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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按照
“五同时”(即与作业、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
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我公司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作业的禁令和必须
一、防止违章动火五大禁令
(一)没有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三)未经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五)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二、进入地下管网、容器和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进行点火、置换、通风。
(四)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五)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和安全绳索。
(六)必须在管网、容器外有人监护。
(七)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四、作业现场十四个不准
(一)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二)作业现场不准带进小孩。
(三)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四)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公司无关的事。
(五)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六)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七)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等),不
准进入作业现场。
(八)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九)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车辆不准动用。
(十)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维修。
(十一)停机维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十二)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十三)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四)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第二章 实行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能够顺利应付突发事件或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降
低对工作的影响程度,迅速恢复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预见事故,已经或可能使公
司受到巨大损害的情况。
第三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由总经理发出。
第四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发出后,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服从的原则,由总经
理或其授权人员统一指挥,保证大局的稳定。
第五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的解除,由命令发出者发布。
第六条 本规定只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至解除紧急状态期间内有效。
二、细则
第七条 事件或事故发生后,第一位目击者要迅速向主管副总经理和
总经理报告。延误时间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八条 主管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报告。同时采取相
应措施,全力保证所有内外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 具体指挥者如指挥不力,其直接上级有权立即撤换,并令其对所造
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 各部门、各班组及全体当班员工在未接到具体指令前,要坚守岗
位,不得擅离职守,部门负责人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组织正常工作。对不听指挥,
擅离职守者,其直接上级可停止其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蓄意破坏、混水摸鱼、扰乱工作秩序者,不问后果,均由行政主管副总经理报送公安机关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凡人为造成的事故,均由肇事者负完全责任:按受损价值的80
%予以赔偿,同时视情节轻重处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设备、财产及工作
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总经理为组长的消防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主管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
火责任人由主管副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主管担任,班组的防火责
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
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
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
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作业、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
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
责。
四、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
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
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
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
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季进行一次检查,不定
期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给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
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
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
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
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就近领导和值班领导或
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
进行扑救。
五、火灾防护
第二十二条 仓库及易燃、易爆作业现场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第二十三条 作业现场工作时间如有大门不得下锁。
第二十四条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
携入工作场所。
第二十五条 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
度及通风。
第二十六条 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
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第二十八条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
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第二十九条 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第三十条 炉灶、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第三十二条 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
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第三十三条 火灾发生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三十四条 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
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
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第三十五条 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
救人员及物品。
第三十六条 失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 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
重物品。
(4) 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六、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
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作业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三十八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
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
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
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
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
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
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
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
所,保管员应当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
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
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
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
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
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
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
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
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
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
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
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
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四、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
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
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
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
距离,严禁在库房屋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
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使用60 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行政部长批
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
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
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
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
