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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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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姓名 名称 案由 告 知 事 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我院在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已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你若同意我院在审查你或你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请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 事 人 确 认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告知的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以下电子邮箱地址真实有效。 邮箱地址: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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