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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渠道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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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排水渠系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和10万亩以上中型灌区灌溉排   水渠系(以下简称灌排渠系)设计。其他灌区灌排渠系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灌排渠系是灌溉工程一个组成部分。灌排渠系设计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   设计程序,根据批准设计任务书进行。   第1.0.3条 灌排渠系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比较。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运用安全,管理方便,以达到省水、节能、增产目。   第1.0.4条 灌排渠系设计在保证灌排效益和工程安全前提下,应考虑综合利用,以   取得最优经济效果。   第1.0.5条 灌排渠系设计必须符合《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水   利水电工程水利动能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1.0.6条 由于灌区自然特点或其他条件限制,执行本规范有关条款确有困难,或   规范未作明确规定特殊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申述。   喷灌、滴灌、渗灌渠系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或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基 本 资 料   第一节 通  则   第2.1.1条 灌排渠系设计应深入灌区调查研究,认真搜集整理灌区地形、气象、水   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作物需水量、水利工程现状、自然灾害、社会经济以及农   业区划和发展规划等基本资料,并进行必要勘测试验工作。   第2.1.2条 有关基本资料和数据应经过审查鉴定。资料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二节 测 量 资 料   第2.2.1条 地形测量资料应具有:   1.灌区总体布置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25000~1/100000。   2.灌排渠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0000。   3.典型田间渠系布置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000~1/5000。   4.有特殊要求渠道带状地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000~1/2000。带状图宽度,   视地形条件而定。   5.灌排渠、沟纵断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水平1/5000~1/25000,垂直1/50~   1/200;横断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00~1/200。   横断面间距:地形复杂地区为25~100米;地形平坦为100~500米。地形变化处应   加测横断面。   第2.2.2条 灌区天然河流、沟道、湖泊、洼淀、沼泽等地带平面和纵横断面测量资   料,视工作需要,可参照上述条款选择适宜比例尺。   第三节 水文气象资料   第2.3.1条 应搜集及灌排渠系设计有关降水(包括暴雨)、蒸发、湿度、气温、风   力、风向、日照、霜期、冰冻期以及冻土深度等气象资料。   第2.3.2条 应搜集水源河流和灌区内天然河流(沟道)以及承泄区有关水文、泥   沙、水质等资料。   水源和灌区内河流(沟道)水文资料系列应尽量相一致。   第2.3.3条 灌排渠系设计所需要主要水文气象资料系列,一般应不少于15年。   第四节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第2.4.1条 灌排渠系中干、支渠线可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进行   必要地质勘探工作。