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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发生纠纷在哪里起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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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发生纠纷在哪里起诉 加工合同发生纠纷在哪里起诉   篇一:最全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 月 一 日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材 料 证 据 清 单   提交证据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篇二:最全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最全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 月 一 日   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材 料 证 据 清 单   提交证据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篇三: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   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民立他字第23号   颁布时间 2003-12-8   实 施时间 2003-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立民字第118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立他字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受理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属于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民法典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   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2003年12月8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生,该厂厂长。   1999年9月17日,河南远航公司与天津正大箱厂签订了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津正大箱厂向河南远航公司定购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一条,由18台套单机组成。合同对该生产线设备性能和主要参数、质量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供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经天津市汉沽区公证处予以公证。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了生产线。后因货款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00年4月10日河南远航公司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正大箱厂支付所欠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2000年4月1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天津正大箱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方属购销合同,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2000年6月2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天津正大箱厂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0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0年10月25日天津正大箱厂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相互返还;判令被告河南远航公司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币40万元。同年10月27日汉沽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立案受理。被告河南远航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已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天津正大箱厂以同一性质案件向该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立案,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11月22日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河南远航公司不服提出   上诉,2001年1月15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本案存在分歧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主要标物是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该生产线是天津正大箱厂依据其租用天津市灯具三厂厂房、场地情况而单个设计。该生产线与河南远航公司对外销售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种类和型号均有差异,并非“通用”产品,该生产线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1月13日《关于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批复》,双方所签订合同应为加工承揽合同。河南远航公司作为加工生产等主要行为所在地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因合同发生纠纷,河南远航公司向其所在地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同属购销合同,因合同中约定各个单机均系通用产品,只是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天津正大箱厂场地配置不同尺寸单机,此情节不改变双方之间购销关系”认定与合同性质不符。故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对合同性质认定有不同看法。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别显著。首先,二者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即合同标不同。买卖合同标物是物,即具有定性产品性质、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商品;而加工承揽合同标是行为,即加工方应定作方特殊要求设计图纸、制造完成工作成果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行为。之所以称为“行为”,是因为这里“工作成果”虽然也有物表现形式,但并不具有定性产品性质,也不是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商品,仅仅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特殊需要而设计和制造。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工作成果虽然也是“物”,但其实质却是凝结在工作成果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绝不仅仅是工作成果物品本身。其次,二者合同履行期限不同。买卖合同交付是定型产品,履行期限较短;而加工承揽合同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特殊需要设计制造工作成果,往往需要较长履行期限。该案所涉及瓦棱纸板生产线属于先有定型产品而后销售,双方签订也是购销合同。合同履行中,河南远航公司在较短时间内按照对方具体使用要求,对该生产线技术参数略加改动而交货、安装,并未突破原有产品整体设计生产方案,故不构成重新设计制造,充其量属非通用产品买卖。对18台套单机组装也应是售后服务范围,而不是个别加工服务。根据合同交付   是略加改动定型产品,而不是个别加工服务,不符合应定作方要求重新设计制造特殊工作成果这一法律特征,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正大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远航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民法典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四、对本案法律适用分析   涉案合同定性与管辖权问题系两地法院争议焦点。   关于合同性质   本案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是关键。我国民法典关于这两类合同性质有专门规定。它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不同。买卖合同   目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目在于获得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这只是合同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义务。二是买卖合同标物是否由卖方加工或制作无关要紧,而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和制作。三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标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四是合同标物特定性。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物特定性。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关于天津正大箱厂须于1999年9月25日前将机械设备电器基础图纸交付河南远航公司,对生产线尺寸、原纸支架、设备预热器、预调节器、过桥等设备进行改造加工等提出具体要求,以及双方派人共同组成安装领导   小组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问题等,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加工、定作、测试、检验等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法律特征,最为关键是该生产线是根据天津正大箱厂租用房屋尺寸而特制,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不同。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报告中也承认河南远航公司对该生产线技术参数有所改动。至于合同履行期限长短,能否作为确定合同性质依据值得研究。一般来说,在承揽合同中,与制作工作多少、难易程度及制作人加工能力和熟练程度有关;在购销合同中与购销地点远近、标物性质等有关,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中观点与当事人约定和实际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6号《关于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批复》第一条规定,即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名称,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应当以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本案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具有承揽合同特征,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   关于管辖权确定   两地法院分别受理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河南远航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加工行为地在河南省温县,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将所受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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