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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景花苑销售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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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景花苑销售代理合同 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 (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万景花苑”商业房产(以下简称“委托物业”)进行全程招商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物业位于 。 二、委托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营销策划、招商、销售代理。 被“委托物业”商业面积: ㎡,住宅面积: ㎡。 乙方负责“委托物业”整合招商营销和销售代理,全面负责招商营销策略、广告投放、活动推广、销售代理、形象设计等工作,在约定范围内代理甲方完成该项目全部销售工作。 三、 委托合作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 年 月 日)起至项目销售结束且财务结算完毕日止,终止合同以双方结算清单签字时间为准。 四、甲方委托乙方具体内容 (一)“委托物业”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 乙方负责“委托物业”整体营销策略∕价格策略∕销售策略∕形象以及推广策略,并提交书面《“ ”营销执行方案》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按照方案实施。 (二)“委托物业”宣传资料实施及媒体推广实施,按进度提交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根据实际需要和甲方指示实施。 (三)“委托物业”销售代理 1、乙方应当负责销售队伍建立∕销售培训∕销售策略制定∕销售控制∕销售管理∕制定《销售计划书》。同时,乙方应根据销售进度以及销售业绩向甲方提交《每周销售情况汇总表》。 2、乙方销售代理工作包括按揭手续和预登记手续收集,甲方必须指定专人或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3、“委托物业”范围和面积以双方签字认可为准。 4、乙方工作人员只能根据甲方审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权擅自调整,无权向购房户收取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除非甲方书面授权或委托。 五、“委托物业”销售价格确认 本合同签订后 ,乙方根据“委托物业”实际情况和当地当时房地产业销售市场(开盘前6个月均价)销售均价做为基本定价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价格做为销售基价。乙方对于销售价格定位、调整应该书面告知甲方。 六、广告推广费用 广告推广费按乙方提供策划设计方案、广告推广计划,报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据实支付。营销所有广告费支付原则上按实施过程中产生实际费用进行支付。 七、销售目标任务、销售佣金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销售佣金按照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销售面积销售金额 1.5% 计提。 1、计提依据:客户缴纳购买住宅(商铺)定金视为乙方销售任务,计入佣金提取范围。一次性购房客户交清全部购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交齐相关资料;按揭客户缴纳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所需相关资料上报银行后视为销售完成。(乙方协助完成按揭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佣金支付方式:具体结算方式根据销售进度分批次按月结算。 3、 佣金支付时间:乙方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当月支付一次乙方应得佣金,以后佣金每月按乙方当月实际销售面积及以上条款进行结算,在甲乙双方销售当月底结算清后次月10号前支付。 4、 以上结算佣金含乙方对该项目策划费、销售人员工资、提成、销售执行管理费、住宿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同可以包括费用。 5、上述可销售房屋面积及销售基价以双方签字认可图表为准。 6、销售目标任务:开盘后3个月完成总住宅套数销售任务65%(商业除外);后持续销售到总住宅套数销售任务97%(商业除外),即视为已完成全部销售工作。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按照约定提供销售招商办公场所(销售接待中心)办公条件,包括水电、办公设备、电话、网络、电脑及办公耗材等费用。 2、应全力配合乙方策划代理工作,并保证乙方对此项目独家策划招商销售代理权。就双方方案、思路、文件等互相保密。 3、管理全部售楼款得账务工作,售楼款必须由甲方收取,除非另有安排。 4、委派专人(2人以上)配合,协助乙方工作,以便乙方顺利完成全部代理销售工作。 5、甲方支付提成佣金为包干费用,乙方自负盈亏。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为了确保销售任务完成,必须配置相应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不低于五人,其中销售经理、销售人员必须到位,接待时间为早上8:30至晚上18:00,时间可根据具体需要灵活变动,如销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时间,相关费用有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 乙方提交方案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如需调整方案,需双方讨论,变更内容必须双方签字认可方能执行。 3. 乙方负责代理销售范围内具体实施工作,并督促广告公司或制作公司根据销售策划进行广告设计和制作落实实施。乙方协助筹备有关该项目促销活动经甲方同意后执行,并协助监督相关设计公司或礼仪公司安排展销场地内各种布置及摆设。 4. 未经甲方书面或其他形式确认许可,乙方不得低于底价销售。 5.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和组织好项目销售及策划代理工作,全面维护甲方销售利益。 6. 乙方不得将其代理项目转委托,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7. 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其他约定 1. 双方均确认,双方均为合法存续经营主体。 2. 合同期限内,甲方保证项目所有销售资料(包括户外、报版、楼书等)中登载乙方企业标识及企业名称,认可乙方在销售场所摆放乙方企业标牌。 3.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所有变更、交接工作均以书面签字确认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 1. 在甲乙双方应付款项财务部门决算后,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收取代理佣金,则甲方应按照此相关佣金0.1‰日息标准支付滞纳金,如甲方延期支付款项时间超过7天,则甲方除支付滞纳金外,还将承担本条第四款违约责任。 2. 甲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容许其提前终止合同,但需支付乙方已完成销售全部代理费,承担因此给乙方增加必需费用(主要为人员遣散费用、垫付必要开支)。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应一次性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50000元);对方有权追究因其违约造成其他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生效 1.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皆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针对本项目合作事项主合同。 3.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武隆县 甲 方 :(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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