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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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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代理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XX担任其与被告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结合相关法律和法庭查明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依据《民法典》第8条: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 二、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租义务,但是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其行为已经违约,根据《民法典》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支付应付租金。 三、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民法典》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双方在合同第5条中约定“如承租方逾期不能支付租金,则需按应付租金日千分之三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四、被告应当承担租赁物维修护理费,并按约定价格赔偿丢失物资相应价款。 依据《民法典》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在租赁合同第6条中约定:租赁物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租赁物应妥善保管,扣件、顶丝使用后要清理擦油,租赁物退还时有损坏、丢失、保管不善等问题,要按合同约定价格赔偿或承担维修护理费。被告使用租赁物后未按约定清理擦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清理上油费;因被告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丢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应当承担租赁物运费 双方在合同第3条中约定:交货方式为承租方自提,合同期满,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送至出租方仓库,并按要求摆放整齐,运费杂费由承租方承担。 综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愿法庭支持!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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