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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民法典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劳动民法典规定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10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且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程序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注意事项
1、行使解除权主体
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效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对子公司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送达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报刊或者企业电视台。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务必按照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送达处理结果,否则,即使作出处理事实与理由无论如何充分,也可能由于送达方式违法违规而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4、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特殊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只有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首次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先行对劳动者进行教育,给劳动者一个悔改机会,如果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
关于对劳动者教育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一定处罚并让劳动者亲自书写保证,保证内容应当说明违反规章制度事实、劳动者对违章行为认识等。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将已经对劳动者履行教育证据资料(处罚文书、保证书、家访谈话记录等)妥善保存。
5、劳动者知情权
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规定,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6、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已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部门拒绝接受,应当取得拒绝接受依据和文书并将拒绝接受文书保存。
3、相关资料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完整考核体系,对劳动者出勤等进行考核和记录,并确保考核记录完整性、连续性和客观性,考核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以上,越长越好。同时,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法律建议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1、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请在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导致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手续,由此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守对职工负责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5、《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颁布实施日期1992年6月9日)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6、《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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