对特殊地质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   第2.4.2条 灌区水文地质应查明:地下水类型、埋深、含水层厚度特征、地下水动   态、流向、补给及排泄条件、水质、综合补给量和可开采量,并绘制水文地质图,比例尺一   般采用1/50000~1/100000。对沼泽化、盐碱化地区还应对其成因进行分析。   经过分析论证,对不可能产生次生盐碱化地区水文地质工作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适   当从简。   第五节 土壤资料   第2.5.1条 对灌区作物根系活动层内土壤应进行调查和试验,其成果内容包括:   一、土壤物理资料:如土壤类型分布、土壤质地、土壤结构、容重、比重、孔隙率等。   二、土壤化学资料:如pH值、全盐量、盐分组成及氮、磷、钾和有机质含量等。   三、土壤水分特性资料:如饱和含水量、渗透系数。渗吸速度、给水度、田间持水量、   调萎系数、毛管水上升高度等。   第2.5.2条 灌区土壤资料应附填图包括:土壤分布图、土壤盐碱化程度图、土壤改   良区划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0~1/100000,典型地区用1/5000~1/10000。   第六节 现有水利设施及自然灾害资料   第2.6.1条 应对灌区已成灌溉、排水、防洪等工程设施及当地地表、地下水资源利   用等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及评价。   第2.6.2条 应查明灌区历年发生旱、涝、盐、渍等自然灾害范围、面积、成因以   及损失等。   第七节 社会经济和科学试验资料   第2.7.1条 应按灌区行政区划调查人口、土地面积(山、川、丘陵、原地)、耕地面   积(水田、水地、旱地)以及机械化发展水平等资料。   应对灌区内水田、水地、旱地作物组成、耕作制度、单产、总产、农业总产值、投   资、成本和农业人口、人均收入等分项作出调查统计。   第2.7.2条 应搜集灌区或临近灌区灌溉排水有关科学试验资料。如作物需水量、灌水   技术、作物耐渍深度、作物耐淹能力、耐盐能力,以及除涝防渍、盐碱化防治、渠道防渗   和防治冻胀措施等。   第2.7.3条 应搜集建筑材料来源、储量、单价、运距及运输方式等资料,为工程概   (预)算提供依据。   第2.7.4条 应搜集林业、牧业、渔业、工业、交通、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现状和   规划资料,并征求这些部门对灌排渠系设计要求。   第三章 灌 区 规 划   第一节 灌区规划任务、原则及内容   第3.1.1条 初步设计阶段灌区规划主要任务是:在批准设计任务书基础上,进一   步论证灌区建设可行性;确定设计水平年和灌排设计标准;选定灌区建设最优方案;制   定灌区总体布置。   第3.1.2条 灌区规划应贯彻:全面安排,分期实施;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因地制   宜,保证实效等原则。   第3.1.3条 灌区规划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论证灌区土地分类评价和水土资源平衡条   件,核定灌区范围和灌排面积,选定设计水平年,灌排设计标准、灌排方式,研究灌区建设   方案;提出灌区水利土壤改良分区及其综合治理意见;进行水文水利计算;布置灌排渠系及   其建筑物;制定田间工程典型规划;制定综合利用规划;拟定渠系工程实施程序和灌排管理   方案;分析工程效益及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节 灌区总体布置   第3.2.1条 灌区总体布置是在对其旱、涝、渍、盐等进行综合治理及水资源合理利用   原则下,对水土资源、灌排渠系及其建筑物、道路、林带、村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   所作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第3.2.2条 灌区应设置排水系统,做到有灌有排,灌排并重,满足除涝要求,有效地   控制地下水位,防止土壤过湿及沼泽化或盐碱化。   水稻地区应研究防止土壤次生潜育化。   第3.2.3条 自然条件有较大差异灌区,应根据水文、气象、土壤、水文地质及作物   种植等条件,划分不同类型区,分区进行布置和设计。   第3.2.4条 抽水灌区应主要根据经济合理及便于管理原则进行分区。   在地形复杂地区,可结合台地、原地、丘陵地、局部高地、沟壑等地貌特征,进行分   区。   第3.2.5条 抽水灌区经济扬程应根据抽水灌溉成本和增产效益综合分析成果,   合理确定。   