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火电企业燃料指标分析与管控.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0588620 上传时间:2025-06-03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11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火电企业燃料指标分析与管控.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火电企业燃料指标分析与管控.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火电企业燃料指标分析与管控 火电企业燃料指标分析与管控 燃料统计就是运用统计学的方法,与时、全面地收集燃料量、质、价信息资料,并加工整理成为管理所需的资料,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燃料核算就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使用规范的办法,客观地反映燃料各项经济指标,准确计量燃料成本。燃料统计和核算工作主要围绕燃料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个方面开展。 一、燃料统计指标 燃料指标反映了火电企业燃料生产经营的过程与结果,是衡量燃料管理成效的重要评价依据。对燃料采购、验收、结算、成本核算过程中涉与的主要指标项目和内容的了解和掌握,是加强燃料指标管理,提高燃料工作水平的基础。 燃料统计的三大指标:数量、质量、价格(简称“量、质、价”),贯穿于燃料供应、耗用、结存完整过程中。 1.数量指标:指燃料供应量、耗用量、库存量。统计燃料供、耗、存总量指标,观察其变化,为调运和生产提供资料。 2.质量指标:燃料的主要质量指标有挥发分、发热量、灰分、硫分、水分等。统计分析入厂与入炉煤质量指标、入炉煤与锅炉设计煤种指标变化,为生产部门配煤、提高工效以与节能降耗提供参考资料。为燃料结算提供质价依据,对质价不符的向矿方提出索赔。 3.价格指标:包括煤炭价格、运输费用、其他费用等项目,涉与燃料的数量、质量等多重因素关系。统计、审核燃料价格与价款结算等方面的指标,为核算燃料成本和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供资料。 二、入厂煤数量计量 (一)入厂煤数量计量工作要求 1. 计量器具的配置 入厂煤检斤率应达到100%。 根据入厂煤运输工具的不同,配置相应的计量器具。 对于火车运煤,计量采用动态或静态轨道衡。采用轨道衡计量的,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在计算每一节车的净重时用过衡的毛重减去这节车皮的自重计算得出。 对于汽车运煤,计量采用汽车衡。采用汽车衡计量方式的,须按照空、重车分别过磅,按照空重车之差作为数量计量结果,净重=毛重-皮重。 沿海沿江大型船舶运输的,通常采取水尺计量方式。水尺计量是通过测定承运船舶的吃水,依据船舶有关图表计算船舶载运货物的重量。 皮带直接进厂的,采用皮带秤计量方式(如开远、元宝山、大武口),以皮带秤示数为准;在入厂煤转运至煤场过程中,可在转运途中设置皮带秤,用于入厂煤计量核验。〔如:沿海沿江地区采用水尺计量的,可通过皮带秤计量结果进行校核〕 2.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验 通过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验来控制计量误差。所有计量器具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日常使用和保养。所有计量器具应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和校验,执行相关的国家计量器具检定标准。至少每年检定一次。 〔入厂煤计量设备检定时电厂相关人员要参与检定过程,不同的准确度等级,计量衡器的允许误差不同,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检定结果应有利于电厂。火电企业要定期进行自检校验,防止因检定周期长对衡器结果的漂移调整不与时。另外要注意定期检查衡器是否受外部干扰,做好安防措施。〕 〔计量结果的自动传输从现在的技术水平上已完全没有问题,但仍有很多单位没有实现联网,手工传递计量结果。〕 (二) 入厂煤数量指标 1. 矿发数量 也称票重、运单量、发货量。指煤炭供货商经铁路、公路、水(海)路运输后到达的货票数量(发货时供应商计量或委托供需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计量的数量)。 2. 入厂净重 即实际入厂量,电厂实际计量的煤炭净重。 3. 结算数量 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由厂矿双方确定的结算数量,用于结算价款的依据,是作为财务入库记账用,分摊采购成本的数值。 〔在数量报表体系中应体现矿发、净重、结算数量这三个数据,以票重来计算合同兑现率,以净重计算来煤量,以结算数量来核算采购成本,针对不同的应用目的取相应的数据。在计算入厂煤加权汇总质量时用净重数量作为权重。〕 4. 运损 合同约定以到厂实际验收数量结算且需承担合理运损的,或合同约定以矿方供应量(货票量、票重)结算的,按列(按批)货票计算的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失数量。