寸,毫米)
马克隆值: NCL
断裂比强度值: 最小值 GPT(克/特克斯)
3 重量
(1)净重: (ÿ 吨,ÿ 磅), 其中:1吨=2204.6磅
(2)回潮率 (最高为8.5%)
(3)溢短装率: (默认值为3%)
4 价格
单价: (美分/磅 ),总价: (美元)
价格条件:
5 付款
ÿ 信用证 ÿ 凭单托收 ÿ 其它
6 装运/交货
7 品质、重量检验
货物到目地后由CIQ检验,其出具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结算和索赔依据。
8条款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国棉花协会进口棉一般条款》。
9 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
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ÿ 国际棉花协会[ICA];
ÿ 其它仲裁机构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0 其它约定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中国棉花协会
进口棉一般条款
(2013年 月起生效)
1 定义
条款中,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 CIQ: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USDA:美国农业部。
· ICE:纽约洲际交易所。
· NCL:不允许超出控制界限。
· 通知:指采用电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对方。
· P级:指以USDA通用标准为依据,位于上下相邻品级之间1/2级,即:SMP位于GM和SM级之间,MP位于SM和M之间,依次类推。
· 问题棉包:指霉变、水渍、油污和火烧棉包;或者混有非棉物质、棉短绒、废棉、危害性杂物棉包;或者含有一定数量不同品级、不同长度或不同颜色类型棉花棉包。
· 到岸重量:指货到目地后,由CIQ检验确定落地重量。
· 溢短装率:指发票重量与合同重量差异部分占合同重量百分率。
· 回潮率:指棉纤维中所含水份重量,占其纤维完全干燥时重量百分比。
· 国际通用货包: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ISO8115规定,其长度为1060-1400毫米、宽度为540毫米、高度为700-950毫米棉包。
2包装标识
棉花须以国际通用货包形式供货,采用适合于海运紧缩机出口包装,捆扎牢固,包装完整。
每个棉包上应挂有标识卡,其内容至少有:批号或包号。
3装船通知
卖方应在提单签发日后72小时内,通知买方船名、船次(号)、装船日期、装船口岸、目港、合同号、提单号、总金额、毛重、净重。
4单据
卖方应在不晚于到港日前72小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4.1 商业发票正本和副本各三份,详细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或装船通知号;
4.2 逐包或逐集装箱过重重量码单一式二份;
4.3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
4.4 装箱单一式两份;
4.5 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和非木质包装证明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4.6 发货人出具品质、重量合格证明文件;
4.7 在CIF条款下,保险单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4.8 其它单据。
5付款方式
5.1 在双方约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在合同规定装运月前10天,通过买卖双方所共同确认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有效信用证。
5.2 在双方约定以凭单托收为付款方式时,买方凭单据条款规定全套单据,由买方指定银行付款。
6 到货检验
货物到达目地后由CIQ检验,其出具重量检验证书、品质检验证书和对问题棉包检验鉴定证书,作为买卖双方结算和索赔依据。
6.1 重量检验
根据实际到货情况,CIQ将采用逐包过重或用地衡以一个集装箱为单位过重。同时,根据数量多少、包装类型差异,从每批货中随机抽取(1-5)%包数,用加权平均确定实际平均皮重,按实际平均皮重计算到岸重量,出具重量检验证书。
买卖双方均可派授权代表到现场察看称重、扦样过程。
若到岸重量少于发票重量2%,则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看货。卖方逾期未派人参加看货,视为卖方接受相应检验结果。
6.2 品质检验
6.2.1 抽样
品级和长度:从每批棉包中随机抽样10%,作为品级、长度检验样品。
马克隆值和强度:从品级、长度抽取样品中随机抽取其样品总量一半,作为马克隆值和强力检验样品。
6.2.2 检验:抽取检验样品,由CIQ认定具有进口棉花检验资格实验室,按照相应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6.3 复验
6.3.1 重量不复验。
6.3.2 买方收到CIQ检验证书后,应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或卖方对品质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检验结果CIQ或者上级CIQ申请复验。复验只对留存样品,其复验结果为最终依据。
6.4 检验费用
重量检验费由卖方负担,每包50美分。如果检测回潮率,卖方还应承担80美分样品费和每个样品2美元水分测试费。
