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部份
合同条款
发包人:惠阳华伟御景国际(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惠州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御景国际消防工程
工程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坑四路石坑仔
工程规模及特征: 建筑面积陆万壹仟陆佰陆十贰平方米(61662m²)
2、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自动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即包含惠阳建筑设计院设计施工图纸所要求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1 消防水泵控制柜(箱)
2.1.2 设备控制箱至设备之间控制电缆和信号电缆2.1.3 因商场面积增加所增加所有消防工程系统(含三层商场
2.2 承包方式:按照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总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成品保护、包安全文明施工、合同项下内容所涉及税收及规费、包失陷责任期内维修、包风险等一切费用。
2.3 非承包范围: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消防应急灯,消防标志牌,消防培训费,119联网费,防火门。
3、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小写)人民币: 260万元
(大写)人民币: 贰佰六拾万元整
3.1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招标文件及承包人投标报价进行约定。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3.2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3.3 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文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3.4 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修建安装、安全文明施工、水电费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
3.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6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 固定总价 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3.7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应作出必要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3.8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涨跌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即便是政府红头文件要求调整价格风险。
4、质量
4.1 本工程验收标准为:合同项下标物施工图纸以及国家、 广东 省、 惠州 市或行业最新相应规范或规定。若规范或规定不统一,以较严格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合格 标准。
4.2 为保证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并在现场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5、工期
5.1工期总日历天数 450 天(雨天及法定节假日均已包含在内)。具体施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5.2 如遇下列情况者,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签证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其它情况。
以上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书面签证要求,否则,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6、发包人责任
6.1 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周)报表。
6.2 发包人或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现场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负责设计问题处理和工程变更签认。
6.3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
6.4 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支付。
6.5 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 刘长庚先生,联系电话为: 。发包人指令经承包人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6.5 其它:
7、承包人责任
7.1 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
7.2 按招标书或甲方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合同工期。
7.3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
7.4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承包人不得损坏场地内或场地临近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并由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
7.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包括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余土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7.6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物件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7.7 所有运抵现场材料被视为发包人财产,没有发包人批准不可迁离现场。承包人须对现场所有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
7.8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现场管理规定。
7.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7.10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联系电话为: 。承包人指令经承包人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7.11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招标材料、设备样板提供材料、设备供发包人确认。并且所提供材料、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乙方保证所提供材料(含书面资料)无任何瑕疵。即使发包人确认相关标准或型号,但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合同项下交付合格工程所有义务。
7.12其它:
(1)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发包人设计师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人派驻代表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
(2)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板及施工工艺,若发生材料替换,及时向发包人报价,以利于工程结算。
(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施工。
(4)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 。
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8.1 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并签证。
8.2 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8.3 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未经验收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8.4 如对已隐蔽工程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8.5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工期不予顺延。
9、设计变更