第3.2.6条 抽水灌区分级应根据灌区地形特点,渠道合理控制面积和间距、工程   投资和年运行费用合理原则,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综合分析,择优采用。   第3.2.7条 灌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及要求,分别采取地表水、地   下水结合,大、中、小并重,蓄、引、提结合,渠、井、沟、塘、库联用,丘陵地区长藤结   瓜以及其他合理形式。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包括回归水),提高水利用系数。   第3.2.8条 灌区排水方式,应根据涝、渍、盐碱化成因,结合灌区地形、土壤、水   文地质条件及技术经济条件,经分析论证后,因地制宜地确定。   对于以降水、灌溉渗水为主而形成需要排水地区,一般应采用水平排水方式排水。   对于地下深层承压水补给潜水地区,应考虑采用竖井抽水结合明沟输水方式排水。   对于外来地表水及地下水为主或由于地形地势特殊条件而形成需要排水土地,可分   别采用地面排洪沟、地下截水沟或骨干排水沟方式排水。   当地下潜水量丰富,水质又宜于灌溉地区,可结合井灌井排,“以灌代排”方式排   水。   对于排水地区内局部低洼土地,排水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修筑沟洫台(条)田方式   治理。   第3.2.9条 排水系统布局,可根据地形、水系、承泄区条件以及现有工程情况,因   地制宜地采取排、截、滞、抽等方式。   第3.2.10条 对于滨湖、圩垸等低洼灌区,应在联圩并垸、整治河道、巩固防洪堤闸、   能蓄保泄前提下,设置完善灌排渠系及必要截渗工程,以做到内外分开、高低分开、   灌排分开、水旱分开,控制内河水位和地下水位。   第3.2.11条 对于滨海感潮灌区,应在布置灌排渠系同时,设置必要挡潮、防洪   海塘、堤、闸及截渗工程,做到拒咸蓄淡,蓄泄兼筹,适时灌排。   第3.2.12条 低洼灌区排涝、必须贯彻蓄泄兼筹方针,一般应使涝区具有一定蓄   涝容积,以削减排涝峰量。   蓄涝水面率可根据涝区具体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在南方圩垸水网地区,一般应不小   于5%。在盐碱化和可能产生次生盐碱化地区,采用蓄涝措施应进行分析论证。   可用作蓄涝有湖泊、洼淀、河道、排水沟、坑塘等。   第3.2.13条 设计蓄涝水位,一般应低于排水地面0.2~0.3米;起蓄水位,在非盐碱   化地区,一般可低于地面1~2米。起蓄水位以下水深,可根据其利用要求具体确定。   抽排蓄涝地区,可不受此限制。   第3.2.14条 在水资源欠缺地区设计灌排渠系时,应从水源、水质以及工程技术经济   等方面,研究论证利用排水干沟、支沟水,进行灌溉可行性。   第3.2.15条 利用排水沟中水进行灌溉方式,应进行专项设计。必须防止田间灌   排渠沟合一,串灌串排等不良现象。   第3.2.16条 排水承泄区应及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置相协调,并能承泄排水沟泄   入全部来水。   可用作承泄区有海洋、江河、湖泊、溪涧、洼淀以及地下深厚透水层、岩溶区等。   选用地下承泄区应具备必要水文地质勘探成果资料经过技术经济性论证,审慎确定。   第3.2.17条 承泄区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设计条件下,保证排水沟良好出流条件,不因排水造成不利率壅水、浸没或   淤积。   二、稳定河槽和安全堤防。   承泄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适当工程措施:如裁弯、疏浚、扩宽、清滩、建   闸等加以治理。   第3.2.18条 承泄区设计水位应满足排水系统出口设计水位要求,以便自流畅排。   承泄区设计水位,当排水出口顶托不大时,可考虑采用:排水出口修建闸、涵,进行   抢排;排水出口段修筑回水堤,允许适当壅高;调整排水沟道比降;下移排水出口等措施,   争取自排。当承泄区水位变幅较大(如潮汐影响),还可考虑自排及抽排相结合形式。   当承泄区水位长期较高,无法自流排水时,则应考虑抽排。   第3.2.19条 灌区道路分为公路、简易公路、田间生产道路及灌排管理道路等。   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公路应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确定;简易公路一般可参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技术指标取定;田间生产道路,应根据当地生产条件,照   顾远景发展拟定;灌排管理道路,可按管理要求制定。   第3.2.20条 灌区道路网规划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交通顺畅,便利农业生产,适应施工及工程管理。   