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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仪器仪表及设备租赁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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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租赁仪器仪表及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仪器仪表及设备租赁合同执行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商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 总则 本租赁合同执行协议是 与 签订租赁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是该租赁合同履行执行细则,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 租赁物品 1. 租赁物品是指由甲方出租,在租赁合同上列明需支付租金租赁物品清单(以下称清单)上标明物品,有乙方承租。 2. 本租赁合同中由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品所有权归“ ”所有。 第三条 . 租赁期 1. 租赁期起始:按照租赁合同之清单所记载内容执行,有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品当日为租赁期起始日。 2. 租赁期终止:按照租赁合同之清单所记载内容执行,从乙方向甲方返还交付物品当日为租赁终止日。 3. 除非租赁合同及本租赁合同执行协议中另有约定,在租赁合同所注租赁期限期满之前,如甲方要中止物品租赁,应至少提前七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乙方有责任在租赁合同所注租赁期限期满前,至少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终止租赁服务,并安排运回物品,乙方自行承担向甲方返还物品所有费用。如乙方未按时通知甲方终止租赁服务,甲方有权对实际超出租赁合同所注租赁期时间,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协议条款所约定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4. 租赁期以整日/周/月/年为计算单位,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 . 租赁期延长 1. 在租赁期限到期前七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提出延长租赁需求,在乙方未发生本协议条款第十三条所列之任何违约之行为情况下,甲方可以同意延长租赁期要求。 2. 延长期间租赁金,根据甲方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以整日/周/月/年为单位计算。 第五条 . 租金 1. 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2. 如实际租赁时间少于约定租赁期限,甲方将保留根据实际租赁时间重新设定租金标准,或者按照租赁合同原约定全部租金数额收取租金权利。 3. 租金支付:租期为一个月以内租赁合同,租金需在租赁物品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租赁超过一个月租赁合同,租金需在下一个月起始日前5日支付。 4. 如租赁合同中规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记载约定运输费用、消耗品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乙方须在向甲方第一次支付租金同时一次性付清上述全部费用。 第六条 . 保证金或押金(如有) 1. 租赁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额保证金或押金,以作为租赁合同担保,乙方须按照租赁合同之约定时间、金额向甲方交纳保证金或押金。甲方有权用此保证金或押金冲抵乙方对甲方应付一切债务。 2. 租赁期届满,乙方返还租赁物品并经甲方检验测试无误后,甲方应返还乙方保证金或押金。 3. 保证金或押金不计算利息。 第七条 . 物品交付及费用 1. 甲方将物品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仅限中国境内之国家行政区市级及以上城市。 2. 乙方从甲方受领租赁物品后,应在受领物品当日内填写甲方规定内容之《接收表》,《接受表》乙方签字盖章后扫描发甲方,原件随后寄回甲方。 3. 甲方负责物品交付时运输,乙方负责物品返还时运输。交付和返还运送租赁物品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包装费等)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 . 物品验收 1. 甲方保证向乙方交付物品前,物品具有正常使用性能。 2. 双方可根据制造商产品描述对物品进行检查。 3. 乙方有权对物品进行检验,检验应在物品运抵乙方或其指定地点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检验期”)完成。乙方应在检测期内出具《接受表》,说明所接收到物品名称、数量、品质规格、技术性能等内容。 4. 若乙方认为物品与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应在检测期内书面通知甲方。 5. 乙方在检测期内未出具《接收表》亦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物品验收合格,于检验期后不得主张物品未经其验收,且不得以此为理由拒收物品或拒付租金。 6. 乙方返还租赁物品前,应保证租赁物品具有与接受时一致使用性能并可正常使用。 7. 若甲方检验返还租赁物品与该物品交付时性能有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 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须保证提供物品各项功能按需要配置并正常使用。 2.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物品在正常使用前提下免费维护服务(发电机产品除外),及有偿维修服务。由于发电机产品属于高损耗产品,因此对于发电机产品,甲方可提供有偿维护。维护价格以双方确认为准。发电机产品保修条款参考发电机保修手册(含免费更换原器件以及保修细则)。 3. 如遇租赁物品维修周期超过7个工作日,甲方可提供替换物品供乙方正常使用。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物品迁离租赁合同约定指定使用地点。 5. 当租赁物品需要检查、维护、维修以及测试保养时,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对物品进行相关操作和处理。 6. 乙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并给予应有保养,使物品保持正常状态和使用性能,不得擅自拆卸物品和附加其他物件。 7. 