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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没有参加招拍挂-由子公司开发-母公司是否交契税?.pdf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062360 上传时间:2024-04-12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121.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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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没有参加招拍挂,由子公司开发,母公司是否交契税?案例展示:甲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准备再成立乙子公司进行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乙公司正在工商局核准期间,甲公司参加市国土局一宗土地招拍挂。招拍挂当天与国土局签订招拍挂确认书,但该宗土地由子公司乙开发,由于乙公司还没有正式取得营业执照。10 天后根据招拍挂规定,子公司乙又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因此最终由国土局与子公司乙签订土地过户协议。疑问提出:这个业务中甲是否缴纳契税?相关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 号)就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申请和资格审查”中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

2、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保证金交纳凭证;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土资发2006114 号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正因为出让人在先与竞得人签合同后,还可以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 号)规定,承受土地使用权需要交纳契税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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