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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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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景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景区内经营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景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第四条 景区在辖区工商局(所)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以下简称维权站),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景区消费投诉电话。 第五条 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景区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维权站工作人员投诉。 第六条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任何1名景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景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维权站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在争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指引双方到景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景区经营秩序的影响。 第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维权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协商无法和解的投诉,要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 消费纠纷调解时,维权站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簿》;消费纠纷和解率达到95%以上。 第九条 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当地消协、辖区工商所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条 维权站工作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景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第十一条 景区定期组织维权站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维权站工作人员要做好消费投诉和调解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定期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汇报。 宁夏回乡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2008年3月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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