乙方须承担以下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查清物品下落费用、从乙方或第三方手中重新获得物品费用以及乙方未按时归还物品而给甲方带来一切损失等。 8. 乙方必须保证物品处于说明书中规定工作环境内使用,不能错误使用物品,不能损坏、撕坏物品及附件,不得对物品进行与制造商建议相冲突操作。 9. 乙方必须保留物品上甲方和制造商留下鉴定号码、标记以及标示牌等任何标记信息,并确保此上述标记不得被除去或污损。 10. 对于物品丢失或损坏,乙方必须与2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30个自然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赔偿。甲方将继续对物品收取租金直到收到全部赔款为止,并由乙方负责物品更新所有费用。 11.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出售、转让、转租租赁全部物品或物品部分,不得在物品上设定任何保债权。 12. 乙方保证不对任何物品进行改造、修改、调试物品、修理物品。 第十条 . 责任担保范围 1.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根据制造商提供使用说明书及甲方要求操作章程合理使用物品,并承担因未遵守使用说明书、章程以及任何错误使用物品行为而造成损失。 2. 当租赁期内物品丢失、损坏(包括完全不能修理和其使用权受到侵害)时,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相当于购买物品新品所需全部费用。 3.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物品损坏(包括使用权受侵害)时,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为乙方提供维修服务,为此所发生任何相关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4. 若发生非乙方原因造成物品不能正常运转情况,不延长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租赁期间。甲方有权选择为乙方无偿修理或根据情况更换租赁物品,乙方不持异议。若修理或替换需要较长时间时,双方可协商中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 物品使用地区 1. 乙方原则上应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物品。 2. 若乙方需要在中国大陆以外地点使用租赁物品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甲方在中国境内将物品交付乙方后,物品出境使用产生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境外使用中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对产品罚没、扣押等,境外使用租赁物品有国内承租方按规定支付租金,租期届满按本协议规定返还物品或向甲方购买物品。 第十二条 . 物品软件使用 1. 乙方对于构成租赁物品整体或部分或附随权健产品(以下称为软件),仅有阶段性使用权,乙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向第三者转让软件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用权。 (2) 在物品范围以外使用软件。 (3) 复制软件。 (4) 变更或改制软件。 (5) 任何被定义为侵犯软件知识产权活动。 2. 乙方应对软件保密,该义务不随租赁合同终止而消除。 3. 但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因其他原因中止时,乙方软件使用权亦终止。 第十三条 . 租赁合同解除 1. 乙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书面通知后应将租赁物品运送至指定场所移交给甲方。若自甲方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乙方不作书面答复,即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全部索赔要求。 ① 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债务时; ② 乙方违反租赁合同和本租赁合同执行协议规定时; ③ 乙方被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时;或者被有权机关处罚、被责令整改时;或者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成为解除或清算程序对象、歇业事项以及其他类似事项发生时; ④ 乙方受到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处分时; ⑤ 乙方营业终止及解散,或是甲方认为乙方难以继续经营时; 2. 若自 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乙方仍未将租赁物品移交甲方,则甲方有权进入放置租赁物品场所并径行取回全部租赁物品。乙方应对此予以充分协助并承担由此产生全部费用。 3. 乙方承诺:在甲方行使前款规定解除权时,愿意就返还租赁物品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 物品返还 1. 乙方负责物品合理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以确保物品安全运回甲方。 2. 若物品有甲方或者是其指定代理商运回,乙方负责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或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内将物品包装、准备完毕。若乙方在规定时间为将物品包装、准备完毕,甲方将拥有对乙方因未交回物品而收取费用权利,上述费用不低于人民币贰仟元/台。 3. 租赁物品中如存有乙方相关使用数据(电子信息),乙方应在清除所有数据后交回甲方。如返回租赁物品中残存乙方数据,甲方对于因残存数据泄露等带给乙方及第三方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应立即返还物品。如需延长租赁期限,双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进行租赁期延期协议签订。若乙方未提出延长租赁期要求,甲、乙双方未签订延长租赁期协议情况下,乙方未按时返还物品,视为乙方故意迟延返还,自返还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乙方应支付相当于月租金二倍迟延违约金。迟延时间小于15日,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不足一个月,按整月计算。 第十五条 . 使用风险与赔偿 1.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物品引致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或其他一切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2. 