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2.0.11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2.0.12招牌广告——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3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
3 一般规定
3.1 广告的主要形式
本规范所称广告,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式:
3.1.1 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
3.1.2 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3.1.3 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3.1.4 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3.2 不得设置广告的位置和区域
3.2.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行道树。
3.2.2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
3.2.3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名胜古迹、风景点、历史风貌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区的建筑及相关控制地带。
3.2.4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危岩、滑坡区域。
3.2.5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3 禁止设置广告的行为
3.3.1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3.3.2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3.3.3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
3.3.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3.3.5在宽度不足3m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3.3.6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3.3.7在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3.3.8在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上设置广告。
3.3.9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3.3.10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设置广告。
4 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4.1 落地式广告设置规定
4.1.1 基本要求
4.1.1.1 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1.1.2 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m。
4.1.1.3 在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1.1.4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4.1.1.5在主、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路沿石或路肩及进入车行道。
4.1.2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
4.1.2.1大型高立柱广告
1) 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2) 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 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3) 大型高立柱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800m。
4) 城市建成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4.1.2.2 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
1) 小型单立柱广告。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2) 小型双立柱广告。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m2 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
3) 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应沿城市道路平行设置,其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m,立柱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5m内。
4.1.2.3实物造型广告
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m2仅限于在广场内设置。
4.2 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
4.2.1 基本要求
4.2.1.1 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
4.2.1.2 在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2.1.3 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4.2.1.4 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4.2.2 主要形式及设置规定
4.2.2.1 建(构)筑物顶广告
1)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
2) 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3) 楼高15层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m;楼高四层以上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m;楼高8层以上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m。
4)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24m,小于或等于100m)和超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体建(构)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m;裙楼高度小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m。
5)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6)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7)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4.2.2.2 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1)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2)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外端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m,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4.2.2.3 堡坎、护坡广告
在堡坎护坡上设置广告,不得重叠设置,不得遮挡绿化,影响自然景观, 堡坎护坡相邻广告的高度应统一,应配置照明灯饰。在堡坎设置广告,其上缘不得超过堡坎上缘。在未作绿化和装饰的公路隧道口上方设置广告,也应符合此要求。
4.2.2.4 公交站台广告
公交站台广告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其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同一公交线路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公交站台广告每块长不超过3.5m,高不超过1.5m,厚不超过0.3m;广告牌间距不小于1.2m;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广告牌不超过3个;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距公交站台30m内不得设置其他落地式广告。
4.2.2.5 电杆灯箱广告
电杆一般不宜设置广告。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道路,只能在一种电杆上设置灯箱广告,且必须间隔设置,每根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灯箱厚度不得超过0.2m;电杆灯箱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m;8m以下,15m以上的电杆禁止设置灯箱广告。设置电杆灯箱广告,其规格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12m以上(含12m),15m以下(含15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2m,宽不超过1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6m。
2)8m以上(含8m),12m以下(不含12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1.8m,宽不超过0.9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4m。
4.2.2.6 车身广告
在有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广告图案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美观整洁。车辆的正面及挡风玻璃不得附着广告,两侧车窗和尾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7 船舶广告
固定于各码头的趸船(包括餐饮趸船),可设置通透式霓虹灯广告牌。广告牌限高3m,画面应双面设置。船舶设置广告应符合航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8 围墙(栏)广告
临时围墙(栏)设置广告,应紧贴围墙(栏)墙面设置,其广告高度应小于围墙(栏)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栏)墙面。