按照相关规定,煤炭运输中的合理运损率如下:铁路运输1.2%;公路运输1%;水路运输与水陆联运1.5%;中转换装1次增加1%。 〔火车、汽车煤以到厂交货方式的,不应计运损。〕 〔由于规定运损是由买方负担,因此运损相当于抬高了入厂煤炭的单价。现在,由于铁路方面严格装车管理,盈吨的机会几乎没有,而亏吨现象普遍,造成运损量增加,增加了电厂的负担。因此在合同谈判中应尽量避免承担运损。〕 〔个别单位还存在运损提取不规范的现象。运损应按批次计算〕 5. 盈亏吨 入厂盈吨量:煤炭实际入厂验收净重超出货票记载重量,可按车或按列(批)计算盈吨数量。 入厂亏吨量:入厂煤炭净重小于货票量且小于的部分超过合理运损量的那部分煤量。 〔一般情况下,车板交货方式盈吨应支付煤款而不计运费,亏吨应索赔煤款与运费。以到厂交货方式的,直接以电厂计量为准,按照实收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6. 入厂煤水分的影响 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应约定全水分上限。实际来煤水分超过合同计价水分时,要对来煤数量进行调整,折算到合同计价水分的基准。 合同计价水分的煤量=过衡净重×(1-验收水分)/(1-合同计价水分) 〔如果来煤超合同水分,对来煤验收数量进行了调整,那么应该对入厂煤化验的低位热值进行调整,则由空气干燥基高位热值换算成收到基低位热值时,全水分值应采用合同中的全水分,而不是以实际验收全水分。否则,既超水扣吨,又降低热值,就双倍扣罚了。至于是扣吨还是扣热量,应该计算一下,哪种方式更有利一些。〕 三、入厂煤质量验收 (一)入厂煤质量验收工作要求 入厂煤应批批采样,检质率为100%。入厂煤应实施连续采样,确保子样点分布在所有入厂煤车厢(驳船)与皮带中。 人工采样重点是加强采样过程的监督,按照集团公司燃料智能化管理建设的要求,逐步减少人工采样直至最后取消。 机械采制样要保证设备的性能满足国标要求,应通过权威部门的性能试验,新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一次性能试验,投入使用后至少2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检验。 入厂煤样品的制备与化验自动化程度相对较高,管理的重点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强过程的监督。〔煤检中心李春艳总工有专题讲述,在此不再详述〕 (二)入厂煤质量指标 常用入厂煤质量指标主要包括:发热量、全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灰熔点、可磨性系数等。 1. 煤炭质量指标的基准 煤所处的状态或者按需要而规定的成分组合,称为基准或简称为基。基准有多种表示方法,但对电力用煤而言,常用的基准有以下四种: 收到基(ar),其含义是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例如电厂收到的商品煤,其各项特性指标就应该以收到基准来表示。 空气干燥基(ad),其含义是以与空气湿度达到平衡状态的煤为基准。例如:原煤样经制样后〔过程已包含空气干燥〕,直接送往化验室进行煤质特性指标分析的样品,就是空气干燥基准煤样,其各特性值的测定结果就应该以空气干燥基准表示。 干燥基(d),其含义是以假想无水状态的煤为基准。实际上干燥基准的煤,也就是不含水分的煤是不能稳定存在的。当干燥的煤一接触空气,就会吸收空气中的水分,直至与空气湿度相平衡,故无水状态的煤只是假想的一种状态。 干燥无灰基(daf),其含义是以假想无水、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煤中无水、无灰,实际上就是指煤中的可燃成分。任何煤不可能没有灰,只是灰分含量有所高低不同,故无水、无灰状态的煤是不可能存在的,这种煤也只是假想的一种状态。 2. 发热量(Qnet,ar) 单位量的燃料完全燃烧后所放出的热量称为燃料的发热量,高位发热量指单位量燃料的最大可能发热量,包括了燃烧生成的水蒸气凝结成水所放出的气化热〔全水分较高的褐煤影响尤其较大〕,低位发热量去除了这部分热量,电厂锅炉燃烧后水分是气化方式,这部分热量随水蒸气排出,无法利用,因此电煤一般采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能实际上反映煤用来发电的净热量。 3. 全水分(Mar) 吸附或凝聚在煤颗粒内部的毛细孔中的水分,称为内在水分,附着在煤颗粒表面上的水分,称为外在水分,全水分是指煤炭干燥到空气状态所析出的外在水分与在化验室干燥到绝对干燥状态析出的内在水分的总和。 4. 灰分(Ad) 灰分指煤炭中所有可燃物质在一定温度下完全燃烧以与煤种矿物质在一定温度下产生一系列分解、化合等复杂反应后剩下的固体残余物。一般采用干燥基,因为干燥基不受试样水分波动的影响,使不同单位在不同环境下所测煤质特性指标值具有了可比性。 5. 挥发分(Vdaf) 煤炭在一定温度下密闭加热到一定时间以后,从煤中分解出来的液体(蒸汽状态)和气体产物,减去煤中所含的水分即为煤的挥发分。由于干燥无灰基不计水分与灰分,即仅考虑可燃成分,一般采用干燥无灰基,即挥发分在煤的可燃组分中所占的百分比。 6. 硫分(St,d) 煤炭中所含各种硫分(如硫酸盐硫、黄铁矿硫、有机硫等)的总和,一般采用干燥基,通常所称低硫煤指硫分低于1%的煤。 7. 灰熔点(ST) 通常所称的灰熔点指软化温度(ST),在煤灰熔融性测定过程中灰锥弯曲至锥尖触与托板或灰锥变成球形时的温度。 8. 燃料质量指标的加权汇总 质量指标以实际入厂煤量进行加权汇总。以发热量为例: 报告期入厂煤热值指发电企业入厂原煤实收量与其对应批次的实际入厂化验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值。单位:兆焦/千克。 计算公式: 前述质量指标除灰熔点外,加权计算方法同入厂煤发热量。 (三)商品煤的质量要求 国家有关部委近期发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月1日期施行),提出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 2. 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 3. 其它指标 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的商品煤除在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褐煤: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2. 其它煤种: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办法》同时规定:京津冀与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从《办法》规定的质量要求来看,对煤炭质量的标准不算非常严格,但云南、贵州、重庆等部分地区的煤炭质量仍较标准有一定差距,况且目前部分地区还单独规定了部分地区的质量要求,采取更为严格的煤炭质量标准,如:天津市地方标准要求,发电企业污染物排放能达到稳定限制要求的(二类),发电用煤硫分≤0.8%,灰分<20%;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稳定限制要求的(一类),发电用煤硫分≤0.5%,灰分≤12.5%,挥发分≤37%。在目前国家对环保重视的程度上看,这种趋势有可能在其他地区扩展。〕 四、入厂煤结算 (一)入厂煤价格核算 煤炭交货方式直接影响到燃料统计和成本核算的口径。交货方式是煤炭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必须明确约定。 交货方式有:矿场交货、矿场车板交货、发站车板交货、到站车板交货、到厂交货、电厂专用线交货、平仓交货、到港交货等。 目前最常用的交货方式有:矿场车板交货、到厂交货、平仓交货、到港交货。 矿场车板交货:交货前所发生的费用由出卖方承担,装上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买受方承担。买受方承担发站取送车费(或矿场专用线费用)、正常的运杂费(国铁发站以后)和运输损耗。 到厂交货:铁路、公路运输,煤炭以到厂验收为准。验收前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买受方不承担运输损耗。价格按到厂一个价,一票结算或两票结算,两者因运费抵扣税率不同,对不含税价格有一定影响。 价格核算一般采用按月加权平均质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热值、灰分、水分、挥发分、硫分等指标进行价格考核,确定结算价格。目前有的单位采取了按日核算价格的方式,优点是避免了不同批次煤炭质量的大幅波动,有利于采购煤炭质量的均衡稳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加大了扣罚力度,具备条件的电厂可以参考。也可以通过对质量严重不符的单批煤加重考核的方式,维护企业利益。 〔价格核算方面存在的部分问题:热值等质量区间过大,无最低限,对硫分的扣款不明确,还有规定了硫分但未标明基准,扣水、扣吨的依据不足。部分以矿发数量、质量为准或双方共同确定值为准的合同,矿发与实收差距过大。〕 (二)入厂煤价格指标 入厂煤价格的构成包括车板(平仓)价、运费、杂费、代理费、其他等。 1. 车板价 由煤炭供方(供应商)负责装车费用并交由承运方发运前的燃料含税交易价格。 2. 港口平仓价(离岸价,FOB) 指港口装船发运前已平仓计量的含税交易价格,包含除水上运输费用以外的其它全部费用。 3. 运费 指国(地)铁铁路运费、汽车运费、水(海)运费或皮带运费。 〔汽车运费、船运费已经完全市场化,由供需双方协商。铁路运输仍具有计划经济特征,运费由国家控制,部分新线执行新价,不同线路费用项目也有差异,在市场调研、煤源开发、新建火电项目测算运费时要充分考虑。〕 4. 杂费 指燃料入库落地交货前,除天然煤价、运费外的各种杂费,是燃料入厂结算时需承担的除运价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成本核算部分详述。〕 5. 代理费 属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由于各种原因通过代理商发运的煤炭代理商收取的费用折合单价。表现形式为:服务费、运输费用、直接计入煤价。〔集团公司目前已要求全面取消代理费。〕 6. 其他价格 运损折算价格与其他计入煤炭采购成本的费用折算价格。 7. 入厂煤单价 报告期与实际入厂燃料量(包括已结算和未结算部分)相对应的,按照车板价(出矿价、平仓价)计算的已付和应付煤价款与相对应的各种运费计算出的含税加权平均单价。未结算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估价计算。 8. 入厂标煤单价 报告期与实际入厂煤炭(包含已结算和未结算)相对应的全部到厂总费用折合标准煤量的平均单价。为了对应分析入炉成本,分含税和不含税两种统计口径,计算时分别以含税和不含税费用进行计算,结果应标明含税和不含税。 五、燃料耗用 (一)入炉煤耗用计量 1. 计量方法 入炉煤耗用量以电子皮带秤进行计量。每台锅炉入炉煤均应安装电子皮带秤和实物校验装置,实现入炉煤检斤率100%。 电子皮带秤应规定校验。实物称每半月校验一次,链码称每十天校验一次,允许偏差小于千分之五。至少连续二次校验结果在合格范围内才算校验合格。