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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职务任职条件(精)
建筑工程设计职务任职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人事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条件:学历与资历、专业理论与业务水平、承担任务能力、业绩成果、外语水平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预算等专业以与相应的科研、管理(技术、质量、生产计划、科研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应具备的条件
2.1 学历与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b.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c.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后续学历人员,可比照以上条款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务。
2.2 专业理论与业务水平
2.2.1有系统、全面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对其中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特见解或独到之处。
2.2.2熟悉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的编制依据,并能够用以指导、解决设计与科研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2.2.3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2.2.4从事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能够掌握与本岗位相关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以与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理论,并具备为本单位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2.5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概念,且学以致用取得效果。
2.2.6能够把国内外的有关科技信息和先进技术融汇于设计、科研或管理实践之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设计水平。
2.2.7在实践中能够组织或指导开展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开发工作。
2.2.8在工作实践中,能够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审核中级技术人员的技术成果。
2.3 承担任务能力
在工程师(建筑师)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 建筑、结构专业:至少承担过一项一级工程或两项二级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工程级别划分标准见附表A、附表B);
b. 给排水、暖通、电气、预算专业:至少承担过一项一级工程或三项二级工程的专业负责人;
c. 社会设计方案投标中标人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
d. 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人;
e. 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人;
f. 市、省直厅局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g. 主持完成的本单位科研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
h. 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须经受益单位财务部门认证);
I. 组织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等,并付诸实施,且对本单位有明显指导作用,对本行业有示范作用;
j. 由于加强和健全设计、科研工作管理,使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指标呈上升趋势,并且获奖成果的等级和数量均达到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k. 主持或参加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且付诸实施。
2.4 业绩成果
在工程师(建筑师)任期内,同时符合2.4.1, 2.4.2两项条件中之一者:
2.4.1获得以下奖励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a.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b. 省或部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c. 国家优秀工程设计、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软件奖
d. 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软件一、二、三等奖;
e. 市(省直厅局)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f. 市(省直厅局)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标准设计或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g. 国家级质量管理奖;
h. 省、部级质量管理奖;
i. 市、省直厅局级与其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
2.4.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a. 专著(有统一书号);
b. 译著(有统一书号);
c. 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主要编写者;
d. 市级以上正式学术(管理)刊物发表的论文;
e. 全国性学术交流会议发表的论文;
f. 经专家评审鉴定,具有独创性或有实用价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报告,科技信息专题性综合报告等。
2.5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参加相应级别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晋升工程师(建筑师)应具备的条件
3.1 学历与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b.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
c.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d.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后续学历人员,可比照以上条款申报晋升中级技术职务。
3.2 专业理论与业务水平
3.2.1较系统、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向;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合理地采用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3.2.2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解决设计、科研或管理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3.2.3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所承担的设计、科研任务;在管理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与上级有关规定,主动而有效地为设计、科研人员服务。
3.2.4具备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3.2.5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概念。
3.2.6熟悉本专业计算机软件的应用技术,并能上机操作。
3.2.7具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的能力。
3.3 承担任务能力
在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 建筑、结构专业:至少承担过一项二级工程或两项三级工程的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b. 给排水、暖通、电气、预算专业:至少承担过一项二级工程或两项三级工程的专业负责人;
c. 社会设计方案投标中标人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d. 市(省直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人;
f. 编写市级以上行业规范、规程、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主要编写人;
g. 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推广至少一项,并取得3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须经受益单位财务部门认证)。
3.4 业绩成果
在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任期内,同时符合3.4.1,3.4.2两项条件中之一者:
3.4.1获得以下奖励或成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a.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标准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软件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b. 获本单位优秀工程设计奖一项以上(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c. 科研成果通过技术鉴定,并有一定推广价值(须附"技术鉴定证书");
d. 管理人员能结合本职工作,有效地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理论,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获得本单位奖励(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3.4.2撰写论文:
a. 在市级以上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
b. 参加学术交流的学术论文。
3.5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参加相应级别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附 表 A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工程
等级
工 程 主 要 特 征
工 程 范 围 举 例
特 级
1.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性活动为主的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2.有国家和重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3.30层以上高层建筑;
4.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
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体育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大型国际航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音乐厅、三级以上人防工程
1 级
1.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2.有地区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3.16层以上29层以下或高度超过50米(八度抗震设防区超过36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工厂生活区。
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别墅、省级展览馆、特物馆、图书馆、科学实验研究楼(包括高等院校)、高级会堂、高级俱乐部、大型综合医院、疗养院医疗技术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大城市火车站、航运站、候机楼、综合商业大楼、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平战结合人防等
2 级
1.中高级、大中型总高不超过50米(八度抗震设防区不超过36米)公共建筑;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3.建筑面积不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工厂生活区;
4.16层以上29层以下的住宅。
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省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位以下(不含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俱乐部、排演厅、报告厅、风雨操场、中等城市汽车客运站、中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风味餐厅、高级小住宅等。
3 级
1.中级、中型公共建筑;
2.高度不超过24米(八度抗震设防区<13米)、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以与钢筋混凝土屋面、单跨<18米(采用标准设计<21米)或钢结构层面单跨<9米的单层建筑;
3.7层以上15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
重点中学、中等专科学校、教学实验楼、电教楼、社会旅馆、饭馆、招待所、浴室、邮电所、门诊所、百货楼、托儿所、幼儿园、综合服务楼、一、二层商场、多层食堂、小型车站。
4 级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2.7层以下无电梯住宅、宿舍与砖混结构的建筑。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单层食堂、单层汽车库、消防车库、消防站、蔬菜门市部、粮站、杂货店、阅览室、理发室、公共厕所等。
5 级
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
附 表 B
工业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工程等级
工 程 主 要 特 征 与 范 围
1 级
1.各类自动化、机械化生产线、装配线工业车间厂房;
2.自动化仓库和多层仓库;
3.有工艺和环境特殊要求的试验站、实验室、检测室、科研楼、计量站、计算机站、试车台等;
4.精度高于1万级以上洁净车间、精度要求等于或低于±1~2℃的恒温车间;大面积空调厂房;
5.工业厂房跨度>24米;吊车吨位>30吨;6.机床上楼的多层厂房。
2 级
1.一般要求的机械化生产线、装配线车间厂房;
2.技术要求较高的试验站、实验室、检测室、理化室;
3.工业厂房跨度≤24米;吊车吨位≤30吨。
3 级
1.一般流水线和单机生产车间厂房;
2.一般产品出厂试验室、检测室;
3.工业厂房跨度≤18米;吊车吨位≤15吨;
4.厂区内小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房。
4 级
1.单机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厂房、库房;
2.工业厂房跨度≤15米;吊车吨位≤5吨;
3.厂区内小型生产、服务设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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