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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主机托管服务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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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数据中心主机托管服务合同(模版) 数据中心主机托管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时 间:2017年6月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302号华信培训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军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互联网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甲方因开展业务需要,需租用乙方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数字福建产业园壶江路16号数字福建云计算中心(社会和企业云)第 层 机房,具体内容见附件一《数据中心服务内容需求单》。 1.2甲方交由乙方托管设备用途为: 第二条 费用标准及支付 2.1乙方所提供数据中心主机托管服务费用标准如下: 2.1.1业务基础服务期费用标准: 。 2.1.2正式业务阶段收费标准: 业务基础服务期结束之日起为正式业务阶段,正式业务阶段乙方按模块机柜数量收费: 。 甲方设备上电电流超过 A,超过部分电流按240元/A费用收取。 2.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托收。 2.2.1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户名: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 账号:352542066 纳税人识别号:922080R 地址:福建省长乐市数字福建产业园壶江路16号 电话:9 2.3甲乙双方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按照自然月计收月服务费。每月一日零时至当月末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即每月末日二十四时为当月结算周期截止时点,不足一个结算周期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为月结算费用×(实际使用天数÷30)(如不足一日,以一日计)。 2.4甲方在业务基础服务期限内按实际上电使用柜数量按月与乙方结算,业务基础服务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基础服务期结束后进入业务正式服务期,甲方在业务正式服务期内按模块为单位启用机柜,即正式业务阶段内按甲方启用模块机柜数量与乙方结算。 2.5甲方以一个月为周期付款。 2.6乙方须在付款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应支付费用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乙方提供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合同约定付款条件(除发票开具要求以外)已经具备后及时开具发票,并在开具发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送达日期。若甲方拒不签收,则乙方发票寄出之日起2日视为送达。乙方开具发票不合格,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5日内付款。 2.7乙方在每月1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月付费账单,甲方6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上月付费账单。甲方如对当月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乙方将在次月调整。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乙方提供数据中心服务。 3.2甲方放置在乙方机房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统称“甲方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此等设备合法权利,甲方托管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数据中心托管设备清单》。 3.3甲方负责提供托管设备接入互联网所需软硬件设备,保证甲方设备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甲方设备上信息内容版权、软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4甲方设备电源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未通过上述相关认证设备,乙方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设备上架运作。甲方提供机架原则上应当与乙方标准机架相同,机架内电源走线、开关及插座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机架,乙方机房工作人员可拒绝让该机架进入乙方机房。 3.5甲方负责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甲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各运营商公网安全。甲方应加强对甲方设备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3.6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三)、《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四),严格遵守文件中承诺,并承担全部责任。 3.6.1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信息内容。 3.6.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 (1)利用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活动。 (2)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网络等设施。 (3)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其他行为。 3.6.3若甲方存在上述3.6.1、3.6.2条约定任一情形,乙方在书面告知甲方后,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数据中心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并且,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月服务费总费用20%违约金,若因甲方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另行予以赔偿。 3.6.4如因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甲方均应负责解决。并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支付月服务费总费用30%违约金,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另行予以赔偿。 3.7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数据中心服务费用。 3.8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互联网接入被断开期间,甲方仍应缴纳相关费用。 3.9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乙方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或要求甲方人员立即离开乙方机房,造成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3.10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3.10.1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业务或本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业务。 3.10.2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书面告知甲方事项后,暂停数据中心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由此引起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3.11甲方使用乙方机架或机房空间,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同一机架上,放置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散热空间。如因甲方设备原因引起乙方或其他用户设备运行不稳、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相关损失。 3.12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3.13因甲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甲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者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相关损失。 3.14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甲方联系人,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甲方原雇员)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3.15甲方停止使用本合同项下数据中心服务业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设备下架并搬离机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设备进行处置,由此造成设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条件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甲方放置设备及使用;乙方提供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1.1乙方负责提供标准机柜空间供甲方租用。 4.1.2乙方确保机房承重达到12KN/M2,并提供市电双回路供电,UPS电源保障、柴油发电机供电保障。 4.1.3乙方负责控制机柜模块内环境温度达到18~25℃,湿度达到40~70%。 4.1.4乙方负责配合运营商做好互联网线路接入,并负责提供相关配套设施。 4.2乙方保证其提供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符合相关标准,使得甲方设备可以正常运转;如因乙方提供机房环境不达标,致使甲方设备受潮、损坏等,乙方负责赔偿。在不影响设备运转情况下,如甲方书面提出对提供机房布置要求以满足甲方客户参观需要,乙方需予以配合。 4.3乙方为甲方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 4.4服务期间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托管设备,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丢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所有损失。 4.5甲方存放在设备上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6 乙方应消除非甲方行为操作所出现故障。 4.7乙方机房年非计划服务中断时长应不超过累计180分钟(含180分钟),如果服务中断,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预估恢复时间,如对甲方业务造成障碍,乙方还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甲方损失,若因乙方机房非计划服务中断导致甲方服务中断累计超过180分钟,甲方享有对乙方追偿损失权利,如因运营商线路故障导致服务中断不计入乙方机房年非计划服务中断时长。 4.8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乙方可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专业公司等)向甲方提供甲方主机托管期间需要终端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指导。 4.9因甲方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不遵守乙方机房管理规定,对乙方机房正常运营及其他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权利,由此引起他方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4.10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甲方要提取其托管在乙方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甲方公章介绍信专人赴乙方提取。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备,有权拒绝甲方提取设备申请。 4.11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数据中心业务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4.12乙方因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13乙方应对甲方设备所处环境进行日常监控,以保证甲方设备可用性,如出现设备故障导致业务中断等情况,乙方应配备现场维护人员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应急处理,共同确保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 第五条 业务开通与变更 5.1 业务开通 5.1.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开通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5.1.