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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基金委托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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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附件5 【】基金 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之 委托管理协议 (模版) 年【】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条 释义 1 第二条 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 2 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 2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 第五条 乙方受托为甲方进行投资 7 第六条 专项委员会 13 第七条 甲方资产运用并管理 15 第八条 管理报酬、运营费用、亏损与债务承担 16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信息报告及相关义务 19 第十条 管理评估、风险预警与基金监管 21 第十一条 本管理协议生效、期限和终止 22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24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24 第十四条 保密 25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6 第十六条 杂项条款 27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以下称“基金”)和【】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合伙协议于 年【】月【】日在湖北·武汉签订本管理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本管理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协议、本协议或本管理协议 指本《委托管理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修订和补充。 甲方或基金 指【】 乙方或基金管理人 指【】 合伙协议 指【】合伙协议 双方 指甲方及乙方。 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 第二条 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 2.1 甲方 名 称:【】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 【】年 2.2 乙方 名 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年 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 3.1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甲方日常经营及投资活动将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约定条件委托给乙方运营和管理。 3.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运营及管理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3.2.1 为甲方提供全面日常运营服务。乙方受托向甲方提供日常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代表甲方接受往来函件地址、信箱、指定联系人、进行财务收付、设立会计账薄并进行账务处理、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等; 3.2.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资产及业务均由乙方受托办理并管理。乙方受托业务包括代表甲方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分析,设计投资结构方案并进行谈判,选择投资项目并做出投资决策,对受托管理甲方资产及业务业绩进行监测,就出售或变卖甲方委托资产机会做出决策;代理甲方办理经营范围内其他业务。乙方承诺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资产及业务进行管理,乙方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乙方受托代表甲方办理经营所产生所有风险和业务收益归属甲方,甲方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和投资收益提成。 具体来说,乙方作为甲方基金管理人具体职责如下表(表1): 表1:乙方受托管理职责 职责项目 职责要点 投资决策 § 在遵守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业务规则前提下,以基金名义进行项目筛选评价、尽职调查与交易条款谈判; §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执行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 § 代表基金签署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完成投资相关法律手续。 资金收付 § 在遵守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业务规则前提下,向托管银行下达资金支付和收款指令。 投资项目管理 §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争取获得董事席位并参与重大决策; § 代表基金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增值服务; § 基于股东身份、按约定投资条款对被投资企业运营管理进行监控。 投资退出 §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执行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投资退出作出决策; § 代表本基金完成投资退出程序,回收投资本金和收益。 管理报告 § 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出资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 § 重大事项报告。 其他代理职责 § 代理基金账务处理及文档管理 § 代理基金工商、税务、社保、诉讼等其他所有非投资管理事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权利 4.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运营和管理甲方资产并代表甲方从事甲方经营范围内其他业务; 4.1.2 依照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制订甲方对拟投资项目投资、退出投资方案等; 4.1.3 代表甲方且为甲方利益以甲方名义签订关于甲方投资、退出投资合同和协议,及其他管理甲方资产而必需或有利于甲方其他合同; 4.1.4 代表甲方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及因甲方投资所产生其他权利; 4.1.5 乙方受托代表甲方经营管理所有风险及业务收益归属甲方,乙方有权按照本管理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用。但乙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违反甲方合伙协议或本协议、过错或不作为行为给甲方导致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 4.1.6 根据本管理协议约定,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和采取其他合理适当法律手段以保护甲方资产及利益; 4.1.7 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所规定其他权利。 