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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购销合同书
石灰购销合同书
甲方: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银河建材经营部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 成华区圣灯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 工程生产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商品条件
序号
名 称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数 量
1
生石灰
块状
吨
442
实际用量
2
生石灰
散状
吨
200
实际用量
二、货物送货地点:甲方指定工地。汽车运输,货物卸装由乙方负责。如需发票,甲方需支付5%费用。
三、税务发票由甲方负责。
四、质量验收:甲方应派专人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甲方在收货之日起必须当天向乙方提出,如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该批原材料运转出场,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货款结算:按照实际供货量(以甲方收货单为准)。甲方每月月底按项目部审核后本月供货总额50%向乙方支付货款。货物送完后18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款。如违约,甲方需承担货款总价2‰每天违约金。
六、甲方根据施工安排,应向乙方提供一个需求计划,乙方保证计划组织生产和储备。确保供货及时连续,需方在要求供货时,须提前1-2天通知对方。
七、合同价格在合同履行起内保持不变,如遇不可抗击力致使石灰成本增加,需要变更时,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都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此合同一式 撕 份,双方各执 贰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后余款付清后自行解除。
甲 方:
成都建工路桥建设
有限公司
乙 方:
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银河建材经营部
代 表:
代 表:
陈美良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彭州市
支行新城办事处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44019741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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