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至第六章内容.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0588230 上传时间:2025-06-0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5.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至第六章内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至第六章内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至第六章内容)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一章到第六章内容)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旅游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含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费用;(3)行程中发生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经营边界和明确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以旅行期间自身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客观因素引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1)旅游行程出发地、途经地、目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时间;(8)行程安排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旅游者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权利 1、根据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超出合同约定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地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告知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变更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因此支出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应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不成团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必要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旅行社应当就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