4.2 乙方义务 4.2.1 自本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遵守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在对甲方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甲方资产及代表甲方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时,必须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并运用一个专业机构所应具有注意、技能和谨慎;乙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自身应、并应确保其管理人员、雇员遵守所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协议约定; 4.2.2 执行并遵守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管理协议确定甲方投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投资进度、投资限制、投资和业务禁止等),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管理协议规定认真执行投资决策; 4.2.3 本着追求甲方及其投资人最大限度投资回报原则,为甲方制定投资方案并为甲方寻求、筛选、确认、调查及评估适合投资,对甲方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代表甲方行使股东权利,走访被投资企业并提供增值服务,根据甲方指示向甲方已投资项目派出及撤回董事,就投资和投资退出与相关方进行磋商,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做出安排; 4.2.4 配备足够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甲方财产; 4.2.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甲方资产安全; 4.2.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代理甲方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应付各项税费; 4.2.7 根据本管理协议约定,制定甲方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按中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定期编制甲方财务会计报告,经甲方合伙人会议决议聘请符合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甲方递交审计报告; 4.2.8 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与管理报告、项目决策文件以及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所需资料等信息提供义务; 4.2.9 不得以甲方资产及受托管理甲方其他业务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或运作甲方资产及其他业务; 4.2.10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约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本管理协议另有规定或者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4.2.11 当基金托管人违反相关托管协议造成甲方资产损失时,乙方应为甲方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4.2.12 甲方资产或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采取诉讼或其他必要法律行动保护甲方利益; 4.2.13 乙方在受托运用甲方资产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对甲方存续期间日常运营费用、应纳税款及其他一切可能支出进行合理估算,并预留充足资金以备该等支付; 4.2.14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资产损失或损害甲方出资人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4.2.15 对于涉及基金出资人关联交易,乙方应及时提交给甲方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并严格执行表决结果; 4.2.16 按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时间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甲方资产时取得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向甲方出资人进行分配; 4.2.17 按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对受托管理甲方资产亏损承担分担义务; 4.2.18 按照双方和基金托管人签署《资金保管协议》,接受基金托管人对投资运作过程监督; 4.2.19 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和本管理协议所规定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受托为甲方进行投资 乙方运用甲方资产进行投资,除遵守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其他规定外,须遵循本条规定。 5.1 投资理念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管理运营甲方投资业务需符合甲方投资理念,即秉承【】投资理念,在严格风险控制基础上,为所投项目提供全面系统增值服务。 5.2 投资领域 投资领域:投向【】产业领域投资额不低于可投资金规模【】。 5.3 投资对象 以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业企业投资额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资额【】。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5%以上。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符合如下条件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规模确定。 5.4 投资地域 基金对武汉市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 5.5 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为【】年,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第【】年为基金投资期,之后【】年为回收期,回收期内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或回收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使本企业存续期限超过【】年。且,基金投资回收资金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非投资收入不得再对外投资。 5.6 投资进度考核 基金【】年为投资考核期,按基金可投资金规模【】%、【】%完成年度投资目标。 5.7 投资限制 基金对于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20】%。 5.8 投资和业务禁止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和房地产开发(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进行承担无限责任对外投资;(六)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七)投资于其他基金或投资类企业;(八)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九)使用贷款进行投资;(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其他业务。 5.9 投资方式 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即以甲方名义通过认购增资、股权受让、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股权。经甲方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书面授权,且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前提下,乙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5.10 投资决策程序 乙方就运用甲方资产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5.10.1 项目团队寻找潜在投资项目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乙方将按照投资活动需要设立若干项目团队,确保投资决策专业性和项目跟踪持续性,每个项目团队将设有专门投资经理负责该行业投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日常跟踪。 5.10.2 总经理批准立项 投资经理初步调查后认为有投资可能项目,投资经理应准备项目基本情况报告,报由乙方总经理(或乙方日常管理负责人)申请立项。 