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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农业合作社租地合同书
专业农业合作社租地合同书
出租方: 村民组(以下简称甲方)
群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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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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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在国家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 ,总面积约 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数额和缴纳方式
1. 该土地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 合同开始第一年承租金按全年平均月数额,计算至 年
月,此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承租金。合同结束时按使用土地实际期限计算。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耕地有继续租赁优先权。
4、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省、市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解决争议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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