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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书
芯片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书
甲 方(制造商):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乙 方(销售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第一条 约因
甲方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独家销售代理权授予乙方。
乙方享有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简称地区)独家销售代理产品权利。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作为产品在该地区独家代理经销商从事代理产品销售活动。
2、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甲方订货,乙方每次订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货单》(以下简称《订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传真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经双方确认订单,应及时补签书面《订货单》。
3、积极促销甲方产品,并将市场信息和用户意见及时反馈给甲方,并有提出调整销售策略建议权。
4、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销售,乙方应刊登一切必要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5、每月需实现销售产品 ,前三个月为导入期,销售数量可适当减少,但必须呈渐增趋势。
6、 对甲方提供价格及其它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透露代理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一切后果。
7、每月底应将本月销售情况、库存数量、下月销售计划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权力和义务
1、在货源方面给予乙方优先保证,提供符合出厂检验标准产品,提供产品需有合格证和说明书。
2、应保证产品享有完整无瑕疵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如因产品知识产权发生纠纷而导致乙方涉入争议或被裁判赔偿等,其一切费用及赔偿金(含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3、所供乙方商品价格调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有义务在市场开拓、技术及服务方面给予支持,保护乙方利益,促进乙方发展。
5、甲方对乙方所代理业务运营情况有监督权力。
第四条 保证不竞争
乙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不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不应制造代理销售产品或类似于代理销售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保证不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不论是新或是旧)任何产品。
甲方保证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享有对甲方产品独家销售代理权,并保证甲方及任何甲方许可第三方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代理或销售甲方产品。
第五条 产品价格
1、双方约定产品价格均系CIP 指定地点 ,并以每次《订货单》上价格为准。
2、如遇降价时,乙方可享受价格保护政策。具体为:对甲方宣布降价之日前30天内订货,甲方按降价日乙方剩余库存实存,以降价后价格计算货款,并将原价与降价后差价部分,在 10 日内退还给乙方或在乙方支付下一笔货款时予以扣除。
3、乙方如不能及时提供库存实况,遇降价时甲方不予以保护。
4、价格政策解释权在甲方。
第六条 付款结算
1、乙方以 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1)汇付方式
乙方应于《订货单》签订后 日内电汇(信汇、票汇)货款10%至甲方或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剩余货款待乙方收到甲方产品 日内电汇(信汇、票汇)至甲方或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2)跟单托收方式
乙方对甲方开具见票后 天付款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承兑后交单。
(3)信用证方式
乙方应通过甲方所接受银行,于第一批产品装运月份前 天,开立不可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并送达甲方。该信用证在 期间,每月自动可供金额 ,并保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在 议付。
2、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出口手续和相关税务证明文件,并保证这些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质量验收
甲方应提供产品出口地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其它所需证明文件,并保证出口产品符合出口地、销售地有关产品安全、质量、环保、检验、产业技术限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后,应对产品外观、数量、包装及随附资料进行验收,3个工作日之内无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若有异议,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后视具体情况可采取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
第八条 产品质量
甲方所供产品返修率应控制在 %以下(包含本数),双方各承担 50%产品返修往返运费。超过 %返修率甲方负责产品返修往返运费(非质量原因除外),由甲方指定运输方式。
第九条 售后服务
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产品说明书中所承诺质量标准(但由于乙方原因,如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问题除外),且不会因质量问题给乙方客户造成损害。甲方承诺对所供应产品提供三个月包换,一年包修售后服务,并在乙方有需要时,给予乙方必要技术支持。
第十条 分包销售
乙方为建立健全产品销售网络,可拓展二级、三级经销商分包销售代理制度,但不得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对二级、三级经销商销售代理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运输方式
产品运输采用 (海运、陆运、空运、多式联运)方式,CIP至 指定地点 。甲方负责办理产品出口清关手续,乙方负责办理产品进口清关手续。合同约定履行地为 。
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 设立并有效存续 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义务。
乙方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设立并有效存续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义务。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销售代理产品而获知另一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均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除外。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双方约定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有关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公司证明文件;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证明。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履行合同、退换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终止协议等。
乙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终止协议等。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无效条款
如协议或协议中任何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为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约定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权利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追究。所有放弃必须书面做出。
第二十二条 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通知到达被通知一方时生效。
(2) 前款中“到达”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住所)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通讯地址。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双方当事人所持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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