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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企业法律制度(袁丽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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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主讲:袁丽红,第三章 企业法,企业的概念及分类,重点掌握第一和第五种,.,企业法的调整对象,:P41,1,企业的含义与特征,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其特征:,(,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第二节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1.,国有企业及其立法概况,国有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的制度演变,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性质,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国有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其财产为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性质,其性质:,(,1,)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2,)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三、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表现为:(,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质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三、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也称自负盈亏责任,包括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营责任以及厂长、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承担的责任三个方面。,包括:(,1,)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2,)企业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4,)亏损责任制度;(,5,)奖惩制度。,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其职权:(,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产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权利:(,1,)审议建议权。(,2,)审查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选举权。(,6,)集体合同签订权。,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其职责:,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其职责:,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案例分析,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亏损,于是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随后自行招聘新厂长。该 厂长上任后,解除两名副厂长职务,另外组成新领导班子。由于经营有方,企业不久便扭亏为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厂长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资奖励。,问:该企业在上述活动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按照法律应如何处理?,有以下不合法律之处:,1,、自行选任新厂长;,2,、厂长解聘副厂长;,3,、职代会给厂长物质奖励。,依法应是:,1,、厂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委任或批准;,2,、副厂长只能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任免;,3,、给厂长物质奖励同样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职代会无此职权,而且厂长的产生也不是合法的。,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一、集体企业法概述与集体企业概述,(一)集体企业法概述,(二)集体企业概述,二、集体企业的权利义务和集体企业的管理,(一)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城镇集体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2,、乡村集体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二)集体企业的管理,1,、城镇,2,、乡镇,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对于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前述两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即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1%,。,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其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相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城镇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种形式均采用厂长(经理)负责制。,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1),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3,)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立法,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王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6,年,8,月租办公室一间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北京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0,万元。王某决定于,2008,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法院。,问题:,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王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王某的家庭求偿,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问题,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1,)名称的特征,第一,具有唯一性;,第二,具有排他性;,第三,具有可转让性。,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名称的构成,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1,)(,2,)(,3,)(,4,),组成。,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3,)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案例中“北京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问题,2,、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二)投资人权利与义务,1,、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事务管理,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他人管理,案例问题,3,、王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五)解散和清算,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王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王某的家庭求偿,(六)债务的承担,1,、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解散后债务的承担,债权人,5,年内有权向投资人主张债权,案例,2,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元。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本案应如何处理?,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注意,无限连带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2,、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简要案例分析,李某是某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他很想自己创建一个独资企业,自己业余也可以做老板,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1,、企业名称叫:天元食品有限公司。,2,、听说企业只要象征性的注册资本一元钱,所以资本暂定,1000,元,3,、资金不要太多,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会越少。,4,、既然企业的规模如此小,也就不必要费心选地点了,他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再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便可。,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分析以上案例,说明理由。,简要分析,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作为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2,、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本案企业名称叫:,天元食品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简要分析,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应当以投资的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注册资本越低,承担的责任越少。,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本案李某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再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不符合规定。,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甲,某企业,乙,丙,出资人数的多少是区分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的标准,两者在,法律责任性质、税收政策,等方面是一样的。,但合伙企业很明显的一个不同是出资人增加为两个或以上,从而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处理实为合伙企业法关注的重点。,某合伙企业,甲,乙,丙,甲、乙、丙三人举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甲出资,10,万元,乙以房产出资,丙以劳务出资。某日,甲、乙、丙三人同时对外签订了,150,万元的合同,债务到期后无法履行,此时企业的财产总额为,40,万元,债权人应先以要求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甲、乙、丙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如果甲以出资额,1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乙、丙二人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3,)合伙企业的特征 第一,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第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立法,1997,年制定、,2006,年修改,2007,年实施,(一)设立条件,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案例,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北京大方纺织品厂。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问:本案中甲、乙、丙、丁设立合伙企业是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设立条件,1.,合伙人数符合法律规定(,1,)普通合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设立条件,1.,合伙人数符合法律规定,(,1,)普通合伙:,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有限合伙,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用劳务出资。