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火源管理
1、库区、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2、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一点五米。金属烟囱距可燃墙壁、屋顶不
应当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应小于三十厘米。
烟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3、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
4、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着的火炉应有人负责管理。
5、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六、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
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
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
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第五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
一、管理与分工
1、凡作业中使用的安全装置和附件、安全疏散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设
施等,必须加强维护,保证齐全、灵敏、有效,处于技术完好状态。
2、凡在作业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必须经常检验、正确使
用,妥善保管。
3、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工艺
过程中温度、压力、界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装置;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
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等,均由作业部门负
责管理。
(2)属于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工作行灯、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
雷装置等,均由配电组负责管理。
(3)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等,均由后勤管
理员负责管理。
二、维护与维修
1、各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都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使其
完整可靠 。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维修计划按期维修。
3、各种安全装置要按其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公
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5、安全装置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三、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含氧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
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
2、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
业场所,必须使用隔离式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及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5、各种防毒面具、用具,用前用后均须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的滤毒罐。按
规定定期检查,使其始终保持良好有效,严禁使用失效防护器材。
6、氧气呼吸器的氧气瓶压力在使用时,必须保持100 公斤/平方厘米以上,
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30 公斤/平方厘米时,应撤出现场,每次用后,要进行清洗,
周密检查和重新充氧。氧气呼吸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的技术状态。
7、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公司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
按班交接。
8、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9、公司应根据情况备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胶靴、安全带等急救器材和
解毒药品,以备抢救用。
第六章 气瓶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气瓶的
使用、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
二、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
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
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氧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
服和手套。
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 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六、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
输。
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七、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
部朝向一方。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
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作业使用的气瓶应分别贮放在室外的专用小房内。
八、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
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章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作业、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
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
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
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
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
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
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
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要及
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
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
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
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
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
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
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
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
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
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
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
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
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
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
使其运行正常。
第八章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
工作压力大于0.7kg/cm²表压的反应罐,暖气设备等。
工作压力大于1kg/cm²表压的气瓶。
以上均属低压。
2、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查规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
查暂行条例》进行维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3、压力容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程,定期进行检查、试压、探伤和变形的测
定。监督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公司要维护好压力容器。
4、使用容器的单位,应根据作业工艺的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容器安
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
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6、使用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7、加强容器、管道的防腐工作,容器和管道外表面要经常喷刷保持油漆完
整。
8、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定时、定量、定线的进行检查。
9、作业技术部对容器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管理进行全面监督。
10、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1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内外部检验,必要时做
全面检验。
(1)停断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2)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将安装使用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4)更换容器衬里的。
12、压力容器配备的安全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并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
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13、压力容器发生异常现象,如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
取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受压件发生裂纹、鼓泡、变形、泄漏等缺陷;安全附件
失效;紧固体破坏等不能安全运行,操作者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章 维修安全制度
一、维修准备
1、编制维修计划,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措施具体,责任明确。凡
二人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2、维修单位负责人要对维修中的安全负责,对参加维修的人员交好任务和
安全措施。
3、维修前,维修负责人要组织好维修人员做好维修机具等的准备工作,做
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起重吊装设备工具检查试验等,确保安全维修。
4、维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管
道、沟道等),维修前的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由设备所属部门负责进行。
(1)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
性气体,蒸汽或水进行清洗置换。
(2)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化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置换标
准的可靠。
(3)清洗置换动火标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的标准。对设
备内维修时,除按规定清洗置换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不应低于
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
