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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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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陆续开始,各地区考试,使用财政部发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13号)为根据新大纲,中公会计为以便各地考生以便查找特进行了整顿,使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大纲地区可查阅和下载汇总如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版大纲汇总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规定】   1.理解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4.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5.熟悉会计机构设立   6.掌握会计核算规定   7.掌握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8.掌握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用以调节会计关系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睬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睬计工作过程中发生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国内会计法律制度重要涉及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关于会计工作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关于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节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她有关部委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畴内制定、调节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献,涉及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前提下,依照本地区状况制定发布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规范性文献。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国内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内容   会计工作行政管理重要涉及:(1)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自律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如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队登记条例》关于规定设立,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法定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学会创立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批准、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性自律组织。   三、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重要涉及:(1)单位负责人职责;(2)会计机构设立;(3)会计人员选拔任用;(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规定   (一)会计核算根据   各单位必要依照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基本规定   1.会计资料生成和提供必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毕状况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根据。每个公司都必要按一定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依照审核无误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公司经济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如下简称《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种类、获得、审核、改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账页构成,以通过审核会计凭证为根据,全面、系统、持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簿籍。《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种类、登记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钞票流量构造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涉及下列构成某些:(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钞票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财务报表上述构成某些具备同等重要限度。   五、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重要史料和证据。详细涉及:(1)会计凭证类;(2)会计账簿类;(3)财务报表类;(4)其她类。   (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指引、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规定,负责整顿立卷归档。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移送   当年形成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送清册,移送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五)会计档案查阅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国内境内所有单位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六)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七)会计档案销毁   1.销毁程序   对于保管期满可以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2.不得销毁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她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概念与规定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一种监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二)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概念与目的   对公司而言,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行、旨在实现控制目的过程。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的,通过制定制度、实行办法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公司内部控制目的重要涉及: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有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增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的重要涉及: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防止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行内部控制,均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此外,公司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3.内部控制负责人   对公司而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有效实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寻常运营。公司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恰当机构详细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实行及寻常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有效实行负责。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行。   4.内部控制内容   公司建立与实行有效内部控制,应当涉及下列要素:   (1)内部环境;(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行内部控制详细工作涉及: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拟定风险点,选取风险应对方略,在此基本上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5.内部控制控制办法   对公司而言,控制办法普通涉及: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核控制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控制办法普通涉及: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三)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概念与内容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她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恰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增进单位目的实现。内部审计内容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范畴,重要涉及: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2.内部审计特点与作用   内部审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与否有效、各项制度与否得到遵守与执行。审计成果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重要作用有:(1)防止保护作用;(2)服务增进作用;(3)评价鉴证作用。   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概念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重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有关人员会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违法会计行为实行行政惩罚。会计工作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实行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责和权限,可以对关于单位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重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行会计监督检查内容重要涉及:(1)对单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状况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检查。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概念   会计工作社会监督重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一种外部监督。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联系重要有:(1)都是当代审计体系重要构成某些;(2)都关注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3)注册会计师审计也许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等。   两者区别重要有:(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4)接受审计自愿限度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业务范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征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立   (一)办理睬计事务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睬计事务组织方式有三种:(1)单独设立会计机构;(2)关于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3)实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立   (一)会计工作岗位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依照业务分工而   设立从事会计工作、办理睬计事项详细职位。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立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设立规定涉及:(1)按需设岗;(2)符合内部牵制规定;(3)建立岗位责任制;(4)建立轮岗制度。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畴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程序   办理睬计工作交接,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提出交接申请;(2)办理移送手续前准备工作;(3)移送点收;(4)专人负责监交;(5)交接后关于事宜。   (三)交接人员责任   移送人员对其所移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一种法定资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明文献,在范畴内有效。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合用范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会计从业资格:(1)出纳;(2)稽核;(3)资本、基金核算;(4)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5)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6)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7)总账;(8)财务会计报告编制;(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0)其她会计工作。   (三)会计从业资格获得   1.会计从业资格获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本、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她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关于信息。   3.监督检查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状况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遵守会计法律和职业道德等状况实行监督检查。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制度。   5.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及继续教育、表扬奖励等状况发生变化,应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6.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7.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8.会计从业资格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予以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作出予以会计从业资格决定。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合法手段获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9.会计从业资格注销   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档资格。初级、中级资格获得实行统一考试制度。