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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具箱包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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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具箱包租赁合同 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ZL-201301001   出租方: 重庆世纪华联购物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李  静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世纪华联购物中心 陈家桥店 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期限 从 2013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租赁期为 0 年零 11 个月。 第二条、租赁位置及面积 乙方承租 重庆世纪华联 购物中心 陈家桥店外租区 摊位,使用面积为 23 平方(含公共面积在内)。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乙方所租场地月租金为人民币 120 元/平米(含公共面积在内),月租金为 2760 元,大写 零 万 贰 仟 柒 百 陆 拾 零 元整,乙方每 陆 个月向甲方支付租金一次,上半年五个月需缴纳租金为 13800 元,大写 壹 万 叁 仟 捌 百 零 拾 零 元整,乙方在租金到期前一个月 25 日前,向甲方缴纳下 半年 租金。 第四条、其他费用及支付 1、合同保证金 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 5000 元,大写 零 万 伍 仟 零 百 零 拾元整;此保证金不冲抵租金,在双方合作结束后返还(不计利息)。 2、增加其他费用: ◆除公共照明外,乙方如需要增加射灯、柜台灯提高亮度(必须经甲方审查同意,不得擅自安装),甲方按乙方电表读数收取电费,电费按当地供电所收取金额计算,甲方不予另加费用,乙方每月在接到通知单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到甲方财务室缴纳; ◆乙方核定工作人员 1 人,每月管理费 100 元,上半年共计 500元(伍佰元整)此费用在每次缴纳租金时缴纳。 3、如乙方在经营期内造成店内物业损坏,甲方有权在退回保证金时,根据物业损坏程度作相应扣留。 4、如果乙方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不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保证金按如下方式退还 1、合同履行期满,乙方迁出该物业场地,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 60 日后,如无客户索赔、投诉等问题,且经甲方确认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欠缴费用后;乙方持原保证金凭条及合同文本原件,经甲方确认核实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2、如乙方出现商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作相应扣除,余额部分返还乙方(不计利息);如损失超过保证金额,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乙方须将超额部分按甲方要求予以赔付。 3、如甲方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改变场地用途,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自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60日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4、如乙方发生严重违约或顾客投拆、索赔,未得到妥善处理而造成甲方信誉受损,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六条、经营范围 1、根据双方约定,乙方经营范围为:  啄木鸟皮具/箱包 等,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如有变动,需向甲方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2、对乙方未经申报或未得到批准超范围经营,甲方有权要求其下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5 日内未下架,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处理。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乙方承租场所: 1、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转让、转借第三方。 2、利用所承租经营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严重违反超市有关规章制度,不听从甲方规劝。 4、承租期内,乙方未按期缴纳租金。 5、乙方因重组、被收购、自行清算或收到法院清算令。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免费提供场内广播服务,但如乙方欲用此媒体作广告宣传则需缴纳一定费用,具体金额届时再行商定;免费在电台、报刊等媒体进行市场开业前广告宣传。 2、甲方有权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商户装修审查和监督; ◆商品品种、布局规划和控制; ◆各项功能区域划分; ◆商品、工作人员管理; ◆营销管理; ◆形象设计; ◆市场调研; ◆公共关系协调; ◆顾客投诉及纠纷调解。 3、甲方有权进行物业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卖场建筑设施管理及维修保养; ◆清洁管理; ◆卖场内水、电、气、空调等各种设备、管线、线路、设施及系统管理、维修及保养; ◆保安管理; ◆消防管理; ◆卖场公共区域管理; ◆卖场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秩序管理。 4、制定为实现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3款而必需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对于以上管理制度,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张贴于卖场管理办公室及卖场明显位置,乙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理由不遵守以上管理制度; ◆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无条件遵守 世纪华联 购物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超市统一管理,遵守超市制定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和货品上柜程序。 5、甲方尊重乙方自主经营权利,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乙方所售商品由乙方自行定价,但需主动提供商品进货单原件。 6、乙方销售商品必须符合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相关规定及规范,严禁销售假冒商品,一经查出,将给以商品价值 10 倍以上罚款,并没收全部商品。 7、甲方有义务维护卖场秩序,有权力对乙方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及因此给甲方造成信誉损害,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9、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火灾、水淹、政府征用搬迁等)而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投保,由保险公司赔偿处理)。