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等级及赔偿标准 王佐朝律师
工伤赔偿项目
共同项目:
名 称
内 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备 注
医疗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单位参加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工伤医疗费﹦诊疗金额+药
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
复性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
伙食补助
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用人单位
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单位同意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
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因工伤到鉴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的,以该条标准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条第六款
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械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标准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停工留薪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支付,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职工原福利待遇不变,按月给付。
、原则上不超过个月。
、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单位负责
协商或者按照人损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
生活不能自理,应当以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解释。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工伤保险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备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工伤复发,确需治疗,享受本共同项目中除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外的其他工伤医疗待遇。
伤残一级至四级
名 称
内 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备 注
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
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赔偿金。
工伤保险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伤残等级,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个月工资
二级:个月工资
三级:个月工资
四级:个月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项。
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
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支付,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职工退休。
、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山东省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足。
伤残五级、六级:(残疾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目前为山东省标准)
名 称
内 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备 注
伤残补助金(五级、六级)
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的伤残赔偿金。
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
、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五级为个月工资
六级为个月工资
、保留及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一次赔付,其他待遇见五级、六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项。
五级、六级的伤残津贴
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劳动者可及用人单位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另行安排岗位,难以安排的,享受本津贴。
用人单位给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当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方法同一级至四级伤残。
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五级为%
六级为%
本项为可选择项,如经双方协商或者劳动者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的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
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劳动者可及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享受两项补助。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伤残医疗补助金:
五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月
六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月
就业补助金:
五级:个人工资×个月
六级:个人工资×个月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名 称
内 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备 注
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十级)
工伤致残七级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
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
以
个
人
工
资
为
基
数
七级: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八级:个月
九级:个月
十级:个月
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工伤致残七级至十级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但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月
八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月
九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月
十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每减少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七级:个人工资×个月
八级:个人工资×月
九级:个人工资×月
十级:个人工资×个月
因工伤死亡的赔偿:
名 称
内 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备 注
丧葬费
死亡的丧葬补助
工伤保险
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一次性补偿金
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补偿金
工伤保险
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三项
供养亲属津贴
发放给职工因工伤死亡前,以该职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津贴。
工伤保险
以劳动者工资为基数:
配偶:%
其他:%
孤寡老人以及儿童在此标准上增加%,所有亲属津贴之和不能超过其个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二项
备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津贴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停止工伤待遇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分级系列
)一级
)极重度智能减退;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肢瘫肌力级或三肢瘫肌力级;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小肠切除%以上;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重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或半径≤°);
)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级或截瘫、偏瘫肌力级;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级;
)肺功能重度损伤;
)呼吸困难级或~或~;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
)肝切除,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一综合症;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全胰切除;
)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急性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小肠切除>,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面部重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半径≤°);
)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半径≤°);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或半径≤°);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截瘫肌力级;
)偏瘫肌力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级;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一侧胸改术后(切除根肋骨以上);
)尘肺Ⅲ期;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
)肝切除,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粒细胞缺乏症;
)全胃切除;
)小肠切除,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膀胱全切除。
)四级
)中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癫痫重度;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或半径≤°);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或半径≤°);
)双耳听力损失≥;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一侧上颌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下颌骨缺损长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舌缺损>全舌的;
)双侧完全性面瘫;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单肢瘫肌力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级;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利手前臂缺失;
)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瓣膜置换术后;
)心功能不全二级;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肺功能中度损害;
)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尘肺Ⅱ期;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呼吸困难级;
)肝切除;
)肝切除,肝功能轻度损害;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白血病;
