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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法案例分析
我组观点:二审应该维持原判。劳动合同自动顺延3个月,朱师傅可以获得他所要求7200元经济补偿,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满足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一、 关于被告公交公司是否要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1、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民法典》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四)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根据本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本案中公交公司单方面宣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行为,表明双方对于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明显没有协商一致。
2、 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需要满足条件中: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民法典施行前工作年限。”从1999年5月1日起,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朱师傅在公司连续工作9年7个月,加上因公交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而顺延3个月,共9年10个月,仍然达不到连续工作10年条件;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虽然公交公司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是朱师傅在该用人单位未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本案不能看出朱师傅距离退休年龄不满十年,因此也不符合本项规定;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在朱师傅就职于厦门某公交公司时,其并未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因而截至2008年12月,朱师傅仅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即2007年12月21日签订从2007年12月31起为期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符合本项规定。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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