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合同规定摊位内亮证照经营。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制订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 3、乙方应爱护摊位内各项设施,如在承租期内损坏,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4、乙方应保证经营商品质量,并保证手续齐全。 ◆商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可上柜销售,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对售出商品乙方实行“质量三包”,由于乙方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乙方除承担所有责任外,还必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对于因质量问题引起纠纷,甲方有权进行先期裁定,以维护双方形象,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如无法达成共识,由国家权威部门进行裁定。 5、乙方经营商品如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罚金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负连带责任,同时赔偿甲方同等数额补偿金,弥补甲方形象损失。 6、乙方商品、财产需要进行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支付,如未投保发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经营商品要具有完备证件: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 ◆质量检验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总代理、总经销授权书; ◆商标注册证明; ◆报价单(加盖公章),进口商品要提交完备进口手续交给甲方备案。 8、乙方经营场地内营业时间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统一时间,不得随意自行安排,不得空岗。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应自觉照章纳税。 10、乙方对承租场地装修方案及配备设施,必须经甲方最终审定方可实施,甲方拥有监督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装修及拉线接电; ◆乙方在装修前,必须事先申报装修方案,提供装修图纸及装修效果图,其装修格调必须与场内原有装修保持协调; ◆在征得甲方同意,不影响周边正常营业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装修(费用自理)。 11、租赁场地交还时,乙方装修,壁挂及照明等一切不能移动设施,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毁坏。 12、乙方应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开展促销活动,并支付一定广告宣传、促销活动费用(具体金额届时由双方商定);乙方在商品销售、促销活动中需要书写POP等广告牌,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审批后统一书写(费用由乙方承担)。 13、本合同到期时,如乙方不续约,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领取保证金前,必须将合同原件,保证金凭条原件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押合同保证金。 14、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如遇甲方经营性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第十条、广告 超市建筑物外及卖场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广告权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宣传牌及利用广播等任何形式在卖场范围内进行宣传。如确属需要,经甲方审核同意并收取一定费用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行为,为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可选择下列措施: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甲方有权在未解除本合同前提下,终止乙方对承租场地使用,并可将其财产移至公共贮藏地。 ◆乙方未按期缴纳租金,甲方有权按所欠租金总额5%加收滞纳金(每日),如超过30天仍未交纳,则甲方有权将乙方财产变卖,用变卖财产和保证金来冲抵租金,代扣代缴税费后,对不足部分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补交。 3、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擅自终止合同均视为违约(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和政府行为除外),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10000 元(壹万元整)。 4、本合同内容乙方不得外泄、外传及复印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续约 租赁期满,乙方如继续承租,需在租赁期满前 60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满。 2、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损失自负。 3、因任何一方违约或按照本合同双方约定可终止。 第十四条、租赁场地交还 1、在本合同期满而双方未续签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三日内将承租场地及甲方提供设施、设备等以良好、清洁状态交还甲方。 2、租赁场地交还前五日内,乙方应将自备设备及物品全部搬出商场,否则,即视为乙方放弃而由甲方处理,但甲方亦可将此视为逾期交还,甲方按合同约定计算租金。 3、租赁场地交还时,如乙方自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承租场地原状,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十五条、联络与通知 1、双方之间任何涉及本合同事宜和向对方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方为有效,在通知发出后十日内即视为已送达,但甲方有权以卖场告示、通知等形式送达。 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管辖法院为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本合同精神友好协商处理,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它补充事宜: (1)乙方给予甲方开业赞租费300元,条幅费100元,花篮费100元,在乙方进场时一次性缴清。 (2)甲方免除乙方照明费用和日常卫生用水费用。如需增加其它设备设施,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安装水表或电表,甲方按乙方实际产生数量,按甲方向供电或供水部门缴纳度数金额收取。 (3)乙方需要参加甲方DM单宣传时,费用按50元一个图片计算,此费用在产生当月交到甲方财务室。 (4)乙方商品安全,营业时间内由乙方员工负责,营业时间外由甲方负责。 (5)甲方保证乙方经营品相内商品,由乙方独家经营。 (6)乙方第一次应缴款项为:场租13800元,保证金5000元,人员管理500元,开业赞助/条幅/花篮500元,共计:19800元(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甲方(盖章):  重庆世纪华联购物中心 乙方(盖章):   李  静 签约人(签名): 签约人(签名): 联系电话: 023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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