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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涛:本月预缴所得税使用新版申报表 为方便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就提前享受加速折旧、降低税率、减半征税等支持创新创业、促进就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适应税务机关转变职能、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 年版),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也就是本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开始使用。主要变化是: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使用的 A 类预缴申报表、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使用的 B类申报表的主表进行了大幅修改,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等栏次;对 A 类表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三张附表。焦点一税基类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申报 【分析】税法规定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予以企业所得税减免,均属于税基类减免中的所得减免。新预缴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以下简称“A 类预缴申报表”)第 6 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 1)第 1929 行进行填报。1.“附表 1”第 20 行(等于第 21 行+22 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免税和减半征收项目要分行填报:第 21 行填报免税所得,第 22 行填报减半征收所得。2.其他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项目,分项目在第 2329 行的金额栏中,视免征或减征税款的年度,分别填报免征或减征的所得额。当上述税基类减免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在“A 类预缴申报表”第 6 行及附表 1 的第1929 行的金额栏内均填 0 元。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则规定,减免税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填写负数。即:年度申报表主表第 20 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 时,填写负数。【提示】附表 1 的第 22 行“(农、林、牧、渔业)减半征收项目”,以及在减半期间的第 23 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第 24 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第 26 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项目所得额50%”;第 25 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转让技术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50%”;第 27 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焦点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有利预缴享受优惠 【分析】A、B 类新预缴申报表主表分别增添了“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栏次,从而便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A 类预缴申报表”最下方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为必填项目。在选项中勾选“是”的纳税人,即选择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身份后,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 1)中“所得减免”或者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所列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 年版),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均使用此表;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使用此表。在该申报表下方,“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为预缴申报时的必填项目。“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栏次为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必填项目。【提示】“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7 号)新规定的惠民政策。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但是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如果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在 A、B 类新预缴申报表主表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预缴时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焦点三证券投资基金及投资者免税收入填报 【分析】新预缴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这两项收入合并在一栏,即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 1)的第 8 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这一栏中,填报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则要求分别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 7 行填报“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第 8 行填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提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免税收入。焦点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预缴扣除及优惠 【分析】本次“A 类预缴申报表”增设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用以替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适用于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1.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的第 8 列“本期会计折旧额”、10 列“本期税收加速折旧额”、11 列“本期纳税调整额”和第 13 列“累计会计折旧额”、15 列“累计税收加速折旧额”、16 列“纳税调整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纳税调整额=税收加速折旧额会计折旧额。2.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的第 9 列“本期正常折旧额”、10 列“本期税收加速折旧额”、12 列“本期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和第 14 列“累计正常折旧额”、15 列“累计税收加速折旧额”、17 列“累计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税务机关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税收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提示】本表预缴时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填报各列次。此时,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满足上述各列次逻辑关系的情形,但是,“税收加速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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