)小肠切除,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切除;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永久性膀胱造瘘;
)重度排尿障碍;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双侧肾上腺缺损;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面部轻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或半径≤°);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双眼视野≤%(或半径≤°);
)一侧眼球摘除者;
)双耳听力损失≥;
)鼻缺损以上;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一侧上颌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下颌骨缺损长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上或下唇缺损>;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舌缺损<、>;
)脊柱骨折后遗°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四肢瘫肌力级;
)单肢瘫肌力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级;
)利手全肌瘫肌力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级;
)非利手前臂缺失;
)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瓣膜置换术后;
)双肺叶切除;
)肺功能中度损伤;
)呼吸困难级或>~;
)肝切除;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青年脾摘除;
)胰切除;
)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
)胃切除;
)小肠切除,保留回盲部;
)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慢性中毒性肾病;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膀胱部分切除;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阴茎缺损;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闭锁;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轻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癫痫中度;
)不完全性失语;
)一侧完全性面瘫;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
)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或半径≤°);
)双耳听力损失≥;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瘘;
)鼻缺损<、>;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三肢瘫肌力级;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级;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拇指缺失;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并有肢体短缩以上者;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 趾;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 趾外,~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肝切除;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胰切除;
)白血病完全缓解;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
)胃切除;
)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
)肾损伤性高血压;
)一侧肾切除;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电烧伤颅骨切除>,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全身瘢痕面积%%;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或半径≤°);
)双耳听力损失≥;
)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以上;
)牙糟骨损伤长>,牙齿脱落个以上;
)截瘫或偏瘫肌力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级;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级;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一足除 趾外,趾缺失;
)一足除 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一前足缺失;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下肢伤后短缩<、>者;
)肺叶切除;
)肺功能轻度损害;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肝切除;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成人脾摘除;
)胰切除;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白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血小板减少(<×);
)胃切除;
)小肠切除;
)结肠大部分切除;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度排尿障碍;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阴道狭窄;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八级
)边缘智能;
)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颅骨外露;
)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鼻或面颊部有>或三处以上>的增生性瘢痕;
)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全身瘢痕面积%~%;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双眼视野≤%(或半径≤°);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外伤性青光眼;
)双耳听力损失≥或一耳≥;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发声及言语困难;
)一耳或双耳缺损>、<;
)牙糟骨损伤长≥,牙齿脱个以上;
)舌缺损小于舌的;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以上者;
)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级;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
)一足 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心功能不全一级;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肺段切除;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肝部分切除;
)胆道修补术后;
)脾部分切除;
)胰部分切除;
)腹壁缺损左右;
)胃部分切除;
)小肠部分切除;
)一侧肾上腺缺损;
)输尿管修补术后;
)尿道修补术后;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性功能障碍;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九级
)癫痫轻度;
)颅骨缺损≥,无功能障碍;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的增生性瘢痕;
)颈部瘢痕畸形;
)全身瘢痕面积%~%;
)鼻再造术后;
)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双耳听力损失≥或一耳损失≥;
)发声及言语不畅;
)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牙槽骨损伤长>,牙脱落个以上;
)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者;
)一拇指末节部分缺失;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一足 趾末节缺失;
)除 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除 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
) 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肺修补术;
)支气管成形术;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乳腺成形术后;
)膈肌修补术后;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子宫修补术后;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级
)颅骨缺损~,无功能障碍;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身瘢痕面积<%;
)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
)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
体;
)晶体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放大;
)双耳听力损失≥,或一耳≥;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发声障碍;
)一耳或双耳缺损>;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铬鼻病(无症状者);
)嗅觉丧失;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个以上;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鼻中隔穿孔;
)鼻或面部有>的增生性瘢痕;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岁以下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并有明显瘢痕;
)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者;
)除拇指外,余~指末节缺失;
)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胸壁异物滞留;
)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肝修补术后;
)脾修补术后;
)胰修补术后;
)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肾修补术后;
)膀胱修补术后;
)卵巢修补术后;
)输卵管修补术后;
)乳腺修补术后;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级以下(含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级以下(含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以下(含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克分升以下(含克分升)者。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半径≤度。
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半径≤度。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岁以上(含岁),女性岁以上(含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符合《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至级者。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级。
()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级。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中度肝功能损害。
各种疾病造瘘者。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半径≤度。
双耳听力损失≥分贝。
符合《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至级者。
判定基准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至级:
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级:正常肌力。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呼吸困难分级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38 / 3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