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602031 上传时间:2025-06-0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2.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质量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准。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教师课堂教学的效果,对推动全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评价目的 (一)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帮助教师查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引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集我校教学的有关信息,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三)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教学激励机制。 第三条 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特点,科学地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师教学现状,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全面综合评价的原则。让不同的评价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教师教学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把握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四条 评价方式 (一)学生评价 由学生对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设定评价指标,每学期学生对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价,期中小学段评教一般在每学期的7~8周进行,期末评教一般在每学期的15~16周进行,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有不适合评教的特殊课程,由教学单位在学期初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 (二)同行评价 由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组织同行教师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主要包括首次开课教师、开新课教师、外聘教师、学生评价差的教师及其他主管教学领导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同行评价的教师。 (三)督导评价 由督导组专家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价的任何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督导评价以导为主,以督为辅,帮助、指导教师提高教学水平。评价对象主要包括首次开课教师、开新课教师、外聘教师、学生评价差的教师及其他有必要对其进行督导评价的教师;各教学单位或教师本人也可以主动申请督导听课指导。 (四)教师自评 由教师本人对本学期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状况进行自我评价,主要包括对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方式、教学改革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与评价。教师自评应放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评分方法 (一)学生评价采取5分制:大于或等于4.5为优,小于3.5为不合格;同行评价、督导评价采取“优+”(4.7分)、“优”(4.5分)、“优-”(4.3分)、“良+”(4.15分)、“良”(4分)、“良-”(3.85分)、“中”(3.75分)、“差(3.5分)”八级制。 (二)教师在课程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教学质量不能评优。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2次(含)以上; 2、发生较大教学事故1次(含)以上。 (三)教师在课程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教学质量直接评为差。 1、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含)以上; 2、发生较大教学事故2次(含)以上; 3、发生一般教学事故3次(含)以上。 第六条 评价结果的处理 (一)评价结果反馈 1、学生评价结果在每学期放假前由教师本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教务处对学生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反馈各教学单位。 2、同行评价结果由各教学单位告知教师本人,并于每年十月将上学年同行评价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3、督导评价结果由教师本人登录质量监控系统查询;教务处将各教学单位督导评价结果反馈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对于主动申请督导听课指导的,督导评价意见仅反馈教师本人。 4、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或对评价结果争议比较大的,各教学单位领导可组织院督导组听课或开展同行评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教务处。 5、各评价结果是否公开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决定。 (二)激励与约束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奖惩的重要依据。 1、一学年内所有讲授课程学生评教分排序在本单位前10%,且督导评价、同行评价等级为优及以上者,学校给予教学质量优秀奖等奖励,并且将其评估成绩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依据。 2、学生评价3.5~3.75分者,主管教学领导应与被评价教师谈话,同时对该教师该门课程的教学质量组织同行评价或院督导听课,帮助教师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教学质量,并适当减少其承担的教学任务,在改进期间,该门课开班数不超过两个。 3、学生、督导、同行评价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教学单位应停止该教师的教学任务,可安排其参加培训学习,培训后仍达不到教学要求者,取消其授课资格。 4、对学生强烈反映师德和教学效果差,要求取消其任课资格的教师,教学单位要对其组织同行评议,教务处对其组织督导评价,如果同行评议或督导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该教师该门课程的任课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4 -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