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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商品房销售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促进商品房销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合作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双方合作原则
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适用商品房
乙方对符合贷款条件购房人(即下文所称“借款人”)购买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座落于区(县)经批准命名为商品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
乙方承诺按照如下贷款额度、贷款比例、贷款期限,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确认商品房购房人提供贷款支持:
一、购买住宅类房屋提供最高额为万元住房抵押贷款,每一单笔贷款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年;
二、购买商业类房屋提供最高额为万元住房抵押贷款,每一单笔贷款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年。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审查借款人资格等工作。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条款
1.本协议项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关约定为下列第种:
(1)甲方应在乙方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 ,开户行: ,并将销售资金结算委托乙方办理。
(2)
2.本协议项下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约定为下列第种:
(1)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证金,为甲方依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事宜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2)
三、甲方应将乙方发放给购房人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商品房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对甲方使用借款人贷款资金享有监控权利。
四、保证责任条款
1.甲方同意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
(全程/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2.保证期间依据保证方式而定: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从乙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三年止。如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至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乙方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期限变更协议(如为债务展期,应经甲方同意),保证期间至双方约定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从乙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且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乙方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在此之前,即便乙方已经取得对该抵押财产抵押权,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五、甲方同意在其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
六、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对甲方推荐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符合条件购房人,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发放贷款决定,并告知甲方。
二、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据该合同约定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款项划入甲方指定存款账户内。
三、乙方划转资金后,应及时将划款转账凭证回单提供给甲方,甲方据以与购房人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第六条商业秘密
双方对于对方提供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一方损失,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第七条协议变更与解除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同意。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九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但合作期满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借款人承担有关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均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十条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一、甲方、乙方就本协议相关各类通知、协议、文书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如下约定:
1.送达地址,甲乙双方确认有效送达地址为本协议首部住所地址。
2.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相关各类通知、协议、文书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送达。
3.送达地址变更
(1)甲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应送达乙方送达地址;
(2)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3)一方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变更地址,该方还应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4)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其之前确认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4. 法律后果
(1)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2)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二、
三、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同时甲方在取得预售证且其记载住宅楼幢均封顶后方才生效,且职工购该住宅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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