二、要及灌排渠、沟相结合。   三、要及田间工程规划相一致。   四、路线短,占地少,工程量省。   第3.2.21条 要因地制宜在渠、沟、路旁种植树木,绿化环境。避免在渠、沟内坡   植树。   渠、沟通过风沙地段,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防风、防沙、经济林等专用林带及防沙草障等,可按有关部门规划布设,并应尽量及   渠、沟、路旁植树相结合。   第3.2.22条 在灌区总体布置时,可根据技术经济条件。考虑干、支渠、沟综合利   用,郊城乡供水、航运、水能、养殖等。   第3.2.23条 在灌区总体布置时,应考虑管理机构和必要试验、观测站及通讯线路等   设置。   第3.2.24条 田间灌排渠系规格以及路、林、塘、井等结合方式,应根据灌区内   不同分区特点,选择若干典型,提出典型布置。   第3.2.25条 在灌区总体布置时,为了合理地利用水土资源,保护水质和生态环境,   必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论证,并提出对不利影响改善措施。   第三节 灌区工程经济效果评价   第3.3.1条 灌区工程经济效果评价任务是:阐明设计灌区工程经济效果及其在国   民经济中作用和地位;论证和核定灌区工程方案经济技术合理性。   所有灌区工程设计,都必须进行经济效果评价。   第3.3.2条 灌区工程经济分析,必须遵循《水利经济计算规程》,按其原则、内   容、要求、方法等进行。   第3.3.3条 灌区工程,除灌溉排水渠系工程外,还包括蓄(引)水枢纽、排水承泄区   及渠系建筑物等项工程。因此,工程投资、工程费用、工程效益及技术经济指标等,均应按   灌区工程进行分析计算。   第四章 灌溉设计标准   第一节 灌溉设计标准   第4.1.1条 灌溉设计标准是反映设计灌区设计效益达到某一水平一个重要技术指   标,一般以灌溉设计保证率表示。   第4.1.2条 灌溉设计保证率系指设计灌溉用水量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   获得满足年数占计算总年数百分率表示即:   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年数   灌溉设计保证率 =──────────────────×100%   计算总年数   第4.1.3条 灌溉设计标准确定,应根据灌区水土资源、作物组成、气象水文、水量   调节程度、经济效益及国家对当地农业生产要求等因素综合研究选定。   采用灌溉设计保证率作为灌溉设计标准地区,一般可参照表4.1.3选用。   表4.1.3   ┌──────────┬──────┬────────┐   │    地  区   │ 作物种类  │灌溉设计保证率%│   ├──────────┼──────┼────────┤   │   缺水地区    │以旱作物为主│  50~75    │   │          │以水稻为主 │  70~80    │   ├──────────┼──────┼────────┤   │   丰水地区   │以旱作物为主│  70~80    │   │          │以水稻为主 │  75~95    │   └──────────┴──────┴────────┘   第4.1.4条 为进一步反映灌溉保证程度,可用灌溉用水保证程度作为灌溉设计标准   辅助指标。   灌溉用水保证程度,是用多年平均灌溉供水量占多年平均设计灌溉用水量百分率表   示,即:   多年平均灌溉供水量   灌溉用水保证程度=────────────×100%   多年平均设计灌溉用水量   第4.1.5条 灌溉设计保证率计算应采用时历年法。时历年系列一般不应少于15年。   第二节 灌溉制度   第4.2.1条 灌溉制度是灌区规划设计主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和渠系设   计基本依据。   第4.2.2条 灌溉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灌溉定额(播前和生育期亩净灌水量总和)、   灌水定额(亩次净灌水量)、灌水时间及灌水次数。   第4.2.3条 灌溉制度应根据灌区自然条件、作物组成和轮作制度,考虑农业技术措施   及灌水方法改进,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当地先进灌溉经验,结合灌溉试验资料制定。也可   依据当地试验资料用水量平衡原理进行设计。   在盐碱化和滨海地区应考虑洗盐用水。如有条件时,还应考虑引洪放淤改良盐碱地具   体灌溉措施。   第4.2.4条 灌区作物组成、计划产量及轮作制度,可参照农业规划及水利区划要求,   由设计部门和农业部门研究制定。   第4.2.5条 灌区内如气象、水文、土壤、水文地质、作物种植等方面差异较大时,应   分区制定灌溉制度。   