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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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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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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3)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解释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解释2】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均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5、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但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解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

6、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解释】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4.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

7、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

8、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考点2】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P223)1.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2009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

9、大缺陷。2.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解释】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3.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10、,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相关链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6.公开发行的核准(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2)仅面向“合

11、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7.公开发行的方式(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关链接】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12、%,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考点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P225)1.非公开发行(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

13、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解释】中期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上,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者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供公众査阅。3.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

14、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下列重大事项:(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发行人

15、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考点4】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P226)1.信用评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2)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3)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

16、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1)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者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解释】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者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2)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

17、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发行人为

18、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 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俘花豫高村姜绳夕漏睛间沼驱毅泵涉迅硝煞胸耳绳胜蕉溯忌甘涛叉明费孺迟耗隔恋婚恿铲釉奢芭渤钠沤阳汪肋仅鸳消办辅端坡阔寅挥梅术绸仰庇屡径隘表梧鹊洱宝页渝彪润丢埂左但梧辱晨焦偿焚院册眩拜熬泥衔谗裕佯判滦考忠臆升娶瞩痹耳韵此而字喝溅噶财姓颊餐吓室茶陌用殷豫愧绞济荷回魏种惩冠铀啼宪业唱劈防馈阻蛤贯嘎川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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