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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动火作业证的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一套完善的动火安全管理体系,减少火灾隐患,确保动火作业安全,为安全生产检修、安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车间生产厂区、建设区、仓库的动火作业。
四、主要内容: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等级
根据《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3、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期为120小时。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①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和部门(厂级)领导、安全员初审签字,经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生产副总终审批准。
②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初审签字,报各厂厂长终审批准。
③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批准。
5、职责要求
①动火项目负责人
a.动火项目负责人(包括执行人、监火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
b.必须在动火前详细的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c.向动火人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
②动火人
a.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检查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完备。
b.动火人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
c.动火人不执行采取的安全措施,其他人有权制止;如不听劝阻,发生事故,由动火人负完全责任。
d.《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执行人随身携带,严禁涂改、转移动火地点。
③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a.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做动火分析;
b.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c.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手续是否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的要求;
d.全面指挥现场动火作业,协调各项与动火作业相关的工作;
e.落实各项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④动火分析人员
a.动火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b.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如实填写数据并签字。
c.在分析前,要对分析仪器进行校验。
⑤监火人
a.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熟悉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b.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c.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
d.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e.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f.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如有急事先停火后,再办理;
g.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公司厂区动火作业批准人与监火人
根据《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和本公司实际,《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监护权限如下:
特级动火作业终审批:生产副总经理
一级动火作业终审批:各厂厂长
二级动火作业终审批:各车间主任
动火作业监火人: 车间工段长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提出作业申请,通知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应对安全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各车间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与车间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与车间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全部签字确认。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安全主管部门与车间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
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替代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后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要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三个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作聚合物加热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11、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12、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配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本公司由工段长承担作业的监护工作。
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涂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其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并将其与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安全主管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联由车间负责人持有。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个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变更时,须重新办理。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绳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设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帐,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现场指挥员、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面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揽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输压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负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调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的起重能力的80%;
12、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调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的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或加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提出作业申请,通知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安全员与车间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 的完工验收栏中,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施工作业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安全主管部门安全员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办法。
2、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8、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筒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 许可证的管理
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安全主管部门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3、“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
业前,应重新对环境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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