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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产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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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供应商编码:
外协产品买卖合同
需方: 供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供需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恪守履行。
一、 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数量及价款
产品名称
编号
单位
含税单价
(元)
数量
到样时间
备注
二、 交货时间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产品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以需方下达《月采购计划》确定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为准。需方一般提前二十天下达《月采购计划》以保证供方按时供货。此计划需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供方。
三、 产品标识要求
供方产品应当具有需方图纸要求永久性标志、厂家代码标志和生产时间等可追溯性标志;如果产品体积小,无法注明标志,应当使用双方共知符号,以区分不同生产厂家。
四、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产品图纸或者样件要求进行供货。如果双方未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使用目和需方解释履行。
五、 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和条件期限、费用承担办法
1、 供方必须对所提供产品表面瑕疵和可能存在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存在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产品,供方应当按照需方要求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由需方退货给供方,由此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2、 如因供方提供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他如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引发需方汽车产品需要进行召回费用由责任方予以承担。
3、 汽车召回费用由需方凭汽车生产单位或者销售或售后服务公司或经销商等单位相关结算凭证统一与供方结算。
4、 汽车维修费用按双方所订质量保证协议索赔方法及总额予以计算。
5、 供方按90天销售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不计息按时退回,若有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按实际损失将在保证金内扣除。质保期为3年或10万公里。
六、 合同履行地点及交货方式
本合同履行项下产品,在需方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后》,由供方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提前5日内送货到需方仓库,交付验收入库之前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七、 保证标准、包装物标准和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适用双方约定标准;需方无特别要求,适用通常标准要求予以履行。供方应当保证产品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地运输和贮存。供方需回收包装物,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八、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 需方对供方每一批次交付产品,应当及时抽验,产品不存在表面瑕疵为初验合格并出具初验合格证明。
2、 需方有关检验合格证明,是需方向供方出具入库单,对该产品所存在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需方仍然享有向供方提出产品质量异议权利,异议期限为产品入库之日起到汽车三包期满之日止。对于与整车寿命相同产品或零部件,其异议期要一直延续到整个汽车寿命周期。供方所提供产品,如果在需方生产或者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品,供方同意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相应损失。
3、 本合同项下产品验收地点为需方所在地有关机构检验报告为准或以需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九、 结算方式及期限
1、 供方产品送达需方仓库,由需方出具产品入库凭证,该凭证作为需方收到货物产依据。每月25号至30号为对账日,需方按使用量出具对账单,此对账单作为供方开票依据。供方凭需方每月开具结算凭证向需方开具正式发票,供方发票入帐90天后,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货款结算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方式予以支付)。
2、 如果双方未能继续发生业务关系,在需方退回留存不合格品在各地三包站更换件以及不需要留存产品清理完毕后,最后90天货款作为质保金,36个月后还清。
十、 违约责任
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不能按期供货,应当按照该《月供货计划通知单》货款总额3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中止合同不影响收取违约金。如果因供方延期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造成需方停产,每停产一小时,供方应向需方赔偿贰千元经济损失,累进计算;是否停产以需方提供有关使用单位停产记录和报告为准。如果需方或使用单位停产超过三天以上,则供方同意按需方或使用前一个月平均汽车配件生产量销售价值向需方支付赔偿金。
2、 如果需方要求供方更换三包件或不合格件,供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交货一天,应当按照该货款总额5%向需方或使用单位支付违约金,累进计算。
十一、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 合同如果发生争议,供需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本合同如发生文理争执,应当结合合同目予以解释,供方同意以需方对合同文字理解为准。
十二、 其他约定事项
1、 汽车市场行情和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变化时,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调整协议书》执行,本合同未调整条款继续有效。
2、 供需双方之间有关通知包括传真、信函、文件、电子邮件等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附件有: 《外协产品买卖合同明细表》、《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如果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十三、 禁止事项
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未经供需双方事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十四、 声明与保证
1、 供方同意:根据供需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有关质量方面违约内容,需方一旦发现供方有违约行为,需方应当给供方开具违约单据,供方应当在15日内予以确认,如果供方在15日内不予以确认,需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供方违约金。
2、 供需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产品所涉及知识产权归需方所有。供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仍负有保密义务。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纪要等,供方派员在上述有关文件中签字行为,均视为供方行为;需方在上述有关文件中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对需方产生约束力。
十五、 合同生效条件及期限
1、 本合同发行过程中,涉及任何通知、要求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2、 本合同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 月 日至 2018年 月 日终止。在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前,此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 本合同附件:供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需方(章): 供方(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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