第4.2.6条 灌溉制度应采用时历年法,根据作物需水量及历年降雨过程,逐年分析   拟定。   在水源充足地区,可根据作物生育期降雨频率,选用典型年进行设计。   第4.2.7条 作物需水量是设计灌溉制度主要依据,应根据当地或自然条件类似地区   试验成果确定,或选用公式估算。   第4.2.8条 旱作物灌溉定额包括播前灌溉和生育期灌溉两部分。   播前灌溉一般只进行一次,可按下式计算:   H──土壤计划湿润层最大深度(米);   γ──土层内平均土壤容重( );   β──土壤田间最大持水量(以占干土重百分数计);   β0──播前田间土壤含水量(以占干土重百分数计)。   生育期灌溉定额按下式计算:   式中 E──作物田间需水量( );   P′0──作物生育期内有效降雨量( );   W0──播前H深度土层中原始储水量( );   W──作物生育末期H深度土层中储水量( );   Wk──作物生育期内地下水补给量( )。   在地下水埋深小于3米地区、设计灌溉定额时应计算地下水补给量。   第4.2.9条 设计旱作物灌水定额时应根据灌区作物生育特点,选择先进灌水方法、   灌水技术,保证各生育期水量平衡。据现有沟、畦灌水经验。播前灌水定额一般为   50~70 ,生育期灌水定额一般为40~60 。   第4.2.10条 盐碱地灌溉,必须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灌水时间和灌水定额。   第4.2.11条 水稻灌溉制度及稻田所要求水层深度有关。稻田水层变化可用下列水   量平衡方程计算:   式中  ──灌水时段末田间水层深度(毫米);   ──灌水时段始田间水层深度(毫米);   P──灌水时段内降雨量(毫米);   M──灌水定额(毫米);   E──时段内作物需水量(毫米);   C──时段内稻田排水量(毫米);   ──时段内稻田渗漏量(毫米),该值及稻田位置、   土壤、翻犁深度、地下水位高低、出流条件、泡田方法等有关。稻田渗漏一   般只计算田面渗漏,计算公式:   =kt   式中: k为稻田日平均渗漏强度(毫米/日);t为稻田淹水时间(日)。   田面水层深度,应按不同生育阶段分别规定允许上限和下限。为充分利用降雨量,节约   灌溉水量,当降雨量大时,田面水层深度可以比上限值略有增加。   稻田灌水定额,为适宜水层深度上下限之差。   第4.2.12条 水稻灌溉用水量包括秧田、泡田及本田期三个阶段用水之总和。   一、秧田期用水量:育秧应根据灌区条件采用先进方法。秧田一般占水稻大田面积   1/7~1/15。秧田期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或试验资料确定,也可用下式估算:   式中  ──秧田期用水量( );   ──秧田期日耗水强度( );   ──秧令期(日);   ──秧田期有效降雨量( )。   当秧田为了防寒抗冻等,有额外用水时,上式还应计入该项用水量。   二、泡田期用水量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泡田用水量( );   ──使一定土层达到饱和时所需水量( );   H──饱和土层深度(米);   γ──饱和土层土壤容重( );   ──分别为土壤饱和含水量和泡田前土壤含水量,均   以干土重百分数计;   K──土壤渗漏强度(米/日);   ──泡田历时(日);   α──建立插秧时田面水层深度h(米)所需水量,即   α=667h( );   ──泡田期水面蒸发量( );   ──泡田期降雨量( )。   泡田期蒸发量可利用水面蒸发观测资料。   三、本田期用水量   水稻生育期对田面水层深度有不同要求,应根据水层变换特点,分阶段计算灌水次数及   灌水定额。生育期内各阶段水量消耗包括:腾发量(e),渗漏水量(Kt),换水或晒田排   除水量( ),以及田面水层变换所增减水量(±△W,增为正,减为负)。   阶段有效降雨量P't。阶段水量平衡方程如下:   式中 Mt──阶段灌溉定额( )   P't──阶段有效降雨量( )。   t时段内灌水次数(nt)及田面水层变化幅度有关,   分别为灌水前后田面水层深度,h2-h1为每次灌水   定额。此值应换算为 。   稻田各阶段灌水定额按水量平衡原理求得。   第4.2.13条 作物每次允许灌水延续时间,应根据作物需水特性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各地经验,灌区不同作物允许灌水延续时间可参考以下数值。   水稻:泡田灌水7~15昼夜;生育期灌水3~5昼夜。   冬小麦:播前灌水10~20昼夜;拔节前后灌水10~15昼夜。   棉花:播前灌水10~25昼夜;花铃期、吐絮期灌水8~15昼夜。   玉米:播前灌水10~20昼夜;拔节期灌水10~15昼夜;   抽穗期灌水8~12昼夜。   第4.2.14条 灌水率可用4.2.13式计算:   αM   q=─────      (4.2.13)   8.64T   式中 q──灌水率( /秒/万亩);   M──灌水定额( );   α──作物种植比例(%);   T──灌水延续时间(日)。   