5.10.3 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书 经乙方总经理(或乙方日常管理负责人)批准立项项目,将委托专业法律及财务咨询机构分别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并由投资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以外行业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行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针对投资项目市场背景、行业情况及企业自身经营、财务状况、法律状况进行,通过尽职调查实现对企业/项目整体情况和未来前景较好把握。 5.10.4 风控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 投资经理将拟投资项目投资建议书报风控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风控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投资经理提交投资建议书并出具相应意见书。 5.10.5 合规性审查 拟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对项目在推荐、获取来源至资料收集、初审、调查、立项、尽调、决策、执行等环节各个流程是否遵循相关制度约定,项目团队是否有违背职业操守和从业道德情形以及基金投资方向、地域、阶段、进程是否按投资要求执行等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由东湖创投负责。 5.10.6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通过合规性审查项目,投资经理将投资建议书、风控委员会出具意见书一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甲方合伙协议确定权限和经甲方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项目投资建议书进行审定并做出是否投资最终决策。 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投资拟投资项目属于涉及基金与基金出资人或出资人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乙方应将该投资项目提交甲方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并严格执行表决结果。 5.11 团队跟投 乙方在基金中跟投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管理团队在基金中跟投出资比例不得低于0.5%。管理团队可通过对乙方出资实现跟投;若管理团队对乙方出资额达不到跟投标准时,应另行出资并由乙方对基金跟投。 5.12 投资后监控 投资完成后,乙方应根据个别投资项目交易条款,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投资项目进行监控: 5.12.1 代表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争取获得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职权; 5.12.2 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或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阐述决策理由; 5.12.3 被投资企业中代表基金利益董事或人员应走访被投资企业,听取汇报,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情况; 5.12.4 定期获得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按年获得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做出审核; 5.12.5 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增值服务; 5.12.6 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甲方投资造成损失,按照乙方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快速决策程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13 投资退出 乙方在每次投资决策前即应充分考虑到所运用甲方资产未来退出方式。 投资退出决策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每次投资退出后,投资经理应对该项投资进行专门分析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投资获得有关经验、教训应成为未来投资决策重要借鉴。退出方式主要有: 5.13.1 IPO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企业资本运作上市后,乙方代表甲方通过二级市场股权转让实现退出。 5.13.2 投资新设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其他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共同设立新项目公司,在新公司运行正常后,由上市公司向甲方定向增发收购其持有股权,甲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5.13.3 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把所持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完成退出;或被投资企业作为整体被其他企业收购兼并,甲方按照持有股份取得收益。 5.13.4 回购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投资企业后,约定退出时间,投资到期后由原股东受让或被投资企业回购甲方持有股权从而实现退出。 5.13.5 法律允许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专项委员会及项目观察员 甲方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在甲方合伙人会议下。乙方负责组建风控委员会,风控委员会设置在乙方董事会下。 6.1 投资决策委员会 6.1.1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形成投资决策审议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甲方法定权力机构授权,按照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权限和方式对甲方有关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收交易进行最终审议,对运用甲方资产进行投资、收购、出售、转让等事项做出决定。其授权期限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相同。 6.1.2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1.3 任何应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案,均应在提交表决之前七(7)个工作日送交东湖创投作合规性审查,东湖创投具有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知情权,有权获得基金管理人将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项目资料,并有权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有权就该等议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本协议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有权在认为相关议案不符合上述约定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被否决议案无需再提交表决,亦不得施行。如东湖创投在收到前述议案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该等议案可根据基金合伙协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执行。 6.1.4 东湖创投有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有权对本基金投资和投资退出议案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下,行使一票否决权,而无论该议案是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6.1.5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亲自出席方为有效(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其他方式参加会议,视为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由委员在对项目开发人员提供信息资料进行详细研究分析和充分协商沟通基础上进行表决。