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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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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章 总则
条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乙方与被聘用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应乙方或中国员工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 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 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福利待遇费用;
、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出国手续;
、 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 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对聘用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中国员工,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标准有效后
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 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 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种族和性别;
、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准,为中国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中国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中国员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证中国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中国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15个工作日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中国员工给予医疗期;
、 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合法权益;
、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中国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十二分之一;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向中国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中国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由乙方参照中国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应当为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_____万元和_____万元。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
、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中国员工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解除或终止聘用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 被聘用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用人标准或条件,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
、 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 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 中国员工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
、 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
、 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
、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
;
、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 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
、 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 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工资。
第十四条 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条件和标准执行:
、 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 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 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 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 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
、 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
、 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服务期限未满;
、 国家或_______市有特别规定。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聘用费。
第十八条 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 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具体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三章、第四章约定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中国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正当理由,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中国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及《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所聘用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每月付给甲方聘用中国员工各种费用总和,其中包括:
、中国员工工资;
、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福利费;
、乙方支付给甲方服务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支付给甲方除中国员工工资以外其他各种费用总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用于中国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事宜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服务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用于为中国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项目而产生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中国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必须由乙方承担支付给中国员工劳动报酬总称。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_____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存有不同解释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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