第4.2.15条 根据计算各种作物灌水率,应绘制灌水率图,并加以修正,使修正   后灌水率比较均匀,最小值一般应不小于设计灌水率40%。设计灌水率一般应采用修正   灌水率图最大值。   第五章  排水设计标准和排水模数   第一节 排水设计标准   第5.1.1条 排水设计标准是指对一定重现期暴雨或一定量灌溉渗水、渠道退水,   在一定时间内排除涝水或降低地下水位到一定适宜深度,以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   排水设计标准分为排涝标准,排渍标准以及改良和预防盐碱化排水标准等。   排水设计标准还应包括承泄区水位标准。   第5.1.2条 排水设计标准中暴雨重现期,应根据经济效益分析确定,一般采用五至   十年。   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条件较差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或   采取分期提高办法。   第5.1.3条 排涝标准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可根据排水地区具体条件决定。   对于旱田作物一般采用1~3日暴雨在1~3日排完。   对于水稻一般采用1~3日暴雨在3~5日内排至耐淹水深。   对于具有蓄涝容积排水系统,则应考虑采用较长历时暴雨,有还须采用具有一定   间歇期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   第5.1.4条 排渍标准:在降雨成渍地区,一般采用三日暴雨5~7日将地下水位排至   耐渍以至排渍设计深度;在灌水成渍旱作地区,一般采用灌水后一日内将齐地面地下水   位降低0.2米。   第5.1.5条 旱田作物耐渍深度最小值(幼苗期)一般可取0.5米。   排渍设计深度为作物生长旺盛阶段适宜地下水埋深。旱田作物排渍设计深度,一般   为1.0~1.5米;水稻田排渍设计深度一般为0.4~0.6米。   第5.1.6条 改良和防治盐碱化排水标准,除执行5.1.2、5.1.3、5.1.4条有关规定   外,还必须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位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   第5.1.7条 适宜于机械耕作可通性排渍设计深度,可根据各地机耕具体要求确定,   一般采用0.7米左右。   第5.1.8条 承泄区设计水位标准,可根据各地具体条件,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承泄区设计水位,一般采用及排水区设计暴雨同频率洪水位,或用排水历时内多   年平均高水位值,也可采用实际年洪水位。   第二节  排水模数   第5.2.1条 排水模数系单位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地表(涝)或地下(渍)排水径流量。   设计排水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实际观测资料取定。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设计   要求用公式计算。   第5.2.2条 设计地面排涝模数应根据排涝地区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大面积排涝模数,一般根据各地经验公式计算。   小面积排涝模数,一般可采用附录五所列公式计算。   第5.2.3条 设计地下排渍模数可根据地下水补给类型动态,具体分析确定。排渍   模数计算一般可采用附录五所列公式。   第5.2.4条 盐碱化地区冲洗排水模数,可根据冲洗要求,具体分析计算确定。   第5.2.5条 地下水位达到设计控制深度要求后地下日常排水模数,应根据实际测验   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资料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0.002~0.007 。   范围内选定。   第六章  灌排渠系布置   第一节 灌排渠系组成、分级、名称及任务   第6.1.1条 灌溉渠系由各级灌溉渠道和泄(退)水渠道组成。排水沟系由各级排水沟、   截水沟和承泄区组成。   第6.1.2条 灌溉渠道一般包括干、支、斗、农四级固定渠道。排水沟包括干、支、斗、   农四级固定沟道。农渠、农沟以下按需要设毛渠、毛沟等临时灌溉渠及排水沟。   地形复杂大型灌区可设总干、分干、分支、分斗等渠、沟,其设计原则和要求及同级   渠、沟相同。   灌区面积较小时,可酌情减少渠道或沟道级数。   第6.1.3条 灌溉干渠从水源引水,主要起输水作用,并配水给支渠。   支渠从干渠引水,配水给斗渠。   斗渠从支渠引水,配水给农渠。   农渠配水给临时毛渠。   