对相关议案所做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6.1.6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拟订,甲方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6.1.7 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决策经由乙方和甲方法定权力机构按法律程序执行。 6.2 风控委员会 6.2.1 乙方下设风控委员会。其主要义务为:应乙方要求,对投资经理上报项目提供专业意见,以及提出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 6.2.2 风控委员会可由甲方合伙人会议推荐人选、国内相关领域专家或企业界人士组成,风控委员会委员由乙方董事会任命 6.2.3 风控委员会负责审核向基金推荐项目,只有风控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才能报送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七条 甲方资产运用并管理 7.1 甲方资产由乙方运用并管理,乙方应保障甲方资产安全,保护甲方及其出资人合法利益。乙方应保证甲方账户、资产与乙方自有账户、资产以及由乙方管理其他委托人账户、资产相区别,保持甲方账户、资产独立。 7.2 由乙方提议并经甲方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确定基金托管人并签署《资金保管协议》。 7.3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合伙协议、本管理协议约定,制作其管理甲方资产业务记录、账册、报表等,并在本管理协议终止时向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移交前述甲方资产业务记录、账册、报表。 7.4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或甲方出资人要求,对甲方或其出资人就甲方资产管理业务所进行质询,及时做出解释、说明或应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在甲方年度合伙人会议或甲方另行通知同级别临时会议上,乙方应当就甲方资产管理情况或有关具体问题向甲方及其出资人详细报告。 7.5 乙方因甲方资产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以及受托管理甲方其他业务而取得资产和收益,应归入甲方资产;乙方不得将甲方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 7.6 乙方因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甲方资产不属于乙方清算财产。 7.7 乙方管理运作甲方资产所产生债权,不得与乙方自身债务相互抵销。乙方因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所产生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8 非因甲方本身承担债务,不得对甲方资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 管理报酬、运营费用、亏损与债务承担 作为乙方提供本管理协议项下受托运营管理服务对价,甲方将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数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年度固定基金管理费和绩效分成(业绩奖励)作为管理报酬。同时双方同意按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顺序承担甲方资产(基金)亏损。 8.1 年度固定基金管理费 8.1.1 基金管理费支付按以下标准执行:A)自基金成立起第一年按实际到位资金【】;B)剩余投资期实际投资额【】计算;C)回收期内按实际投资额【】计算。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分两期预付,每次支付全年应支付数额一半。管理费应按季度予以计提。基金如需延长投资期,应同时调整投资延长期内管理费率,每年按照已投资金额【】%收取。 8.1.2 基金支付管理费需经东湖创投审核。 8.1.3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分两期预付,每次支付全年应支付数额一半。自基金成立后每满半年后10日内将下一期间管理费划入基金管理人银行账户,首笔管理费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期间为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满半年之日,按天计算。如果在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除武汉市引导基金之外其他出资人出资仍未能全部到位,则基金合伙人会议有权就管理费计提方法、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是否继续支付管理费等事项作出决议,上述决议由代表实际出资比例三分之二及以上基金合伙人同意通过。该等决议通过后,管理费支付应按照该等合伙人会议决议内容执行。 8.1.4 如果对乙方委托因任何原因在甲方存续期届满前终止,则预支给乙方相关半年期管理费应根据乙方该半年期内实际管理天数进行折算,并向基金退回折算后应退还部分。 8.2 费用分担 8.2.1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乙方将承担其自身运营和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乙方内部专业技能人员(包括投资经理、投资助理、公司其它人员)费用以及其他为寻找投资机会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过程中提供一般性支持和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项目档案管理费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等)。 8.2.2 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下列开支项目列入甲方运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A)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免税手续等产生费用以及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B)合伙企业(基金)年度内发生基金自身年报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合伙人会议费、股权交易费、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费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等;C)为维护本合伙企业利益而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而发生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但与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该等费用除外);D)管理、运用或处分本基金资产过程中发生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交易费用、合伙企业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合伙企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E)合伙企业自身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F)为维护合伙企业权利以基金为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解决纠纷费用;G)在本合伙企业已实际支付对某一项目投资款情况下,与该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均由被投资项目方承担,在被投资项目方不承担情况下再由本合伙企业承担;H)合伙企业终止时清算费用;I)合伙人会议确认应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费用。 8.2.3 乙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费用支出或甲方财产损失,以及处理与甲方资产运作无关事项发生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运营费用,而应由乙方承担。 8.2.4 如果甲方最终没有实际全额支付对某一项目投资款,则上述已列入甲方运营费用中、和该项目相关所有费用均应从甲方运营费用中扣回,改由乙方承担。 8.2.5 除上述基金管理费、已明确甲方运营费用和按《资金保管协议》应支付给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外,甲方不对其他任何形式费用做出支付。 