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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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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老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及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托付培训单位收取的托付培训费, 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担当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 《上海市教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特地用于收缴和运用学杂费, 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及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运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担当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 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 培训课程内容, 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 授课师资退费方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及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 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一般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运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运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 教职员工薪酬, 福利, 培训进修和老师课酬经费; 2, 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 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 租用和修理经费; 3, 招生宣扬经费; 4, 教材等代办经费; 5, 各类税费; 6, 车辆购置, 运用和养护费, 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 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 学杂费退费; 8, 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学校应依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供应应开户银行备案。 (三) 本校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特地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由学校从本校“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 1, 依据规定学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应为学校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本校,开办资金为100万元,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不少于开办资金的10%; 2, 本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每年度调整一次。由本校和开户银行,在每年度续签《管理协议时,确认和调整本年度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 本校运用“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时,会供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第五条管理协议 本校及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协商签订《管理协议》 《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本校基本存款账户和学杂费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三)学杂费缴存方法和资金用途; (四)专用账户管理和运用方法及其相关流程; (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打算案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 (六)办学风险警戒通报事宜; (七)诚信承诺; (八)签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六条办学风险处置 本校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办学风险处置工作,依法处置办学结余经费;亲密保持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做好办学风险处置工作。 第七条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 (一)本校可依据须要,在《管理协议》到期时变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本校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及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本校在新设专用账户启用前,向原开户银行提交“撤销本机构原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并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供应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应供应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及新开户银行签订的《管理协议》复印件。 本校完成变更开户银行后,其原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应全额转入变更后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由新开户银行按本《规定》和《管理协议》执行运用和管理事宜。 (二)本校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中心的专用账户。 学校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学杂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等相关文件材料。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维护受培训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完成终上办学各项善后事宜后,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含利息收益),应作为本校的股东财产,依据法定程序处置。 (三)本校变更或撤销专用账户后,开户银行和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专业代办上海民办教化培训许可证,手机号码: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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