品质检验费由买方负担,每只样品10美元。如品质降级时卖方应负担不符合同规定部分检验费,即每只样品品级或长度各4.5美元,马克隆值50美分、强度1.5美元。
货到港后CIQ作熏蒸处理时所产生各项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 品质差价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品质差价适用以下规定:
7.1 细绒棉差价(见附表一)
7.2 长绒棉差价(见附表二)
8 索赔
8.1 包装标识不符
由于包装或标识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而产生附加费用,由卖方承担。
8.2 延迟装运
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装运,则卖方应从合同规定最晚装运日次日起,按照实际延迟天数,每天付给买方货值金额万分之五迟装费。
由于买方迟开信用证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装运,则买方应从合同规定最晚开证日次日起,按照实际延迟天数,每天付给卖方货值金额万分之五迟装费。
在买方迟开信用证情况下,最晚装船日自动向后顺延相应晚开证天数。
8.3 延时通知
在CFR条款下,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未能及时购买保险而产生损失,由卖方负担。
8.4 单据迟交
由于卖方未能在不晚于到港日前72小时向买方提交单据,导致产生延期费、滞港费以及向海关申报延期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8.5 重量不符
8.5.1 发票重量与合同重量差异在合同规定溢短装率范围内,按合同价格结算。超出溢短装率范围:
多装部分,买方按(合同价— 3美分/磅)与卖方进行结算;
少装部分,卖方按(少装部分重量×3美分/磅)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买方。
8.5.2 发票重量与到岸重量出现差异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8.5.2.1发票重量与到岸重量差异在2%以内:
1)溢重部分(到岸重量—发票重量,下同),买方按合同价与卖方进行结算;
2)短重部分(发票重量—到岸重量,下同),卖方退还短重部分货款给买方。
8.5.2.2发票重量与到岸重量差异超过2%:
1)溢重部分,买方按(合同价—3美分/磅)与卖方进行结算;
2)短重部分,则卖方除退还短重部分货款外,还需按(短重部分×3美分/磅)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买方。
8.5.3 回潮率超过合同规定,扣减相应重量。
8.6 质量不符
8.6.1若到岸品质与合同规定品质不符,则卖方要按本条款规定品质差价向买方进行补偿。
8.6.2 若到岸品级低于合同规定级别2-1/2级(含)以上、到岸长度低于合同规定长度1/8英寸(含)以上时,除按本条款规定差价补偿外,还须按这些降级棉包货值金额25%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买方。
8.7 问题棉包处理
对问题棉包,卖方应按照CIQ检验鉴定结果,赔偿买方直接损失和处理这些问题棉包所需合理费用。
9 索赔期限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索赔期不能超过最后到港日或出保税库日后70天。索赔款应在索赔提出后35天内结清。
对问题棉包,买方须在棉花到港后 6 个月之内提出索赔。索赔提出后棉包须另外分开存放 28 天,以供卖方核查,逾期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10 合同终止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将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终止:
10.1 双方履行合同完毕;
10.2 双方通过协议或仲裁方式终止。
11 其它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条款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维也纳公约)。本条款对任何贸易术语(如CIF、FOB、CFR)援引都视为是对2010年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相关术语援引。
12 仲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凡适用本条款合同所发生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
13适用语言
本条款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中英文版本发生争议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附表一: 细绒棉品质差价(按合同单价百分比%)
附表二:长绒棉品质差价(按合同单价百分比%)
品级
1
2
3
4
5
6
差价率
7.5
4.5
0
-12.0
-17.0
-21.0
长度(英寸)
1-1/2及以上
1-7/16
1-3/8及以下
差价率
1.0
0
-2.5
马克隆值
3.5及以上
3.3-3.4
3.0-3.2
2.7-2.9
2.6及以下
差价率
0
-3.0
-4.0
-7.0
-10.0
断裂比强度(克/特克斯)
37.5及以上
36.5-37.4
35.5-36.4
35.4及以下
差价率
0
-4.0
-6.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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