8.2.6 上述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均须通过甲方依据《资金保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支出账户支付,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合规性审查。 8.3 绩效分成(业绩奖励) 8.3.1 乙方有义务以其专业投资管理知识、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和勤勉尽职态度,努力展开和促进甲方对外投资业务,以期达到甲方投资收益最大化。甲方经营期间取得可分配资金应根据甲方合伙协议和本协议于取得之后三十(30)天内进行分配。 8.3.2 可分配资金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具体分配顺序如下:首先让甲方所有合伙人(包括乙方)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有余额,则按20%和80%比例在乙方和甲方合伙人(包括乙方)之间进行分配。甲方合伙人(包括乙方)所获得80%收益按《合伙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8.3.3 乙方获得基金业绩奖励净额【】%部分,可根据个人业绩及贡献对管理团队成员进行奖励,其余部分作为乙方收入,由乙方出资人进行分配。 8.4 亏损承担 8.4.1 如因乙方(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合伙协议、本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造成甲方资产亏损,由乙方应承担该等亏损。 8.4.2 非因上述原因,甲方资产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乙方以其对甲方出资弥补亏损,剩余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方式承担。 8.5 债务承担 8.5.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举债。甲方债务仅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如有)、应交税金、应付红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交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对外短期和长期借款。 8.5.2 甲方涉及上述债务应先以甲方财产偿还。当甲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甲方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乙方不得要求该等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信息报告及相关义务 乙方应向甲方履行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9.1 定期报告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内容和格式向甲方做出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策略、已投资项目监管、拟定投资项目情况、拟定及已退出项目情况等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报告和资料,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 9.1.1 乙方应当在甲方每一会计年度中每一季度结束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甲方季度报告送交甲方合伙人会议。 9.1.2 乙方应当在甲方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九十(90)日内,编制完成甲方年度报告并送交甲方合伙人会议,甲方年度报告应经甲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1.3 甲方成立不足六个月,乙方可以不编制甲方年度报告。 9.2 重大事项报告 当发生对甲方资产或权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事件时,乙方应在合理最短时间内通知甲方,并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损失或制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9.2.1 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基金约定投资; 9.2.2 基金资产或所投资项目发生重大损失,即超过资产或项目投资额10%以上; 9.2.3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出资人、或出资结构、或关键雇员发生变更; 9.2.4 基金托管人不当行为或失误; 9.2.5 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基金资产安全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 9.2.6 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基金资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调整; 9.2.7 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基金或其管理机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 9.2.8 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技术或产品开发失败,或者被投资企业或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牵涉到任何诉讼和仲裁程序,或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对其财产进行限制; 9.2.9 其他管理机构知悉对基金及其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事项。 9.3 项目投资决策文件 乙方应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过程文件。 9.4 履职评估、净值评估和加强监管所需资料 对于甲方或甲方出资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出于对乙方进行履职评估、对甲方资产进行净值评估和因风险预警而加强对基金运作监管所需资料,乙方应在该等资料需求提出之后二十(20)日内提交。 9.5 甲方信息资料保管与查阅 甲方或甲方出资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权随时自行查阅乙方保管、保存甲方文件、资料、帐薄、凭证等文件,并有权随时自费聘请外部有资质审计机构对财务文件进行相关审计。但受委派外部审计机构在查阅有关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出具甲方书面授权和保密承诺。 第十条 管理评估、风险预警与基金监管 10.1 履职与基金净值评估 10.1.1 双方同意,由东湖创投出于引导基金监管目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按本协议受托管理甲方资产(基金)履职情况和基金净值进行评估。 10.1.2 乙方同意应东湖创投要求及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包括基金管理人履职评估所需资料、基金托管人履职评估所需资料和基金净值评估所需资料等),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工作便利。 10.2 风险预警与监管 10.2.1 双方同意按照东湖创投要求建立关于基金管理风险预警与监管机制。并依据不同风险级别做好自律监管,同时积极配合东湖创投及引导基金理事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正常监管、强化监管、重点监管和深度监管。 10.2.2 乙方及其管理团队成员同意由引导基金理事会、东湖创投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履职评估结果、对其受托管理甲方资产(基金)所做净值评估结果以及其在受托管理甲方资产过程中业绩记录,违法违规、违约或不作为等污点记录,以及乙方管理团队成员个人简历等职业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媒介渠道进行公示或公告,并接受外部任何第三方开放式查询和验证。乙方及其管理团队成员在本协议签署时同意:对本条所述之公示、公告、查询和验证可能给乙方或乙方团队成员所造成声誉影响不追究任何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协议生效、期限和终止 11.1 本管理协议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11.2 本委托管理协议任何修改均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经甲乙双方法定权力机构以决议方式作出。 11.3 本管理协议在基金存续期内始终有效,除非根据第11.4条提前终止。 