9.1 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确认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2天内及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9.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9.4 《设计变更通知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变更通知单,该通知单上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代表签字;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9.5 《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代表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
9.6 《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7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其它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10、变更价款确定
10.1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0.2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承包人签字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用,或承包人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0.3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定额》和惠州市取费文件以及惠州市材料信息价格确定单价×(1-20%)工程量进行结算调整,若有费率存在区间,相应费率取中间值。
10.4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现状、已完成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并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
10.5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10.6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按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0.7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1、工程款支付
11.1本工程进度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按照形象进度进行支付:至主体封顶,甲方按实际完成产值95%支付乙方工程款。并同时退还乙方押金贰十万元整(200,000.00元)。
11.2工程验收合格、移交所有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格95%。
11.3剩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认可后一次支付,不计利息。
11.4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但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
12、工程验收及移交
12.1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且必须保证消防工程验收一次性通过(包括主体结构消防),由于验收不合格引起质量、工期和成本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要负责赔偿。
12.2 承包人在竣工前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作预验收检查,发包人应及时配合。
12.3 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肆套、电子文档一套及报告两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12.4 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整改时,以整改合格后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使用。
12.5 工程完工未验收,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如需提前使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竣工日期,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
12.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
12.7 承包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2.8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提交质量保证书,经发包人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需方移交,造成发包人交楼时间延误,造成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3、总包单位和承包人配合
13.1 供方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管理,承包人需向总包单位缴纳配合管理费:合同造价2 %,并向总包单位缴纳总包管理押金及水电费用。总包单位提供服务及管理如下:
(1) 作业面要求: 有
(2) 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可以使用
(3) 脚手架设备: 可以使用
(4) 通道及场地: 承包人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施工现场不允许住人。
(5) 施工用水电: 总包单位在工作面 三层以内 提供水电接驳点。从配电箱引
出至分电箱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生活用水用电总包单位不提供。
(6) 标高、定位点线:总包单位免费提供。
(7) 施工垃圾:承包人供方负责将自己施工垃圾运到总包单位在现场指定
垃圾堆放点,并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垃圾。
13.2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责任。如对其它单位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经监理核实后照价赔偿。
13.3 总包单位应配合承包人在施工前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接收,双方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后由承包人进行施工。
13.4 承包人应向总包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及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13.5 及总包单位核对相关工程图纸,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3.6 承包人应服从总包单位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统一管理。
14、销售配合
14.1 因销售需要,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4.2 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其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安全措施。
14.3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3000元 。
15、竣工结算
15.1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凡是及造价有关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15.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 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
1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
15.4结算书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允许在结算过程中补充资料。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结算总费用;②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综合单价;③套用定额编号直接费计价表;④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取费表;⑤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⑥定额以外项目工料机分析;⑦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及造价有关问题。
16、质量保修
