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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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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电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变配电系统,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及电气运行、维修等安全管理。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各类电气安全事故发生。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第六条 其他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负责落实分管(主管)范围内安全用电工作。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各车间内电气室及其设备的电气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技术档案,确保车间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电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部门(车间)具体负责本部门(车间)内电气安全、节能管理,防止电气安全事故发生和能源浪费。第十条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电工作业上岗证方可从事对应的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第十一条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 变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变配电室、电气室内应保持环境清洁,物品、工器具摆放整齐,无堆放杂物,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变配电室、电气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氧化剂、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第十三条 变配电室、电气室门、窗、孔洞等应有挡鼠板、金属网等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电气室的地下室、电缆沟应有防止雨水聚集和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确保可靠。第十五条 变配电室、电气室内温度、湿度应符合电气设备可靠运行要求,必要时应当进行温度和湿度调节。采用温度和湿度调节的,应同时做好空调、风机的节能工作。第十六条 变压器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且不漏油。第十七条 变压器、变配电室高压侧应有安全隔离防护措施,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第十八条 变配电系统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接地、绝缘电阻符合要求。第十九条 变配电系统应当定期进行预防性测试,保障变配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内各种安全用具、劳动防护用品应完好可靠,基本安全用具及辅助安全用具需要定期检测的必须定期检测,并建立检测记录档案。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电气室内禁止无关作业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配电室的,应由相关电气工作人员陪同。第二十二条 进入六氟化硫配电室必须由报警显示器侧进入,六氟化硫浓度正常方可进入。六氟化硫浓度异常时,应开启排风扇,通风15min以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三章 固定线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线路应沿电缆沟、桥架敷设。绝缘导线架空明设应与水平建筑物、地面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四条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面积应小于管子截面积的40%,电线管路与其他管路的水平和垂直间距应符合要求。第二十五条 线路穿墙、楼板或埋地敷设时均应穿管、桥架或采取其他保护。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距离地面2m以下线路应采取可靠防护。第二十六条 配电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不应沿着工业管道敷设。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裸导体敷设线路。第二十八条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第二十九条 线路应当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等保护。第三十条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现象。第三十一条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黄绿相间线只能用用作PE线。第三十二条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地下线路应有清晰的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第三十三条 在易燃易爆、涉爆粉尘的场所,其用电设备、电气线路应当符合防爆标准要求。 第四章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的,使用部门应当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第三十五条 临时用电有效期为工作周期或工程施工工期,超过有效期的,应办理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临时用电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护套软线,其截面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要求。导线应沿线杆、电缆沟、墙、地面架设。室内架空导线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2.5m,室外架空不小于4.5m,跨越道路时不小于6m。沿地面敷设的临时线路应有防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金属支架、钢结构、管道、易燃易爆场所、涉爆粉尘场所架设临时电线。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不宜在地面上跨越通道,跨越通道时,应当采取防机械碾压措施。第三十九条 临时线路必须有一总配电箱、一总负荷开关、一电量表、一漏电保护器。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和空气隔离开关。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不符合临时用电要求的,设备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线。第四十条 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1秒。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现场电力线路应整齐,条理清晰。第四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备PE线连接可靠。第四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临时用电,接线时考虑是否对其他设备有影响,并定时检查使用情况。 第五章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配电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有导电性粉尘、爆炸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用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除专业人员作业外,严禁其他人员随意打开外壳。第四十五条 配电箱(柜、板)安装高度符合人机工程学,内置电器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避免在潮湿和可能遇水淹没的环境内安装配电箱(柜、板)。第四十六条 配电箱(柜、板)外壳等金属构件,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故障保护。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系统中,只允许采用同一种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而且应构成一个保护网。第四十七条 配电箱(柜、板)的接地或接零支线应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接地或接零支线之间不准串连。第四十八条 PE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防松脱措施,有足够的导电能力和热稳定性。第四十九条 配电箱(柜、板)的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符合安全要求。第五十条 配电箱(柜、板)以外不应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配电箱、柜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第五十一条 配电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的插座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区别或标志。第五十二条 配电箱(柜、板)内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第五十三条 配电箱(柜、板)应定期清理,保持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配电箱(柜、板)前方不应堆放杂物。第五十四条 配电箱(柜、板)应进行编号,箱、柜、板上每一处开关,每一组熔断器,都应有表明控制对象的名称、标记及对应图示,并与实际情况相符。第五十五条 禁止私自撬开配电箱、柜使用临时用电。第五十六条 应当使用与配电柜(箱、板)内插座匹配的用电装置取电。禁止超负荷或使用不安全的插电方式用电。第五十七条 配电箱(柜、板)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柜门。 第六章 防雷接地装置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配电柜应当安装浪涌保护器(SPD)。第五十九条 每年雷雨季节前,动力部组织对公司防雷接地装置进行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第六十条 禁止在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筑物上架设通讯线或低压线路。第六十一条 雷雨天气,禁止进入避雷针、厂房防雷接地引下线20m范围内。必须进行巡检作业的,应当穿绝缘靴。 第七章 用电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有可靠地接地或接零保护。设备部应当对用电设备的接地、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检测,电阻值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好检测记录。第六十三条 用电设备的线路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用电负荷。线路绝缘良好,无破损。第六十四条 用电设备的开关、按钮无破损,切换可靠,控制对象清晰。第六十五条 移动电气设备时,应当先切断设备电源。不得在地面上拖拽设备电缆。第六十六条 开启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之前,应当先断开电源。 第八章 电气系统运行与检修 第六十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帽;(二)绝缘鞋(或靴);(三)绝缘手套;(四)防护面罩;(五)安全带等。第六十八条 变电站实行值班制度,各配电室实行巡检制度,电气值班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巡检规定进行日常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巡检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冒险处置。第六十九条 高压设备巡视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允许进入、移开或越过护栏。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的,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第七十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实行工作票制度,进行工作许可和安全监护,工作前应填写工作票。事故应急抢险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当记录在操作记录中,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第七十一条 倒闸作业实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事故应急处理、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拉开接地刀闸和拆除全厂(所)最后一组接地线的,可不填写操作票,但应当记录在操作记录中。第七十二条 在电气设备上作业,应履行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识牌、加锁和设施遮拦等安全技术措施。未经验电的设备一律视为有电。电气设备能量隔离程序,执行公司《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管理制度》。第七十三条 对变压器进行检修,变压器的一次侧、二次侧均应挂接地线。第七十四条 进入变电站地下室有限空间内作业、带电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的,必须按照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行危险作业申请和审批,并做好安全措施。第七十五条 在危险区域进行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第七十六条 电气设备作业前和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认,清点工器具,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九章 防静电管理 第七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入口处必须安装防爆型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第七十八条 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的安装必须紧固,接地引下线端连接不准有松动脱落,导线中间不准有接头。第七十九条 设备部负责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对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的接地检测与声光报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证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安全有效。第八十条 所有进入人体静电释放装置覆盖区域内巡检、作业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进入前必须裸手触摸静电释放装置上部导体3-5秒钟。在触摸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时,严禁触摸上部导体以外的其他部位。第八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料、可燃粉尘的输送管道、设备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做好防静电措施。设备部应当定期对管线上的静电跨接进行检查与维护,防止有静电跨接线松动、脱落、断开。第八十二条 禁止穿化纤类等可能引起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炸、涉爆粉尘生产作业场所。第八十三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涉爆粉尘的生产、存储场所脱、穿衣服。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各部门(车间)应当按照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组织开展电气安全专项检查及日常检查。第八十五条 各部门(车间)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措施。第八十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签发的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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