为了便于管理应尽量不越级配水。   第6.1.4条 排水系统自田间排水网起,逐级汇流,直至承泄区。   第6.1.5条 田间工程系指斗渠、沟以下渠、沟及其建筑物,包括平整土地、园、林、   路等工程。   第6.1.6条 灌溉及排水系统应互相配合,在一般情况下,要求灌溉及排水分开自成系统。   灌溉排水系统一般形式如图6.1.6所示。   第二节 灌排渠系布置基本原则   第6.2.1条 灌溉渠系应在灌区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基础上结合排水系统规划合理   布置。   第6.2.2条 灌溉渠系主要根据地形、地质等条件布置,并尽量照顾行政区划。必要时   应考虑综合利用。   第6.2.3条 灌溉渠系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及时供水,便于管理运用。   二、在水土资源允许条件下,灌溉面积大,占地少。   三、渠系及其建筑物工程费用和管理费用合理。   四、渠系水利用系数高。   五、充分利用现有水利设施。   六、便于农业耕作。   七、有利于道路网、林带、居发点、城乡用水、环境保护等建设。   图6.1.6 灌排系统布置示意图   第6.2.4条 灌溉干、支渠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干、支渠布置应通过方案比较确定。   二、干、支渠应布置在较高地带,一般多沿等高线布置或沿分水岭布置。大型渠道最好   不直接通过库塘。   三、干渠输水段主要考虑行水安全要求,一般布置成挖方,并应尽量避免深挖、高填、   地质条件差、隐患和穿越村庄。   四、支渠以方便配水为主,一般可布置成半挖半填,以节省土方。   五、平原地区支渠长度最好不超过15公里。支渠间距根据斗渠长度确定,一侧控制时   为3~5公里,两侧控制时可增大一倍。   六、土质干、支渠弯道半径应大于水面宽5倍,当土渠弯道半径必须小于水面宽度   5倍时,应考虑防护措施,石渠或衬砌渠道弯道半径应大于其水面宽度2.5倍。   第6.2.5条 排水沟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及时排水、工程费用最省,便于管理。   二、要及灌溉渠系布置、土地利用规划、道路网、林带、行政区划及承泄区选定相   协调。   三、各级排水沟都要布置在各自控制范围最低处,并贯彻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就近   排出以及自排为主、抽排为辅原则。   四、为适应灌、排、滞、蓄有机结合,和照顾城镇等排水需要,在沿江、河、湖、海   平原地区及地下水面接近地面低平地区,田间排水系统必须和灌溉系统分开,河网、圩烷   地区应按具体情况布置。   五、干沟出口应选在承泄区水位较低、河床稳定地方,干沟布置应尽量利用天然河、   沟,并根据需要进行裁弯取直,扩宽挖深或加固堤防。   六、支沟及干沟及干沟及承泄区衔接处一般以锐角(35°~60°)联接,湖泊、海湾   等承泄区不受此限制。   七、在有外水侵入处,应布置截水沟将灌区外部地面水及地下水引入排水沟或直接排至   承泄区。   八、水早间作地区,在水、旱田之间应布置截渗排水沟。   九、排水干、支沟弯道半径同灌溉渠道。   第三节 田间灌排渠系布置   第6.3.1条 斗渠以下各级灌溉渠道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便于配水和灌溉,提高灌溉效率。   二、适应农业生产和耕作要求。   三、平整土地、修建渠道和建筑物工程量最少。   第6.3.2条 斗渠以下各级渠道根据不同地形和控制灌溉面积可有三种布置:   一、斗、农、毛、顺、腰五级渠道。   二、斗、农、毛、腰四级渠道。   三、斗、农、毛三级渠道。   第6.3.3条 平原地区斗渠控制面积一般为3000~5000亩,长度3~5公里,斗渠   间距以便于灌溉管理并考虑机耕要求确定,一般为600~1200米。两侧控制时,间距可适   当增太。   丘陵地区斗渠控制面积、长度和间距应根据具体地形确定。   第6.3.4条 斗渠布置应根据支渠布置情况而异,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平原地区斗渠宜垂直于支渠,斗渠以下各级渠道应布置成互相垂直渠道。   二、丘陵地区地面天然坡度在1/10~1/200之间,当支(干)渠及等高线平行,且坡   面较长时,斗渠可垂直等高线布置,每条毛渠负担一级梯田,或在斗渠上直接开设临时渠   道──顺渠。   当支(干)渠一侧或两侧为窄长斜坡时,斗渠可以平行于支渠布置。   三、原、坡结合地区斗渠一般垂直等高线布置。   第6.3.5条 斗渠布置应考虑人、畜用水。必要时可布置专门供水渠道及蓄水池相通。   第6.3.6条 农渠一般垂直斗渠布置,平原地区农渠长度通常为500~1000米,间距   为200~400米,灌溉面积为200~700亩,丘陵地区可以适当减小。在有控制地下水位要求   地区,农渠间距应按农沟间距确定。   