临时检修期间,按故障前5天各运行机组平均标准煤耗和各运行机组当日发电量计算耗煤量。 〔入炉煤计量要用安装在入炉煤皮带机上的皮带称计量。不能用给煤机所带皮带称计数作为入炉煤量的计量,给煤机计量结果可以作为分炉计量的一个参考数字。〕 2. 入炉煤计量结果的调整 数量调整: 火电企业应每天统计的耗煤量,月末累计出当月耗煤量。 入炉煤耗用数量可定期(每月)按规定对耗煤量进行适当调整: (1) 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入炉原煤与入厂原煤全水含量差异较大,特别是当报告期内天气发生较大的旱涝变化时,尤其对露天煤场,库存煤的全水含量变化比较大,会引起库存的虚亏或虚盈,因此应进行水分差量调整。 〔除非水分差很大,一般情况下不做调整,因为调整入炉煤量、入炉热值,如果精度不够,会影响煤耗变化较大。可根据公式计算出的调整数量进行部分调整,来对指标进行修正。目前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个别单位水分差调整量明显偏大,长期调减库存,调整量与实际化验结果不符。〕 (2) 入炉煤计量皮带称的计量误差。 电子皮带称使用中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准确度等级0.5级),在运行过程中有时存在大幅超出范围的情况。为合理计算煤耗、允许每月进行偏差调整,但必须有相关计算依据,调整量要以皮带秤校验结果为依据。 〔入炉煤数量按规定调整的目的是防止煤场出现虚盈虚亏,必须有准确可靠的依据。入炉煤的数量、质量不允许人为调整。〕 (二)入炉煤质量检验 1. 入炉煤采制化工作要求 (1)入炉煤质量检验单元。入炉煤应班班采样,检质率为100%。入炉煤质量监督以每班〈值〉的上煤量为一个采样单元,全水分测定以每班〈值〉的上煤量为一个分析检验单元,再用加权平均值计算一天(24h)入炉煤的全水分。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测定以一天(24h)的上煤量混合样作为一个分析检验单元。 如果没有均匀配煤,入炉煤质变化大时,应按每班上煤量为一个分析检验单元,再用加权平均值计算一天(24h)入炉煤的全水分、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 (2)入炉煤质量检测项目。每日测定入炉煤综合样的全水分、工业分析、全硫含量与高、低位发热量。每季对入炉煤累积混合样进行氢值测定。 (3)入炉煤采制样设备。入炉煤质量监督样品应由机械采制样装置(采样机)在入炉煤输煤过程中采取。 机械采制样装置(采样机)使用时,应结合所采入炉煤的煤质特性制订适宜的机械采样方案,应通过权威部门的性能试验,确保满足GB 19494.3中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新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一次性能试验,投入使用后至少2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检验。当变更新的燃用煤种后应重新制订采样方案,并进行性能检验。机械采样装置投入率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燃煤机械采样装置投入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入厂或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投入时间与输卸煤设备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入炉煤质量监督应以原煤量为准。入炉煤和入炉煤粉样品分别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入炉煤和入炉煤粉平均质量的部分样品。入炉煤样的分析化验结果可作为评价入炉煤质量的依据;而入炉煤粉的检测结果只用于监督制粉系统运行工况,不能代表入炉原煤质量,并且不能用于计算煤耗。〕 〔掺配燃用的煤炭要符合入炉质量需求,根据负荷、环保排放做好采购、耗用、储存的综合平衡,符合生产运行规律〕 (三)燃料耗用指标 1. 发电用天然煤量 与报告期发电量相对应所消耗的天然煤数量。月耗用原煤量通过每日入炉煤计量结果汇总和月终盘存和收、耗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全月耗用的原煤量。热电厂耗用的原煤与其他燃料,按发电耗用和供热耗用分开计算。 〔电厂一般由计划部门根据机组发电、供热、供汽等具体运行工况,将总耗量煤分解为发电耗用、供热耗用等具体耗用煤。 燃料部从计划部取得耗煤量,填报燃料来耗存报表。〕 2. 发电用标准煤量 报告期发电耗用的全部天然燃料数量折合成低位发热量为29271千焦/千克的标准煤量。根据燃料性质不同,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应分别统计为发电煤折标准煤量、发电油折标准煤量和发电燃气折标准煤量。 3. 供热用天然煤量 与报告期供热量相对应所消耗的天然煤数量。供热天然煤量根据供热标煤量折算。 4. 供热用标准煤量 根据供热量、供热比、锅炉效率等相关指标按规定折算的标准煤消耗量。 5. 入炉综合标准煤量 报告期发电、供热用标准煤量合计。 6. 其他用天然煤量 发电、供热生产用煤以外的其它用煤量。 〔其他用煤范围在成本核算内容部门详述〕 7. 调出量 报告期已经计入入厂数量的燃煤(燃油、燃气)外调给其他单位(地方)的数量。 8. 入炉煤质量 主要包括发热量、全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灰熔点等质量指标,报告期按照入炉煤量与其对应的实际化验的质量指标的加权平均值。 