,(,1,)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作价,评估,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合伙人可以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3,)以用劳务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二)合伙企业的变更,A,、,B,、,C,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A,拟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B,,则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合伙人,A,拟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丁,则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A,、,B,同意,,C,拟以,20,万元转让丁,则,A,和,B,可以优先于丁购买。,(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1.,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变更,2.,退伙(,1,)退伙的方式,自然退伙,当然退伙,除名,(二)合伙企业的变更,(,2,)退伙的财产处理,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变更,某年,3,月,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A,合伙企业为,B,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B,企业无偿债能力,,A,合伙企业因承担保证责任支付,1,万元。,12,月底,甲提出退伙要求,乙、丙同意。经结算,,A,合伙企业净资产为,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甲的财产数额是多少?,(三)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1,、解散,2,、解散,案例讨论,2006,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6,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7,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2007,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二)合伙企业的财产及事务管理,1.,合伙企业的财产,(,1,)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合伙人转让出资,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可以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3,)重大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4,)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抵押,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甲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了从乙银行获得贷款,甲将自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乙银行,但该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该质押行为无效。,案例(第二部分),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问:本案应如何解决?,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重要的是签订好,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对此明确规定,这一点很重要。,P59,页,合伙人出资贯彻“,自由,”之原则。这是由合伙企业本身的性质决定的。,1,、合伙财产的性质,共有,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注意:,1,、合伙人出资并非构成全部合伙财产。,2,、权属上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伙企业之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对外转让(入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优先,受让权,对内转让:告知,合伙财产的处分,经过授权:合法有效,未经授权:善意的:有效,恶意的:无效,比如:,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a.,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P53,)不对抗善意第三人,b.,表决制度:,合伙企业事务执行,2,、知情权和监督权,3,、异议权和撤销权,4,、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损益分担:约定 平均(注意新法与旧法不同),出资比例,某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2014,年,4,月,1,日委派一名合伙人与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合伙企业内部规定,该合伙人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该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合伙企业代表人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该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201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2014,年,11,月时,该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该合伙企业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普通合伙债务清偿,讲三层意思,第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合伙企业不对合伙人债务承担责任,甲,乙,丙,合伙企业,丁,欠,10,万,欠,5,万,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a.,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b.,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注意: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如果一个人加入了一个合伙企业,同时又自己经营其他业务。当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个人也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是先清偿合伙债务,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还是先合伙人个人债务,后清偿合伙债务,或者分别同时清偿?,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即“三资企业”,哪三资?,改革开放三十年,为什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常见或最多?,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特点:,(,1,)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即投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并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2,)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企业具有中国国籍;,(,3,)政府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通常称为“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64,页,概念,法律性质,设立程序 审批机构,合营协议 合营合同 合营章程,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征:,(,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与登记,项目申请,洽谈签约,审查批准,(,3,个月内决定,),登记注册,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应以合同为准。,3.,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4.,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5.,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1,)货币。,现金出资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出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2,)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5.,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第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4,)场地使用权。,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要求,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要求,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2.,经营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2.,合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日两个企业,(,分别为甲乙,),,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公司中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3,)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试分析,中日两个企业,(,分别为甲乙,),,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4,)双方出资方式如下:甲方现金,200,万元,厂房折合,30,万元,场地使用权为,20,万元;乙方现金,100,万元,工业产权,100,万元,双方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5,)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6,)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7,)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试分析,存在以下几点错误:,1,、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写清“有限责任”;,3,、甲、乙双方承担有限责任;,存在以下几点错误:,4,、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5,、本合同自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为企业成立之日。,6,、应改为: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告生效。,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07,中央下半年),:,(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07,中央下半年),:,(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4),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1),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z,(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2000,年,8,月,22,日,中方投资者某加工厂甲与日本某株式会社乙,及香港某贸易公司丙签订关于设立合营公司丁的合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厂房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乙以成套设备出资,9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丙方以折合,600,万元人民币的港币现汇入资,占注册资本的,20,,各方投资的数额均得到三方认可,(,但没有聘请第三人进行评定就直接报审批机构批准,),。,各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香港法院解决,适用中国法律。,2002,年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由甲确认。协议约定:乙将其,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由其支付港币,1100,万元。,试分析:,(1),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乙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障,?,为什么,?,1),合营合同合法。,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出资;,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约定只要适用中国法律即可。在本案中,合营者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比例为,60,,符合法律的要求。,(2),根据,合营企业法,相关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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