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三日内验收核实,若业务竣工单所列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业务竣工单载明开通时间。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三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已按照业务竣工单载明开通时间为甲方开通数据中心服务业务。 5.1.3 乙方自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业务竣工单载明开通时间起开始计收月服务费。 5.2 业务变更 5.2.1甲方有业务变更需求,应向乙方提交加盖其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五《数据中心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并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业务。 5.2.2乙方按照与甲方协商变更时间为甲方变更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5.2.3甲方有新数据中心服务需求时,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数据中心服务内容需求单》。 5.2.4其它规则同业务开通。 5.3 业务退订 5.3.1甲方退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提交《数据中心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停收数据中心服务费用时间(“退订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提交《数据中心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中载明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数据中心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后三十日)。如果甲方提交《数据中心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中载明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订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数据中心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第三十一日。 5.3.2甲方退订业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相应数据中心服务费用。 5.4 其他本合同未提及事项,以乙方业务规则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月服务费总额20%作为违约金。 6.2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1日应按照所欠金额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数据中心服务,乙方对甲方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等动产享有留置权,同时,乙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所欠款项30%违约金;如甲方累计超过45日以上仍未支付相关欠费及违约金,则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折卖等),所得费用优先支付本合同所有费用、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不足部分,甲方仍需承担给付责任;若因甲方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另行予以赔偿。 6.3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6.4协议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变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国家规费(电费、税费)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方式另行签约执行。 第七条 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而得知与对方业务有关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受此限。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8.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合同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事件足够证据。 8.2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到公平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合同继续执行。 8.3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届时因诉讼所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其它部分。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乙方为甲方提供数据中心服务服务期限为 年,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双方若无异议将继续顺延,顺延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顺延次数不限,如有异议需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服务合同。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甲乙双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0.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项下“托管”并不构成代理关系或其他涉及代甲方运营其设备含义,仅表示甲方使用乙方机房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配套服务,与甲方设备相关业务运营工作由其自身负责,与乙方无关。 10.4本合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双方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合同,保证双方合作继续进行。 10.5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合同其它条款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0.6未得到对方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0.7当本合同协议规定租用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租权,续约金额不高于同期数据中心机房租赁市场社会平均价格。双方如愿意延长租用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10.8 如果在服务期内,乙方如有改制、重组等涉及其主体变更事件发生,将该机房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如果乙方将该机房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协议对该机房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10.9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10.10除双方工作人员口头联络外,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重要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写明地址、号码,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或中国邮政EMS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方式,通知日期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中国邮政EMS或其他邮寄方式,通知日期为邮件到达日期。 10.11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0.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数据中心服务内容需求单》 附件二《数据中心托管设备清单》 附件三《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四《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五《数据中心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附件一:数据中心服务内容需求单 登记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身份证 乙方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mail: 主机托管服务业务申请 服务项目 单位 数量 所需电力 机架租赁 元/月/机柜 机位 U / / 设备空间 台 / / VIP机房或机笼空间 平米 /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申请 单位 数量 IP地址 互联网接入带宽 M / / 城域网接入带宽 M / / 云平台服务 单位 数量 / / 甲方业务和内容 用途:■自用□转服务□虚拟主机其他 内容:□游戏□网站■应用其他 期望开 通日期 甲方 交纳 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资信证明□ 网络结构技术资料□其它材料(ISP、ICP许可证,网站备案号等) 备注 甲方代表: 签字(单位盖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1、业务用途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需提供ICP许可证或网站备案号之后才能接入。 2、业务用途包含虚拟主机或转服务业务,需提供ISP业务许可证才能接入。 附件二:数据中心托管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厂家 额定功率 (W) 设备台数 设备高度 (U) 备注 1 2 3 4 附件三: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接入公网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公网,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全部合法必要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要求提交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所提供服务。用户并应于签订《数据中心服务合同》之前,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原件交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能利用公网发布恶意、向他人挑衅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 五、用户在使用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进入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托管主机,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业务或《数据中心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业务,对于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分配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九、用户应遵循《数据中心服务合同》以及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福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备案管理网站: 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有权终止双方间《数据中心服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数字福建云计算公司造成损失,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三、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同意遵守《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中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数据中心服务合同》和本文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用户代表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福建省数字福建云计算运营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其他内容。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数据中心服务合同》。 十、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数据中心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 登记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服务内容需求登记编号 变更/终止服务内容 甲方 经办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职务 Email 乙方 经办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职务 Email 业务变更/终止日期 年月日 甲方签字确认 及单位盖章 签名: 日期: 备注 甲方代表: 签字(单位盖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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