透空围墙(栏)不得设置广告。
4.3 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4. 3.1 飞艇、热气球等升空器具不得悬挂广告。
4.3.2 空中移动式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严格控制,其广告形式的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4 招牌类广告设置规定
4.4.1 基本要求
4.4.1.1 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4.4.1.2 招牌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4.4.1.3 根据有关规定和传统习惯, 招牌一般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的上方。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招牌、吊牌, 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4.4.1.4 招牌一般应采用霓虹灯、灯箱等自行照明形式。
4.4.1.5 招牌的具体位置、规格应当与所附属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原则上应统一高度、统一规格。
2)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形式、位置、灯饰效果应整体和谐。
3)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离墙面的厚度一般不超过0.3m;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2m。
5 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5.1 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51.1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5.1.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5.1.3 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广告。
5.1.4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5.2 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5.2.1 投光照明和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表5.2.1—1、表5.2.1—2、表5.2.1—3 。
5.2.2行政办公区和商务办公区适宜采用标志照明。
5.2.3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
表5.2.1—1 投光照明广告亮度标准
广告牌表面反射率
推荐亮度(cd/m2),(照度单位:lx)
亮环境
暗环境
低(p = 0.31)
100(1000 lx)
50(500 lx)
高(p = 0.62)
100(500 lx)
50(250 lx)
表5.2.1—2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 m2)
亮度(cd/m2)
灯箱安装场所
70—350
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和围墙上的灯箱广告
250—500
购物中心建(构)筑物围墙上的灯箱广告
450—700
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
700—1000
一般商业广告灯箱,加油站标牌灯箱
1000—1400
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
1000—1700
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的灯箱广告
表5.2.1—3 广告和标牌照明亮度的面积修正
被照面面积不超过(m2)
修正系数
0.5
1
2
0.8
10
0.6
≥10
0.4
5.3 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5.3.1灯箱广告照明
5.3.1.1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5.3.1.2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5.3.1.3 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5.3.2投光灯广告照明
5.3.2.1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5.3.2.2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5.3.2.3 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5.3.2.4 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5.3.2.5 投光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 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或(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 30°。
5.3.3霓虹灯广告照明
5.3.3.1 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定。
5.3.3.2 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5.3.3.3 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5.3.3.4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5.4 广告用电安全规定
5.4.1广告用电应以低压配电(霓虹灯广告除外),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规定。
5.4.2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应大于或等于一级.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5.4.3广告照明电路敷设必须穿入阻燃的PPR管安装, PPR管应尽量走电井或隐蔽安装,不准拉飞线。
5.4.4设置位置较高的钢结构广告应同时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的相关规定。
6 广告设计、施工技术规定
6.1 广告设计
6.1.1 广告应由具备相关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6.1.2广告设计应符合下列技术规范要求: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9-2001)
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4)其他有关规范和规定。
6.2 广告施工
6.2.1 广告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钢架结构广告的焊接,其他材料的铆接、螺栓连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
6.2.2 落地式广告选址应避开地下管线。
6.2.3设置附着式广告,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载荷对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整体安全的影响。广告与原有建(构)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强度等同。设置广告不得损坏附着建(构)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设置落地式广告其立柱垂直度和版面的水平度应符合相关的公差要求。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6.2.4广告牌与10KV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m,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m;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m。
6.3 广告质量检查验收
6.3.1广告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置者应组织验收。
6.3.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3.3广告设置应符合设置许可方案的规定。
7 广告维护、检测和保洁规定
7.1 广告日常维护规定
7.1.1广告结构防腐维护,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7.1.2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应每年定期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7.1.3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有灯光照明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h内修复。
7.1.4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7.2 广告检测规定
7.2.1广告质量检测由广告设置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7.2.2广告结构应定期检测,以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用,广告牌结构竣工验收满两年后,应每年检测一次。
7.2.3广告设施的检查、检测内容:
1) 广告结构安全检测包括钢架的锈蚀情况、支撑受力点的牢固性、附着建(构)筑物有无拉裂和破损情况。
2) 广告版面与钢架连接是否牢固,灯架灯具连接是否牢固,灯具的防水结构是否正常。
3) 电源和电控箱是否安全,避雷设施的连接是否正常。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维修,不能安全使用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7.3 广告保洁规定
7.3.1电脑喷绘广告,每半年应至少清洗一次.电脑喷绘画面每年应更换一次。
7.3.2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招牌广告,每周应清洗一次,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洗一次。
7.3.3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
7.3.4广告的维护保洁由广告设置者负责。
8 附则
8.0.1本规范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8.0.2本规范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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