第6.3.7条 农渠以下临时渠道布置取决于下列条件:   一、作物配置和播种方向。   二、灌水方法及沟畦规格。   三、上级渠道布置形式。   四、地形和地面坡降。   五、土地利用边界。   六、土地平整工作量。   第6.3.8条 灌水沟、畦长度及土地平整后地面纵坡、流量、土壤渗透性、持水率、   上下游受水均匀度、灌水定额等因素有关,需要根据专门试验或自然条件相似灌区经验确   定。无试验或实践资料时,在地面坡度为1/400~1/1000时,沟、畦长度一般采用30~50   米。畦宽应为播种机宽度整倍数,一般可采用2~4米。   第6.3.9条 为了便于耕作,灌排农渠、沟和毛渠、沟应尽量布置成直线,或折角不小   于120°折线,同级渠道间应尽量平行布置。   第6.3.10条 在灌区应选择几个典型地段作出平整土地规划及沟、畦和格田典型布   置,并以此估算灌区土地平整工作量。   第6.3.11条 丘陵地区渠系布置要因地制宜,既要考虑便于灌区内塘堰引蓄,又要便   于农田排、灌。   南方丘陵地区田间渠系,可按地形分为冲垄田、塝田、岗田三种情况进行布置。   一、冲垄田是位于丘岗之间低槽田。以排为主,排灌结合。较小冲垄田,采取冲上   灌,冲下排;较大冲垄田,灌溉渠道可布置在冲垄两侧,来水面积较大一侧布置排水   沟,另一侧布置灌排结合渠道。   二、塝田是低槽两侧山坡上田。以灌为主,灌排结合。斗渠沿等高线布置,农毛渠   垂直等高线布置,渠尾排入塘内或泄入排水沟。渠线一般顺着穿塝田人行路边布置为宜。   三、岗田是丘岗顶上田。以灌为主,引蓄结合。渠道应顺分水岭布置,田间渠道可   因地制宜地布置。   第6.3.12条 在生产水平较高地区,为了节省占地,节约水量、便于耕作,提高灌   溉效益,使农作物获得更高产量,田间灌溉渠道可用地下管道或地面移动式管取代。   第6.3.13条 在需要降低地下水位地区,应以排为主布置田间灌溉渠系。排水农沟,   以下必要时可以加设排水毛沟或排水暗管。   第6.3.14条 田间排水系统平面布置,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斗沟以下沟道最好布置成相互垂直;斗、农沟布置要及灌溉系统、道路网、林   带相结合,尽量使沟道顺直。   二、当末级固定灌溉渠道是单向分水时,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应相邻排列;当末级灌溉渠   道呈双向分水或地形中间低洼时,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应相间排列。在地形条件许可时,应尽   可能地采用两面控制相间排列形式。   三、沟(管)道要相互平行沟(管)道间距可根据排水要求,结合沟(管)深度,   合理确定。   四、为了节省土地,在有条件地方可埋设暗管。   五、末级沟(管)应及地形等高线和地下水等高线平行或成锐角。   第6.3.15条 排水农沟间距,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可参照临近灌区   资料或选用附录七公式计算确定。   第四节 泄(退)水渠道布置   第6.4.1条 泄(退)水渠道包括渠首排沙渠、中途泄水渠和渠尾退水渠,其主要作用   是排沙、调节流量、退泄灌溉余水,和保证渠道及建筑物安全行水。   第6.4.2条 干、支、斗渠末端应考虑退水设施。   第6.4.3条 在干渠渠首段需要调节流量和排沙适当地点、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   上游,应设置泄水渠。   第五节 渠系防沙及防洪   第6.5.1条 干、支渠道防洪标准,应根据其控制灌溉面积大小、洪水灾害情况及   政治、经济影响,结合防洪具体条件。参考下表选定。   渠道设计流量( /秒)洪水重现期(年)   <10      5~10   10~50     10~20   50~100    20~50   >100    50~100   第6.5.2条 灌溉渠道跨越天然河、沟时均应设置立体交叉排洪建筑物,保证设计洪水   顺畅通过。一般排洪建筑物防洪标准采用第6.5.1条下限值。   第6.5.3条 傍山渠道应设排洪天然沟,将坡面洪水就近引入天然河、沟。小面积洪   水,在保证渠道安全条件下、可退入灌溉渠道。   第6.5.4条 灌区以外地面水,可从灌区边界布置排洪沟或截水沟排走。   第6.5.5条 对多泥沙河流引水渠道,应根据地形条件,采用防沙措施,并进行专项   设计。   第七章  渠、沟流量计算   第一节 渠、沟流量和利用系数   第7.1.1条 设计灌溉渠道时应确定下列三种流量:   (一)设计流量。   (二)加大流量。   (三)最小设计流量。   设计排水沟道时应确定下列三种流量:   (一)排涝设计流量。   (二)排渍设计流量。   (三)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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