六、煤炭结存 (一) 煤场盘点 1. 煤堆体积的测定 人工盘煤:规则型煤堆通过煤堆整形后,采用正截角锥体体积公式计算;对于难以保持规则形状的煤堆,可采用平行线法积分法计算。 激光盘煤仪:对于不规则煤堆,在无需整形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激光盘煤仪可快速测出煤堆的体积。其测量重复性一般小于1%。 〔应尽量采用激光盘煤等设备,逐渐取代人工盘煤,但激光盘煤仪有时也存在问题需要注意,比如固定式的盲区、便携式的基点设定、盘点过程中的操作方法等。〕 2. 煤堆密度的测定 煤堆不同位置其煤质指标、压实情况不同,因此是不均匀的,堆积密度是不同的,要根据不同堆存位置单独取值。煤堆密度测试通常采用的方法有模拟法和沉筒法: 模拟法通过不加压试验、稍加压试验、重加压试验、推土机压实试验测试模拟不同堆积条件下的煤炭密度,然后根据化验的灰分,绘制煤炭堆积密度与灰分关系曲线图。使用时可根据煤堆的压实情况与部位,选用适当的堆积密度。 沉筒法通过将钢筒用推土机压入煤堆内,取出后沿筒口刮平,根据钢桶内的煤炭重量与体积,求堆积密度。 〔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要根据煤场实际的堆存状态进行准确测量,尽量减少煤炭密度误差对盘煤结果的影响。目前很多单位密度测试都不够规范,比如:选点不足,方法不对,选取的密度代表性不强,不能反映煤场堆存实际。〕 (二) 煤炭结存指标 1. 期末账面库存 报告期电厂煤炭账面库存数量。 2. 期末实际库存 报告期电厂实际库存煤炭数量。 3. 储存损耗 报告期库存燃料的损失量不超过规定最大储存损耗量部分。煤炭库存最大储存损耗量规定为报告期当月日平均库存煤量的0.5%(0.5%*Σ当月每天存煤量/当月天数)。煤场不亏煤不提场损,计提场损不得造成盈煤。 4. 盘盈或盘亏 即月末盘点实际存煤与账面存煤相比的盈、亏数量。报告期末燃料实际盘点库存煤量与期末帐面存煤量之差。 计算方法:①“盘点前帐面库存量﹦上月末(期初)库存量+净重(或当月实收量-合理运损量)-全部耗用量(发电、供热实际耗用+其他耗用)+调入量-调出量+水份差调整量”。②当盘点实际库存大于帐面库存时,记为盈吨(+),“盘盈量=期末实际库存量-期末账面应存量”。③实际盘点库存小于帐面库存时,其中小于当月日平均存煤量0.5%部分的记为合理储损,其余记为盘亏(-)。“盘亏量=期末账面应存量-期末实际库存量-最大合理储存损失量”。 燃料盘点盈亏量应在当期报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计入当期账面库存燃料量。 〔账务处理在燃料成本核算部分详述。〕 七、燃料成本核算 〔燃料成本核算主要内容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12年11月12日发布,2013年1月1日期执行。〕 根据电厂生产特点,电力、热力产品成本核算设置以下成本项目:燃料费、购入电力费、水费、材料费、职工薪酬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研究开发费等。 根据不同的用途,将生产费用划分成不同的项目,称为成本项目。燃料成本是归入到生产费用下的。 燃料核算的意义在于准确计算生产成本,为经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核算经营成果。 (一) 燃料核算的主要工作 1. 燃料核算科目设置 2. 燃料购入成本核算 3. 燃料耗用成本核算 4. 燃料盘点与库存成本核算 5. 燃料核算财务处理 (二)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核算燃料成本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定: 1. 正确核算。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健全,各种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手续完备。 2. 实际成本核算。各单位在燃料收、耗、存等环节发生的支出,均按煤、油、气的品种以实际成本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燃料耗用单价统一采用按照煤种、油种等加权平均法计算。 3. 合理估价。对已到厂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估收,财务部门确认、履行有关程序后与时进行账务处理。 4. 燃料的清查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电厂应按规定定期对燃料实地盘点,严禁出现煤场亏煤。 5. 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对于热电联产的单位,所发生的燃料成本,应按照电热业务类型划分清楚,合理负担。 6. 成本核算方法一致性。成本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分配方法与分配标准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 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 2. 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出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第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海运费和水陆联运费。 