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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融资服务,根据《民法典》、《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二)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照对乙方担保责任余额一定比例向乙方缴存资金,用于保障甲方代偿能力。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 保证金
(一)在合作期间,甲方首先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人民币10%一年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款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质押合同,办理相应质押手续,乙方根据存款金额拾倍确定甲方在乙方全部担保贷款最大额度,甲方所存入保证金在与该笔保证金相对应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支取;
(三)当甲方在乙方所有担保贷款总额超过前款约定最大担保额度时,甲方必须及时补充存入保证金存款,并按前款约定办妥相关质押手续;
(四)当担保责任减少时,如甲方需要支取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以外保证金存款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相关存款支取手续办理,但支取后保证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人民币10%。支取后剩余保证金存款必须重新办理好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担保费
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甲方。具体担保费率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担保责任承担
(一)对甲方同意融资担保客户,在符合国家有关基本条件及乙方贷款规定前提下,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融资业务,甲方对融资业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100%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乙方可以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权利;
(三)甲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通过有效途径向借款人追偿欠款。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乙方调查和贷后检查;
(三)对与乙方及乙方员工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乙方法定代表、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乙方在职员工近亲属,或者是乙方离职员工,或者与乙方、乙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密切关系)做出充分书面披露;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对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时,履行约定连带偿还代偿义务;
(五)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有独立决定是否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是否接受甲方提供担保;
(二)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有权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对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乙方有权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权利;
(四)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乙方在风险因素消除前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提供新担保;
1、保证金存款不足;
2、对外担保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10倍、对单个被保证人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10%,或者对单个保证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15%;
3、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未能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提取责任准备金,未能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金准备金(因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实行差额提取除外);
4、当甲方所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乙方即停止受理和发放由甲方担保贷款。当不良贷款降低后,双方可协商恢复贷款。
5、其他可能对甲方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情形。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2)、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3)、公司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4)、不履行代偿责任或其他到期债务;
(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6)、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
(7)、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8)、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
(9)、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10)、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情形,拒绝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乙方要求合理期限内没有纠正;
(11)、其他严重扩大甲方经营风险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主动终止协议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但已由甲方提供担保而尚未履行完担保责任,甲方应当继续履行约定担保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协议框架下订立担保合同及其他协议不受本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终止影响,甲方均应忠实履行担保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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