无论任何原因或任何情况发生甲方对乙方赔偿,甲方赔偿金额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乙方放弃其他任何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喷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以及如战争、武装冲突、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 2.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因颁布新相关法律或任何相关法律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情况。 3.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和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影响及其程度证据,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影响。 4. 如一方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承担合同中义务超过一年或是更长时间,另一方有权因为这个方面影响而立即中止合同。如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物品灭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市场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 本协议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租赁物品、数量、租赁期等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本次协议事项仍按租赁合同和本协议执行;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出现本协议约定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并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导致本协议被解除,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足额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遭受全部损失。 2. 如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九条 . 争议解决 返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争议,甲、乙两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 第二十条. 本协议效力 1. 甲、乙双方租赁合同、租领合同执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2. 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条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上述有争议条款或条件在任何其他情形下或在任何地域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有管辖权法院或其他机构最终裁决确认任何条款或条件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则甲、乙双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范围、期限、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或条件意义最接近条款或条件来代替。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甲方或乙方发送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以专人送当,送至本协议双方签署地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信方式发出,邮件寄出后第10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邮件寄出后第5日为送达日。 2. 如一方通信地址或/和联络人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通知送达对方之前,仍以变更前为准。 3. 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执行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与 ,租赁合同执行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授权代表: 日 期: (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授权代表: 日 期: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本合同与附件“租赁合同执行协议”视为不可分割整体。 二、 租赁物品清单 名称 数量 租赁单价/年 租赁总价/年 租赁期限 GSM测试软件 5 2000 10000 3年 LTE测试软件 5 1500 7500 3年 互调测试仪 5 4000 20000 3年 扫频仪 5 360 1800 3年 矢量网络分析仪 5 6000 30000 3年 测高仪 30 100 3000 3年 倾角仪 30 40 1200 3年 方向仪 30 40 1200 3年 合计 小写: 83700 元 大写:捌万叁仟柒佰元整 3年 合同总计 小写: 251100元 大写:贰拾伍万壹仟壹佰元整 租金支付:按年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为 3 年 即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 工作内容: 公司所有在建工程中使用 施工地点:山西、河北、山东、陕西、北京、内蒙 三、 支付方式:银行电子转账,账号信息: 账号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四、 租赁期计算:甲方收到第一年租金后发货,乙方收到货需当天验收,到货之日起计算租期,即为起租日。 五、 货到现场,乙方需按照执行协议规定签署《接收单》做为接收依据,《接收单》签字盖章后扫描发回甲方,原件随后寄回甲方。 六、 货物运输:甲方负责将货物发至乙方指定地点,租赁届满后乙方负责将货物返还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各自承担。 七、 本合同不得中途解约。 八、 双方约定,本合同租期结束可续租,租金价格届时另行商定,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以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本合同如与附件“租赁合同执行协议”有不一致地方,以本合同记述为准。 十、 本合同与“租赁合同执行协议”一式肆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地址: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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