16.1保修期限: 2年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16.2保修责任范围:除发包人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方故意或非故意损坏、不可抗力损坏外,凡属承包人所用产品本身及施工质量问题和验收合格后移交前承包人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16.3保修内容:合同价款包含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业主联系单、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全部内容。
16.4保修费用:工程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5%,若发生累积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
16.5在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人力、物力免费返修。属设计或发包人人为使用造成,其返工修理费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负责。若承包人在保修时限内没能按要求完成保修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费用为经发包人审定维修费用1.2倍(从承包人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17、违约
17.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确认同意顺延工期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差额部分。
17.2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应无条件返工至全部合格,且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违约金。
17.3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支付由于解除合同而发生额外费用,包括因此聘请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而导致额外费用。
17.4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将某项工程分包,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7.5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设备、材料等丢失或损坏,承包人照价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17.6工程竣工结算后 5个月 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发包人按照未付工程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7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 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台风、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应当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18.2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延迟履约方相应责任。
19、索赔
1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 。
19.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索赔 。
20、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负责办理承包人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任何事故所发生费用、赔偿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工程停建或缓建
21.1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发包人、承包人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双方应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并签订停建或缓建协议。
21.2 工程停建或缓建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22、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并以下列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
22.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以签订时间为序,后签订文件有优先解释效力);
22.2本合同及其附件;
22.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2.4本工程施工图纸;
22.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22.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2.7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3、争议处理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4、其它
24.1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其中发包人执 四 份,承包人执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4.4其它:无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2011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1. 投标人须具有国家贰级消防施工资质,具有良好业绩和信誉。
2.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采用北京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均须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验合格证,并应通过3C认证。所有产品均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系统要求,并须取得甲方工程师认可)产品,火灾报警控制柜和联动控制柜采用琴台式。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
2.1.1. 火灾报警子系统
2.1.1.1 系统类型:总线制、模拟量探测、智能型火灾报警系统;
2.1.1.2 系统组成:报警系统由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和消 防报警控制器组成。
2.1.1.3 系统要求:该系统要求主机智能及探测器智能两者有机结合,探测器具有一定智能,能对火灾特征信号直接进行分析和智能处理,做出恰当智能判决,然后将此判决信号传递给控制器。控制器再作进一步智能处理,完成更复杂判决并显示判决结果。该系统要求必须采用模拟量控测器,能对外界环境如温度、湿度、灰尘积累等非火灾因素引起变化进行自动补偿,从而减少误报,同时系统要求具备自诊断功能,能对主电、备电及系统工作点进行测试,对探测器总线开路和短路进行诊断,还可对接入系统各种探测器进行自检。
2.1.2. 联动控制子系统
2.1.2.1 系统类型: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
2.1.2.2 系统组成:由控制模块、输入模块、消火栓按钮和联动控制柜等组成。
2.1.2.3 系统要求:系统必须包括如下分系统:
a. 人工报警及消火栓控制分系统;
b. 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控制分系统;
c. 通风、防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控制分系统;
d. 电梯控制分系统;
e.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分系统;
f. 消防电源及疏散指示照明控制分系统。
2.1.3. 广播通讯子系统
2.1.3.1 系统类型:多线制广播通讯系统;
2.1.3.2 系统组成:由扬声器、火警广播切换模块、火警电话插孔、火警电话分机、火警电话模块、广播通讯控制柜共同组成多线制广播通讯系统;
2.1.3.3 系统要求:本系统扬声器系统及背景音乐系统用扬声器共用,平时扬声器通过音响系统播放背景音乐,一旦得到火情,自动切断正常广播及其背景音乐转化为消防广播。通过广播、对讲电话及时指挥灭火。
2.1.3.4 扬声器和布线包含本次招标范围之内。
2.1.4. CRT彩色显示系统
2.1.4.1 系统类型:彩色图形报警和实时控制系统;
2.1.4.2 系统组成:由微型计算机、针式打印机等组成;
2.1.4.3 系统要求:CRT彩色显示系统能通过有关通讯接口及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连接,按不同画面显示不同区域中监视点火警、故障及联动设备运行情况。每一幅面是一个区域建筑模拟平面图,图中监视点可以是编码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以及其他地址编码模块。平时可一幅幅查看或自动连续扫描图形,火警时自动显示报警所在图面,并以相应闪烁表示火警故障状态,使操作人员一目了然。系统能存储各类报警记录和系统状态资料,能通过打印机可将这些记录资料打印。
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要求:
2.2.1. 火灾报警控制柜
(1)类型:智能化火灾报警控制柜。
(2)组成:火警报警控制器由电源和主机两部分组成。
(3)电源部分:
a. 电源部分须具有以下功能:
*主电、备电切换功能;
*备用电源充电功能;
*电源故障监测功能;
*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功能;
*为探测器回路供电功能。
b.蓄电池应选用免维护型碱性蓄电池或铅酸蓄电池,蓄电池容量须满足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
c.电源部分须有稳压功能,并在输出部分增加过压和过流保护环节。
(4)主机部分
a.主机部分须具备如下功能:
*故障声光报警功能;
*火灾声光报警功能;
*火灾报警优先功能;
*火灾报警记忆功能;
*声报警消声及再声响功能;
*时钟单元功能;
*输出控制功能。
(5)火灾报警控制器回路数必须留有一定余量(不少于20%);
(6)火灾报警控制器须具备汉字显示功能;
(7)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及消防控制器联合组成一个柜体,但功能不能有任何减少;
(8)火灾报警控制器须具备自诊断功能;
(9)柜体要求为琴台式,落地安装,柜体表面为静电粉末喷涂防腐。
2.2.2. 消防联动控制柜
(1)功能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柜须具有以下功能:
a. 对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和显示功能:
*控制消防水泵启停;
*显示启泵按钮启动位置;
*显示消防水泵工作、故障状态。
b.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和显示功能:
*控制系统启、停;
*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工作状态;
*显示喷水水泵工作状态、故障状态。
c.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停止有关部位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启动有关部位防烟、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正压送风风口打开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d.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柜对联动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2)消防联动柜可及火灾报警控制合为一面柜子;
(3)消防联动柜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汉字显示功能;
*须留有一定设备余量;
*柜体表面须进行静电粉末喷涂防腐;
2.2.3. CRT彩色显示系统
(1)系统配置要求:
* 联想、戴尔品牌机;
* 17英寸纯平彩色显示器;
* 1G以上内存,250G以上硬盘;
* EPSON /HP 24点针式打印机;
(2)系统须配有中文操作软件;
(3)系统须具有实时显示功能。
2.2.4. 感烟、感温探测器
(1)所有探测器均为智能型探测器,其内部微处理器能够根据探测环境变化做出响应,并自动进行补偿,能对探测信号进行火灾模式识别,做出判断给出报警信号,在确认自身不能可靠工作时候给出故障信号;
(2)所有探测器均具有自我诊断功能;
(3)所有探测器均为模拟量输出;
(4)所有探测器均带底座。
2.2.5. 重复显示器
要求为LED液晶汉字显示。
2.2.6. 声讯报警器
由控制电路、音响电路和闪光灯电路组成,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或由人工控制发出火警音响并伴有闪烁灯光。
3. 消防泵、喷淋泵采用山东双轮水泵厂、南方水泵厂、广州第一水泵厂、上海熊猫产品。
4. 水泵房内阀门采用上海标一、上海龙珠产品。
5. 消火栓箱箱体采用铝合金材料。采用深圳香蜜湖、福建天广、广东胜捷产品。消火栓箱外形尺寸:双栓消火栓箱:宽×高×厚:700×1000×240;单栓消火栓箱:宽×高×厚:650×800×240。消火栓箱各项参数必须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相关标准,消防水系统管件大于或等于100用卡箍,消火栓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
6. 防火阀、排烟风机采用广东云浮永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通达空调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广州市南方通风设备厂。
7. 卡箍采用青岛-威龙卡特、山东潍坊-莱德、北京天宁亿赫-天赫品牌产品。
8. 防火卷帘采用特级无机防火卷帘,选用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吉有限公司、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产品。
9. 甲方未指定品牌材料必须采用合格产品。
10. 本工程应按照消防施工图纸施工,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11. 根据设计图纸、现场施工条件,编制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
⑴.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⑵.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方法;
⑶.工程投入施工机械;
⑷.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计划;
⑸.施工组织机构;
⑹.劳动力安排计划;
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组织措施;
⑻.确保工程工期技术组织措施;
⑼.确保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
⑽.确保文明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⑾.材料堆放计划,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计划。
1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还应附下列图表:
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②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③劳动力计划表;
④施工进度网络图;
⑤项目管理班子一览表;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⑥近三年完成主要工程业绩表。
13. 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消防工程施工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承担过大型消防工程施工,具有丰富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14.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有高级技术职称,有大型消防工程技术管理经验。
15. 主要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一经甲方确认,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
16. 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甲方审批后,中标人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17. 施工临时建筑和临时设施应符合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要求。
18. 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9. 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产品,由中标人协助卸货、保管,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为止。
20. 中标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将工程收回另行委托施工单位,由此造成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21. 中标人自行办理消防工程报批、报审及工程验收手续,自行协调及周边单位关系。
22. 中标人除审阅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外,还须提前审阅建筑、园林等其它专业施工图纸,对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进行图纸审察,对图纸上不满足消防规范地方提出修改意见;积极及电梯安装单位进行合作调试,使电梯达到消防验收要求。保证整体工程一次性通过消防管理部门验收,质量评定达到合格。中标人负责办理和协调及消防验收有关一切手续,包括防火门、防火卷等产品合格验收、建筑物相关消防尺寸验收。实行消防验收总包干负责制。
23. 中标人应提交完整齐全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含电子版),办理完成消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24. 本工程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保修期阶段中标人免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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