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063152 上传时间:2024-04-12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144.50KB 下载积分:12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类票证的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实行票证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力措施,为加强各类票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各项作业,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施工、作业各单位各类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厂区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施工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HG/T23001-9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4、应办理的各类票证 4.1 动火安全作业证 4.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4.3 高处安全作业证 4.4 吊装安全作业证 4.5 动土安全作业证 4.6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7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8 施工作业安全作业证 5、 办理票证办法 5.1 动火安全作业证 5.1.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适用喷灯、气焊、气割、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得易燃易爆物品在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安全部终审批准; 5.1.6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车间负责管理,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1设备内作业: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5.2.2 《设备内作业证》的办理 《设备内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设备交出单位负责办理,向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经设备所在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安全部终审批准; 5.2.3 《设备内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设备内作业要严格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5.3 高处安全作业证 5.3.1 高出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出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5.3.2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3.3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5.3.3.1 特殊高处作业 (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3.3.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3.3.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3.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一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中的(1)、(2)由施工单位向施工地点所在单位车间安全员提出申请,由施工地点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二级高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中的(3)、(4)由施工单位向施工地点所在单位车间安全员提出申请,经车间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安全部终审批准;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中的(5)由施工单位向施工地点所在单位安全员提出申请,经施工地点所在单位车间主任、安全部审核签字后,报主管经理批准。 5.3.5 《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高处作业要严格执行《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 动土安全作业证 5.4.1 动土作业:在生产区域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50㎏/㎡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4.2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向基建科提出申请,经基建科向有关部门通报、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5.4.3 《动土安全作业证》有基建科负责管理,动土作业要严格执行《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5.5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5.5.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一般设备的小修,由检修单位向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设备所在单位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重点项目及设备、管道内涉及氢气、盐酸、液碱、液氨、对(邻)氨基苯酚等危险物质的检修作业,由施工检修单位设备员提出申请,经设备所在单位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后,报设备部终审批准。 5.5.2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负责管理,设备检修作业要严格执行《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5.6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6.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般地点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车间提出申请,经供电主任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仪工段申请接线。 防爆区域内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向车间提出申请,经主任初审签字,由设备部批准,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仪工段申请接线。 5.6.2 防爆区域《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设备部负责管理,一般地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车间负责管理,临时用电作业要严格执行《厂区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 5.7 厂区施工作业证 5.7.1 《施工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施工安全作业证》由施工方进行办理,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施工方留存,一份由工程主管部门存档。 5.7.2 《施工安全作业证》由工程主管部门管理,施工安全作业要严格执行《厂区施工作业安全规程》。 二、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操作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加强票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岗位操作人员。 3、安全操作证管理 3.1岗位操作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具备一定的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即可发放安全操作证。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作业证和特种作业证。 3.3发放安全操作证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3.3.1考核的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事故处理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维修和化验等)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3.2安全操作证由公司、车间、班组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公司安全部核发。 3.4使用管理 3.4.1安全操作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4.2安全操作证由车间车间安全员及时记载安全教育的考试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3.4.3安全部每周至少对安全操作证抽查一次,车间随时抽查; 3.4.4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操作证内。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安全部将收回其安全操作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对其进行培训教育; 3.4.5安全操作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3.4.6安全操作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乱写、乱画和撕毁; 3.4.7安全操作证每十年更换一次,在使用期内丢失损坏的,需从新补办,补办时需交5元工本费; 3.4.8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复印件和厂安全操作证均要放在操作证盒内,即持双证上岗作业。 三、直接作业环节管理制度 (一)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吊装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3、 引用标准 GB2811-89 安全帽 GB5082-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23008-92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4、定义 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5、吊装作业的分级 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6.1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吊装施工方案经设备部(行政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6.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6.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6.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部、行政部(基建科)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锁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6.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超负荷进行作业。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6.16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时,使用的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防火罩。 6.17在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18利用两台或多台超重设备吊同一设备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超重设备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超重能力的80%。 6.19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6.20吊装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无异常后方可离开。 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基建科按各自管理范围负责管理。 7.2 对本制度6.2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主管生产副经理终审批准,二、三级吊装作业由设备部、基建科按各自管理范围进行管理并批准。 7.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安全部、设备部、施工单位各一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4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5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二)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引用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4、定义 4.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和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车间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6.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及《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6.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6.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4 凡在处于建筑设施防火防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1.6 拆出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6.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12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3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 6.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下动火作业; 6.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通畅排走。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 动火分析应由技术部化验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7.2 动火分析均应有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7.3 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7.4 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物料管道上动火作业时,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凡是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设备外的动火,应做环境分析。 7.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领导同意,另作具体处理。 7.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过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7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7.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7.7.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在表格中给予注明。 8.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 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部存查。 8.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h,每日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8.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审批; 8.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审签字后报车间审批。 9、职责要求 9.1 动火项目负责人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辩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定动火时间和地点,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9.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9.4 动火部门负责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9.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岗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9.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9.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8.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三)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为确保动土作业安全,减少动土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3、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程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程AQ3023-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1617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CJ46 4、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隐蔽工程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5、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5.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5.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5.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5.8.2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10在生产装置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产生异常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生产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5.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12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基建科负责管理。 6.2动土申请单位在工程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6.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6.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经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等部门审核,行政部审批。 6.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分管经理、工程主管部门、动土单位各一份。 (四)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3、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4、定义 4.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以上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4 4 5、高处作业分级 5.1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5.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6.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6.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6.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1.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人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6.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6.2.3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后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组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6.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6.2.8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保护用品。作业前检查; 6.2.9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6.2.10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服务器品和登高器具、设备。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并确保悬挂可靠位置,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2.11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高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6.2.1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6.2.14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休息; 6.2.15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新式迅速撤离现场; 6.2.1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就立即恢复。 7、《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1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7.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批后,报公司相关部门(设备部、基建科)审批。 7.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7.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7.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上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7.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7.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7.3.3在降雪时进行和雪天高处作业; 7.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7.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 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7.5《作业证》有效期7天, 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