高档会计师资格获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二)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档会计师、会计师、助理睬计师、会计员。其中,高档会计师为高档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睬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背法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会计法》规定法律责任重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重要有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惩罚类别重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形式重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罢免;(6)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涉及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合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关于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其她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关于单位依法予以罢免直至开除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关于单位依法予以罢免直至开除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她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她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关于单位依法予以降级、罢免、开除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关于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规定】   1.理解支付结算有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2.理解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3.熟悉票据有关概念   4.熟悉各银行结算账户概念、使用范畴和开户规定   5.掌握钞票管理基本规定和钞票内部控制   6.掌握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基本规定   7.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卡、汇兑结算方式规定,并能综合分析详细案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钞票结算   一、钞票结算概念与特点   (一)钞票结算概念   钞票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钞票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一种行为。在国内重要合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转账结算起点金额如下零星小额收付。   (二)钞票结算特点   钞票结算具备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钞票结算渠道   钞票结算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将钞票支付给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钞票支付给收款人。   三、钞票结算范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畴内使用钞票: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依照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其她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她物资价款;   (6)出差人员必要随身携带差旅费;   (7)结算起点如下零星支出;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拟定需要支付钞票其她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调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拟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超过使用钞票限额某些,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钞票,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钞票。   四、钞票使用限额   钞票使用限额,由开户行依照单位实际需要核定,普通按照单位3至5天寻常零星开支所需拟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库存钞票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寻常零星开支需要拟定。经核定库存钞票限额,开户单位必要严格遵守。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附属单位也要实行钞票管理,必要保存钞票,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涉及在开户单位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找零备用钞票也要依照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涉及在开户单位库存钞票限额之内。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与特性   (一)支付结算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银行、都市信用合伙社、农村信用合伙社(如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特性   支付结算特性重要有:(1)支付结算必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意志;(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5)支付结算必要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重要法律根据   支付结算方面法律、法规和制度重要涉及:票据法》、《票据管理实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钞票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钱进谁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规定   (一)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规定   1.办理支付结算必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要按统一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对的,要素齐全,不错不漏,笔迹清晰,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步记载,两者必要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和记载事项必要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二)支付结算凭证填写规定   1.票据出票日期必要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应在其前加“壹”。大写日期未按规定规范填写,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导致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分”背面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规定进行书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票据无效;更改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概念与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类别有:(1)基本存款账户;(2)普通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暂时存款账户;(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是:(1)一种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取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应及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应在开户之后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应于5日内书面告知开户银行并提供关于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存款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布破产或关闭;(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4)其她因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本条第(1)、(2)项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   四、违背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一)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法定违法行为时,非经营性存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有违背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取钞票、运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钞票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等行为时,非经营性存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告知银行,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擅自印制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属非经营性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高档管理人员、其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允许证;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高档管理人员、其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核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商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有价证券。   在国内,票据重要涉及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特性与功能   票据特性有:(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功能涉及:(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法律行为,涉及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她符合规定签章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效力。   背书按照目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她人为目;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她人行使,涉及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四)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涉及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涉及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祈求支付票据金额权利,涉及付款祈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责任。   二、支票   (一)支票概念及合用范畴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范畴内互通使用。   支票基本当事人涉及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钞票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二)支票种类   支票分为钞票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钞票支票只能用于支取钞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钞票,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钞票。   (三)支票出票   1.支票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绝对记载事项有:(1)表白“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3)拟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相对记载事项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合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合、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效力。   3.出票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要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回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天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错付款除外。   (五)支票办理规定   1.签发支票规定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   (2)签发钞票支票和用于支取钞票普通支票,必要符合国家钞票管理规定。   (3)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根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商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不低于1000元罚款;持票人有权规定出票人补偿支票金额2%。补偿金。对屡次签发,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规定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钞票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钞票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依照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付款人为承兑人。   (二)商业汇票出票   1.出票人拟定   商业汇票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以及其她组织,与付款人具备真实委托付款关系,具备支付汇票金额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要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商业汇票无效:(1)表白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3)拟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内容重要涉及:(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合、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合、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备汇票上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完毕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效力。涉及:   (l)对收款人效力。收款人获得汇票后,即获得票据权利。   (2)对付款人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   (三)商业汇票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票据行为。承兑是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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