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向个人汽车租赁合同会计专用报销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租赁标物为 汽车,车牌号码: 。(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一 年,自 至 日 。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 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应当在期满前 30日 通知乙方,再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所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租金
1、 乙方支付车辆租金给甲方,支付给甲方租金金额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一切损失。
2、 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 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及租赁期内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 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 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事故除外。
6、 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磨损除外。
7、 乙方再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专卖。
8、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后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 租赁物交付
1、 本合同签订后7 日内,甲乙双方进行租赁物交接。
2、 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物质量瑕疵。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甲方对租赁物毁损有异议,应当在双方签署“汽车租赁合同”之日起 7 日 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损失。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应由甲方交纳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 7日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7日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押金条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押金,金额由双方自行商量决定。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可以诉至 包头 地方法院依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 一份,乙方执 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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