3. 杂费:指厂外杂费,具体包括: 铁路杂费: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在煤炭运输当中剔除运输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铁路杂费共计20 小项,即:铁路基金、取送车费、电力附加费、新线均摊、中转作业费、保价费、印花税、临管费、回空费、压线费、京九分流、自备车费、联防费、催调费、租修费、专维费、过轨费、过衡费、列检费、其它铁路杂费,以上费用各发电企业必须按照铁路有关规定据实发生。 矿区杂费:一般指供煤企业矿区内的装车费、短途运输费等,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 港杂费:指船运港口收取的费用,费用计算方法按照港口的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取送费:指企业雇用拖船将煤炭运送到电厂专用码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水运杂费:指航管部门或船运公司收取的费用,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公路杂费:指地方部门收取的费用,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地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会计科目调整:对比2013年,2014年度杂费科目主要变动辅助核算对应厂外杂费分类,厂外杂费分类包括“铁路杂费”、“矿区杂费”、“水(海)运杂费”、“公路杂费”。 铁路杂费包括火车取送车费、铁路劳务服务费、火车卸车清扫费,不再包括翻车机维检费、自备车维护检修费、铁路衡器检定维护费,上述三项费用记入生产成本修理费,作为固定费用,不影响燃煤耗用平均单价; 水海运杂费包括:港杂费、港口取送费、水运杂费; 矿区杂费包括:矿区内的装车费、短途运输费等。〕 (四)定额内运输途中损耗 煤炭的运损定额运损率,〔前面已讲〕铁路为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在此范围内运损,收料时可直接减少实收数量,不减少应付的燃料价款,仅影响燃料的购入单价水平。即: 入厂煤单价(元/吨)=(发票煤数量×单价)÷实收煤数量 实收煤数量=发票煤数量-定额内合理运输损耗煤量 在电厂交货的煤炭,不允许计算运输耗损煤量。 (五)厂内费用 1. 卸车(船)费:指煤炭中途转运或厂内雇用人工卸煤时发生的卸费,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2. 管理服务费:指煤炭在购销过程中发生的中间费用,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双方合同条款执行。 3. 二次搬运费:指煤炭需要进行二次运输时发生的费用,企业按照煤炭倒运数量和运输价格的乘积支付的费用。 4. 车底清扫费:指车皮进厂卸车时,雇用人工进行清扫车厢时发生的费用。 5. 煤场清理费:指企业对煤场进行清理时发生的费用。 6. 场地租赁费:由于煤场储存数量较小,需要租用其它场地进行储煤时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7. 煤场设备租赁费: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用煤和煤场管理需要而租用其它单位设备时发生的费用。 8. 煤场设备维护费:指企业进行煤场设备维修时发生的费用。 9. 自备车租赁费:企业在租用其它单位火车车皮时发生的费用,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10. 其他杂费。 〔2014年会计科目调整:三项租赁费用分别计入生产成本下租赁费的对应科目,煤场设备维护费不再记入厂内费用,作为电力成本的固定费用,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的修理费核算,不影响燃料耗用加权平均单价核算。 2014年度“燃料-厂内费用”新增细化了以下6个科目:二次倒运费、煤场作业清理费、卸车清扫费、煤场劳务服务费、燃料管理服务费、厂内费用转出。月末通过科目“厂内费用转出”将已归集的燃料厂内费用成本转出到“燃料-在库燃煤-厂内费用转入”科目,按煤种分摊,构成在库燃煤的购入成本,影响燃料加权平均单价。〕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1. 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与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与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自有铁路维护费用不在“铁路维护费”反映; 2. 燃料系统代运行费指新体制电厂将燃料接卸、燃料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燃料生产运行、接卸与煤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在“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委托运行费”中反映;委托采制化支付的费用作为二次费用在电煤购入成本反映; 3. 燃料采购人员(含驻矿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差旅费、办公费和招待费等不应计入燃料成本,应当按照费用性质分别列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核算。 (六)燃料入库验收 1. 电厂燃管部门应按照集团公司燃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到中转港、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燃管部门应按规定与时、完整收集矿发量、入厂验收量、运损、质量、单价等原始记录,编制验收单据或报表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财务燃料账。燃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如实反映运损,明确是否存在亏吨。实际运损在国家规定定额内运损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运损内,只减少数量,并以名义金额1 元调整燃料价款。如亏吨,燃管部门应与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与时向煤矿等相关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要求矿方补足数量,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在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补足数量的,冲减运损,并以名义金额1 元反映金额。如遇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导致损失的,电厂燃管部门应与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积极索赔,履行财产损失审批手续后,将冲减追回款项和赔款等款项后的煤款净损失按财产损失处理,期末不留余额。 2. 电厂燃管部门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到中转港、到厂煤进行质量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燃管部门应根据入厂燃料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如合同热值)要求进行索赔或奖罚,实际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奖罚金额,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并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价均按电厂入厂化验热值计算确定。 (七)燃料暂估 1. 估收程序 燃管部门负责电煤估收,并将估收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月末,燃管部门应估收所有已到厂尚未结算的电煤,次月1 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截止当月末的所有估收资料。 2. 估收方式 估价入账应采用“满估满冲”的方法,即燃料管理部门,根据运输传票、验收记录,确认燃料验收的实际数量,并分别供货单位、燃料品种、到场(库)时间、验收数量和暂估单价计算燃料暂估金额,编制《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和《燃料暂估金额计算表》递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据此作暂估账务处理,下月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以便按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3. 估收内容 单价:已签订合同的,按照来煤质和量找出对应的合同质价协议进行实际估收;未签订合同的,按照燃管部门提供数据进行估收。 数量:应以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确定的数量估收,如合同约定以矿发量交货的,则以矿发量估收;如合同约定以入厂验收数量交货的,则以入厂验收数量估收。 运输费用估收:运输费用应根据运输合同与最新历史记录参照采购价款估收原则进行估收。 杂费估收:杂费按最新记录进行估收。 4. 燃料暂估款的处理 对同一单位既存在预付燃料款又存在暂估燃料款的,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预付燃料款与同一单位的暂估燃料款互抵,以净额在资产方或负债方反映。 (八)燃料耗用范围 1. 生产用燃料 ① 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与助燃用油; ② 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③ 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的燃料; ④ 机炉小修、临时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 ⑤ 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⑥ 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2. 