浓度。
5、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包括惰性气体)设备、管道
维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的公司加盲板(电焊时应把管
路断开)。
维修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连通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
设备管道外部维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6、对移交维修的设备置换由所属公司负责处理,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
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
二、维修安全规程
1、维修人员对维修项目检查,全面符合维修规程时,要持维修任务工作单,
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施工。
2、维修人员在维修中,必须严格遵守维修规程和本工种安全规程。
3、高空作业,要按高空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4、土石方工程,吊装作业,要分别按照该工程安全规定执行。
5、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查维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
“禁止合闸”警告牌。
6、凡是槽罐、设备管道维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挂设“禁止开
动”警告牌。
7、临时行灯必须采用安全电压36 伏;槽罐、装置、沟道、潮湿场所采用安
全电压12 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地,并应遵守《手持式电
动工具规程》。
8、维修中要服从指挥,做到:
(1)四不施工:没有维修任务书不施工;维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起
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高空作业和多层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2)四不拆:设备带电不拆;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拆;设备高温、过冷不
拆;工具不合格不拆。
9、从事有毒有害系统维修和事故抢修、动火作业要备好防护器具、急救药
品和消防器材,以备应急之用。
三、罐内池内作业
1、罐内池内作业(槽罐、罐车、装置、塔釜、水池、窖池、沟道)等,必
须办理罐内池内作业许可证。
(1)公司维修、由行政部长审查批准。
(2)外来施工单位作业,由其与作业现场单位安全员办理,行政部长批准。
2、在进入罐内池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乎标准,方可进
入作业。
3、维修人员在进入罐内维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并严格执行设备清
洗置换分析,做到不合格不进;电源不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没有监护人不进;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进。
4、罐内池内作业必须设监护人。重要危险性作业,除维修单位指定专人监
护外,并要现场监护;对一般罐内池内维修,由维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
5、罐内池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
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6、罐内作业要有足够的安全照明或外部照明。
7、罐内池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以及
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8、在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9、作业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且安全条件改变时,继续进行罐内池内作业,
应重新补办罐内池内作业证。
10、罐内池内动火作业,执行本公司安全动火制度有关规定,动焊人离开时
不得将焊枪放入罐内。
11、作业竣工时,维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池内外,在确认无疑后,
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维修人员才可封闭人孔口。
四、焊接作业
1、焊接动火,必须执行本公司“动火安全制度”有关规定。
2、焊接动火,在槽罐内、地沟内、金属构架等上焊接作业由维修单位指派
监护人并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
3、在焊接切割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
氧气、乙炔气、减压器、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 大气压,乙炔软
管须耐5 个大气压。
4、氧气瓶、乙炔瓶,距离明火应不少于10 米,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5、电弧焊接工具设备应符合标准:
(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
于4 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路电
压较高应设置在靠墙壁或不易接触的地方,其长度越短越好,一般不超过2-3
米。如因临时紧迫需要采取较长的电源线时应在距地面205 米以上用瓷瓶隔离布
设,不准将电源线拖在地上。
(4)焊接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5)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6)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下雨天不准
进行露天焊接作业;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靴,并站在备好绝
缘板上,使身体离开罐体和地沟内壁方可进行作业。
(7)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公司维修作业
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8)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伤害他人。
五、电气维修
1、电气维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2、凡电气维修,必须执行电气维修工作票制。公司所属的电气维修工作票
由维修运行部长批准后电工办理。
3、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
开关把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禁止任何人
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
方可装接。
5、线路经过眼睛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
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6、停电、放电、验电和维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
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7、禁止带电维修作业,如确因作业需要非带电不可,应经电气工程技术人
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且由有丰富经验的电工和技术人员监护。
8、外线、杆等维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中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
明维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下面设制标志,并设专
人监护,以防误登杆。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的线路维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电缆维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在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同杆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维修作业。
9、维修作业完毕后,维修负责人必须全面对工作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一切无误后,方可离去。
六、竣工安全验收
1、维修竣工试验合格后,维修人员要清理好现场,对搭设的作业架,拉设
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后方可验收。
2、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动力设施和物料管道阀
门。
3、经检查维修质量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警告牌”方
可拆除。
第十章 安全教育制度
一、入公司教育
1、新入公司员工由公司统一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具体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教
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本公司作业性质、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和安
全知识。
2、由主管维修运行经理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本公司作业特点 ,
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预防事
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实施方案。
3、由班组长负责进行三级教育。教育内容是本班组上岗工种的工作性质和
特点,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教育
1、从事重大危险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工程管理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内
容包括从事此工作的危险状况和特点,以及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2、对发生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分析,介绍总结经验教训。
3、推广和介绍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教育
1、凡从事特殊危险操作的员工,如电气、焊接、压力容器、高空作业、危
险品运输、易燃、易爆、剧毒、起重等操作,经有关部门进行各项专业安全技术
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
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对特殊工种,由主管部门负责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
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四、日常安全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
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
保安全作业。
2、积极开展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宣传画、安全简报等多种
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公司组织员工开展安全作业活动,主要内容如下:
(1)学习有关的安全文件法规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等。
(2)参观安全作业展览,学习外单位的经验及教训。
(3)组织安全技术操作表演和现场岗位示范作业。
(4)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4、作业现场进行维修时,作业部门应进行督促检查,在维修前和维修后及
开车前的公司作业会议上,要讲述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维修
和顺利开车。
5、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
求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作业。
6、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险情时,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
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十一章 安全作业检查制度
一、安全作业检查,包括日常检查、本部门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以及
季节性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二、公司建立由主管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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