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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合同统一经营
编号:
商 铺 买 卖 合 同
商铺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国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及保证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使用性质
买受人购买房屋使用性质为商业。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铺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铺属框架结构(以下简称"该商铺"),其房屋平面图经廉江市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地址为廉江市 路 号时代广场大厦 号铺(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最终地址为准)。该商铺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标。
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铺交付后,买受人承诺遵守该商铺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按照符合规定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铺价款:
该商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以套内面积单价计算¥ 元/平方米)。上述房价款为出卖人实收房价款,买卖双方因该商铺过户交易而产生全部税、费(包括因国家和地方政策原因增设税、费种类或提高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2、根据买卖双方选择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计价面积有差异,以《房地产证》上登记面积为准。《房地产证》上登记面积与本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铺实际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套内面积单价计算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商铺实际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面积,面积差异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实际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3、本合同约定房价款不含物业本体维修资金,双方同意该商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深圳市物业本体维修资金有关规定交存。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应当按时如期将房价款支付给出卖人。
买受人按下列 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包含定金),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委托贷款付款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包含定金),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3)余下房价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由买受人向经办银行及委托贷款单位申请委托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拨入(转入)出卖人指定银行账号。买受人申请委托贷款额度及年限最终由经办银行或委托贷款单位确定为准,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后新基准利率执行。
备注:
1、买受人接到出卖人或经办银行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后3日内,须按时前往通知指定地点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并完整地按经办银行、委托贷款单位要求提交申请委托贷款所需资料。如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办妥委托贷款手续或未在约定期限内按经办银行、委托贷款单位要求提供所需委托贷款资料超过5日,自第6日起视为买受人放弃委托贷款付款且买受人须于5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逾期付款,则按本合同第五条中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申请委托贷款金额与委托贷款单位实际同意发放贷款金额之间有差额,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经办银行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则按本合同第五条中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如买受人提出委托贷款申请后,因经办银行或委托贷款单位不批准买受人贷款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单位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不批准,经办银行暂停、终止或取消委托贷款业务,国家政策调整因素不批准)或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委托贷款手续,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经办银行、委托贷款单位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下述方式择一执行:
(1)一次性付款,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年内共分24期向出卖人付清委托贷款申请金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即每个月支付 元,每月15日前支付。
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签订本合同时选择了委托贷款付款方式,出卖人收到银行向买受人发放贷款前,买受人主动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或出现了本合同第四条备注上述第3条中经办银行或委托贷款单位不论何种原因不批准贷款以致于买受人被动选择一次性、分期方式付款,在此情况下买受人不可以再享受签订本合同之前出卖人为吸引一次性客户给予所有一次性付款客户优惠折扣,只能按本合同约定总价及单价执行付款。
第五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长短,分别处理【即下列(1)、(2)两点不合并执行】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房价款1‰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若出卖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可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作为违约金没收。若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继续履行,从买受人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欠付金额1.5‰向出卖人计付违约金。
2、若买受人在付款过程中,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或累积有超过三期款项出现逾期支付情况,则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5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缴纳余下未付全部房价款。
3、如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配合出卖人办理该商铺交易过户手续,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视为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买受人须于收到出卖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应付购房款。
第六条 商铺交付
出卖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于 年 月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并与买受人按届时该商铺现状办理该商铺交付手续,买受人负有积极配合义务,不得以装修及间隔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该商铺交付手续。
如因买受人不配合出卖人办理该商铺交付手续,买受人同意在完成该商铺全部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按日以该商铺全部房价款1‰为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未按时前来办理收铺手续,从出卖人发出交楼通知书中所载交楼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买卖双方已完成该商铺交付,买受人同意接受该商铺。自双方完成该商铺交付后,该商铺一切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铺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铺交付给买受人,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长短,分别处理(即下列两点不合并执行)
(1)逾期不超过45日,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最后交接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45日后,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最后交接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5‰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上述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买受人商铺仅作商业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铺有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由于消防、给排水、空调等公用设施整体设计原因,可能导致该商品房中出现管道或设备等设施,买受人接受且不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告知买受人相关事项通知和信函(包括但不限于收楼通知书、催收楼通知书、办证通知书、取证通知书、催、缴款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等),均须按本合同载明双方通讯地址进行传送。
如以人手传送,以对方或其代理人签收之时视为送达;如以邮件邮递形式进行,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以邮局盖收邮戳之日为发出日,自发出之日起计三天后视为送达。买受人如需变更通讯地址或代理人或联系电话,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以按原通讯地址传送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在买受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出卖人缴清全额房价款之日起计220个工作日内,由买卖双方共同向廉江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申办该商铺交易过户手续。
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需买受人提供证件及资料。
买受人同意委托并授权出卖人或指定律师事务所代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该商铺产权登记手续及申领《房地产证》,买受人须于收到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代理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5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缴纳余下未付全部房价款。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前,该商铺《房地产证》原件出卖人有权收执而暂不交付买受人。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领证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之日起计30日内领取该商铺《房地产证》,若因买受人迟延领取《房地产证》而引起该《房地产证》出现损坏、灭失等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若买受人选择委托贷款付款方式,则在申领《房地产证》后,出卖人或买受人(包括买受人指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将其直接交付给经办银行或委托贷款单位,亦视为出卖人将《房地产证》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手续前,向出卖人提供所需资料及交清全额房价款、违约金(如有)、与政府规定缴纳税项和费用(税费以政府部门最终核算收取为准),因买受人未提供或延迟提供所需资料及未交付或延迟交付上述款项、税费,视为买受人未履行办理产权证相关义务,则出卖人有权暂缓或延迟申办该商铺交易过户手续,由此产生责任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额房价款及上述各款项、税费、违约金(如有)后再将《房地产证》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申办该商铺交易过户手续,则自本合同规定申办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申办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违约金。
买卖双方均知悉并同意:此后签订过户所需《广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是为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基于行政机关要求而签署程序性文件,若《广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约定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本次房产交易过程中,在买受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各项约定、无违约行为情况下,出卖人应在双方办理该商铺过户交易之前向买受人支付履约奖励金,金额为:深圳市国土和规划委员会确定该商铺现行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该商铺建筑面积×16%。前述商铺现行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以签订本合同时商铺计税参考价格为准。
第十三条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全面地阅读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清楚该商铺产权、面积、位置等状况,出卖人就本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解释和说明义务,买受人清楚理解并接受双方约定各项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并完全同意遵守合同及法律文件有关约定。
第十四条 保证人同意对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该商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1页,一式肆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持贰份,买受人持壹份,保证人持壹份。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买受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保证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电梯、部分楼梯、柱位示意图
电梯、部分楼梯及柱位标示如图所示,以现场查看实际位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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