11.4 本管理协议终止或单方面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管理协议终止: 11.4.1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管理协议; 11.4.2 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1.4.3 一方严重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另一方有权终止本管理协议; 11.4.4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管理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A)违法违规:乙方团队成员个人或乙方任何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致使甲方利益受损;B)过错、过失、违约或不作为:乙方过错、过失或任何违反甲方合伙协议或本协议等违约或明显不作为行为致使甲方利益受损;C)资格条件丧失:乙方总经理或投资总监离职,或其他2名以上专业骨干员工同时离职且乙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其已有后续接替者且该等接替者有足够专业特长、经验和能力足以满足甲方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其他甲方要求资格条件丧失;D)基金重大亏损:任一时点甲方资产净值亏损达到20%以上;E)实际控制人变更:在乙方完成对甲方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乙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F)乙方或乙方出资人未经甲方允许,将其持有甲方出资进行质押,或者将乙方出资人出资质押; 11.4.5 本管理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期; 11.4.6 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协议规定其他情形。 11.5 本管理协议终止后义务 11.5.1 本管理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甲方业务资料及资产,并根据甲方指令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其他人及时办理乙方所受托运营管理甲方业务、资产移交手续。 11.5.2 本管理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在三个月内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乙方所管理甲方资产及业务审计报告提交给甲方,会计师事务所由甲方聘请。 11.5.3 本管理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有关合同、协议、财务记录、印章、权证及有关法律文件移交给甲方。 11.5.4 本管理协议终止不影响双方在终止之前已经形成权利和责任。 11.5.5 甲方有权就乙方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甲方合伙协议或本管理协议而给甲方资产造成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管理协议一方违反本管理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2 本管理协议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得知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3 双方同意,在乙方没有故意不当行为(过错)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其在甲方合伙协议或本管理协议项下义务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下,甲方不应就其所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所遭受损失等)向乙方或乙方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它雇员或顾问进行索赔。 12.4 因一方违反本管理协议导致另一方遭到损害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本管理协议终止而免除。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管理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本管理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不构成违约;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发生和影响情况通知本管理协议其他各方,并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避免不可抗力影响扩大;因怠于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损失扩大,应对该等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13.2 上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妨碍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管理协议所有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管理协议双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上述事件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传染病、民众骚乱、罢工,且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可为不可抗力事件。 13.3 如果发生影响本管理协议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应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本管理协议,并且无须受到任何违约处罚。如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则义务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义务。 13.4 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管理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15)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预计持续或实际持续时间足够证据。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甲方、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以及因本管理协议签署和履行所知悉各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履行职责而确需了解相关资料员工、专业顾问外,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基于履行本管理协议之外任何目使用该等商业秘密。甲方、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员工或其所聘请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约定保密条款。 14.2 本管理协议所述“商业秘密”是指未在任何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披露资料或信息,无论该等资料或信息以任何形式存在。 14.3 甲方及乙方同意,下列对于商业秘密披露不视为对于本管理协议项下保密责任之违反: 14.3.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有管辖权法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所进行披露,但该等披露只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法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部分; 14.3.2 根据商业秘密所属方书面授权或同意而进行披露。 14.4 本管理协议当事方对其员工及其所聘请专业顾问违反保密条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4.5 本管理协议终止,不影响保密条款效力。如本协议被宣布无效、解除、中止或终止,双方应继续持续履行本条款规定各项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5.1 本管理协议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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