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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精装修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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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精装修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杭州四季酒店装修工程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丙 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日期: 2007年12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全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沙港旅游文化村项目(杭州四季酒店)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杭州市灵隐路5号 工程内容: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样板房范围内全部装饰装修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7年11月7日   竣工日期:2008年1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合格标准):确保“西湖”杯,争创“钱江”杯 。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 叁拾捌万叁仟壹佰玖拾元整 (人民币)         ¥: 383190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询标纪要 5、答疑纪要及补充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联系单及有关纪要 9、本合同通用条款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施工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7年 12 月 20 日 合同订立地点:杭州。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缴清履约保证金后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方法增加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 本合同协议书 2.1.2 本合同专用条款 2.1.3 中标通知书 2.1.4 询标纪要 2.1.5 答疑纪要及补充招标文件 2.1.6 招标文件 2.1.7 投标书及其附件 2.1.8 联系单及有关纪要 2.1.9 本合同通用条款 2.1.1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11 施工图纸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或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国人民共各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3.3.1 《中国人民共各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 3.3.2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3.3.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3.3.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3.3.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3.3.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3.3.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3.3.8《建筑设计防水规范》GBJ16-87 3.3.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水规范》GB50222-95 3.3.10《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CECS71:94 3.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3.3.1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3.3.1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3.3.14大理石材料标准 3.3.15木地板材料标准 3.3.16钢化玻璃标准 3.3.17《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装饰设计技术澄清》 3.3.18《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精装修工程(住宅类)施工工艺工法标准》 3.3.19其它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合同签订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完整图纸三套。 4.2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不得将图纸等工程文件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4.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至少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现场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自己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与工程师发出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其他情况。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承担由此发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有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对材料、设备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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