非生产用燃料 ① 机炉进行大修或技术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 ② 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 ③ 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发电供热所耗用的燃料; ④ 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 ⑤ 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所耗用的燃料; ⑥ 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储存损耗)与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定额损耗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⑦ 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 (九)燃料耗用的计量与计价 1. 电厂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入炉煤采制化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入炉煤耗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结合月末实际盘存进行分析后确定,财务部门根据电厂燃料管理部门提供的耗用数据为依据,按照加权平均单价结转燃料耗用成本。 月末,电厂燃料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记录编制月度《燃料收入、耗用与结存报告表》与相关资料,同时填制燃料领料单,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财务燃料账与燃料收、耗、存月报表核对无误后,根据燃料耗用量月报表和领料凭单汇总生成全月燃料耗用总量,编制“燃料耗用分配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2. 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负担 发电用燃料与非发电用燃料必须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挤占,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热电联产的单位,月末应将所发生的燃料成本按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比例分摊。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应由热力成本负担。其计算公式为: 发电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发电用标准煤量作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供热用标准煤量作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实际发电(含供热厂用电)燃料单位成本×实际发电(含供热厂用电) 燃料单位成本=实际发电燃料费用(包括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发电量。 (十)燃料盘点 1.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电厂应根据运输计划、运输条件、供货情况等,确定燃料的必要储量,建立合理的燃料占用定额,但不得因此缺煤降负荷或者停机。根据有关规定,坑口电厂一般应储备不少于7 天的用煤量,非坑口电厂一般应储备10 至15 天的用煤量。 2. 电厂应按规定逐月调整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水分差煤量一律调整电煤库存,如为负数,则调减库存,如为正数,则增加库存,账务处理在调整数量的同时,按照名义金额1 元调整金额。以调整水分差后的库存量作为盘点的账面库存数。 3. 电厂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强燃料管理,月度储存损耗应控制在日平均存煤量的0.5%以内,严禁出现煤场亏煤。出现盘盈,履行审批手续后与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期末财务部门燃料账和燃料管理部门库存账数量相符、账面数量和实物数量一致。具体账务处理为: 出现盈煤的,电厂应查明原因并报请燃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部门批准,增加燃料库存,借记“燃料—在库燃煤—煤款”,贷记“生产成本—电力成本—其他费用”; 燃料贮存损失,属于定额内的,可以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借记“生产费用—其他费用—存货毁损和报废”科目,贷记“燃料—在库燃煤—储损费用”科目。超定额损耗,必须查明原因:属煤耗计算误差,应调整煤耗,借记“生产费用—燃料”科目,贷记“燃料—在库燃煤—发电耗用”科目;属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燃料—在库燃煤—其他减少”科目,电厂应履行财产损失报批程序,批准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