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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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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金融法 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从内涵上看 国际金融关系包含1.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2.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从内容看 1.是跨国资金融通关系2.与跨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
2.国际金融法范围 1.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2.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综上所述,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1.国际货币金融法大抵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形成的。
2.从布雷顿森林协定签订时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金融法发展的特征: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广大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货币金融主权和权益发展本国的民族经济,相继制定了各种涉外金融法规,并对外缔结和参加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条约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这一时期国际金融法的最大成就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3.国际金融法作为一个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一般以布雷顿森林协定的诞生为标志。
4.布雷顿森林体系协定签订的意义:该协定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并对信贷及担保做了有效的国际安排,具有空前广泛的实体内容和普遍的法律效力,构成战后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基石。
5.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规定了基金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规定了稀缺货币问题
6.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局限性:它基本上根据美国的方案,将美国作为国际货币的中心,作为维系各国货币交往的支柱,这就必然使整个国际货币体系受到美国的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因而孕育着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7.晚近国际金融法的发展特征:1.国际金融法结构的立体化2.国内金融立法空前活跃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
8.现代国际金融法的特征表现在:1.新的国际金融法制度不断涌现2.法律规则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3.法律理念和制度的现代化突破性发展。
国际金融法渊源1.国际金融条约2.国际金融惯例3.国内金融立法
国际金融法的社会功能:1.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包括国际金融交易秩序和国际金融权力运行秩序)2.保障国际金融安全3.促进国际金融发展
国际货币制度概述
1.国际货币制度:是指各国政府对货币在跨国经济交往中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定的原则.规则和措施。
2.国际货币制度的内容:1.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2.各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与国际支付和结算的原则3.国际储备资产点确定4.黄金.外汇的流动与转移是否自由。
3.1969年7月基金组织对协定第一次修改创设了‘特别提款权’
4.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1确认浮动汇率合法化2.确认‘黄金废话货币化’3.规定储备资产的变化。(牙买加协定正式宣告评价制度的终结)
5国际货币关系的宗旨:1.通过设置一些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磋商与协作,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3.促进汇率的稳定4.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向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5.在充分保障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并减轻程度。
6. .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原则:1货币主权原则2.平等与补偿原则3.货币合作促发展原则
1..在国内立法中,从供给角度看,调节国际收支的措施有产业立法和科技立法。
2.普通提款权:以本国货币为交换,从基金普通资源账户下取得外汇的权利与过程.
3.普通提款权的运作特点:1.它追求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一种平衡,表现在:一方面,保证成员国在收支平衡出现问题时能够使用基金资源;另一方面确保基金资源的使用不违反基金协定的目的宗旨2.普通提款权的运作更像是汇率交易。
4.基金协定的备用安排制度始于1952年,其使用很快成为基金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
备用安排的特征:1.备用安排是一种决定2. 备用安排是保证成员国购买规定数额货币的决定3. 备用安排为成员国购买货币规定了一个期限。(基金在第一次总政策决定中规定的期限都不超过6个月)4.成员国在备用安排下使用基金资源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基金组织所要求的安全保障。
5.借款总安排制度特点:1.允许基金组织以更严格的条件利用借款总安排项下 资金,为参加国同非参加国的交易融通资金2.允许其他组织同借款总安排的非参加国或其官方机构作出的某些借款安排中载明允许使用借款总安排资金的条款3.瑞士国民银行加入借款总安排4. 借款总安排下的信贷额度及金额均以特别提款权计值5.借款利率
1.国际储备的主要来源: 1.黄金产量减去国币用金量2.基金创设的特别提款权储备货币发行国的货币输出。
2.国际储备管理的一般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3.黄金的基本职能:流通货币、储备资产
特别提款权特征:1.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虚拟资产,2. 特别提款权仅仅是账面资产3. 特别提款权虽不能直接用于国内支付,但可用于流通,是一种无条件的流通手段。
特别提款权性质:虚拟性、名义性、流动性以及账面资产
特别提款权功能:1.与其他参加国或者指定持有者协议交易中取得任何货币,但交易中要采用基金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正式汇率2.调换交易3.期货交易4.特别提款权贷款5.用于向其他参与国或指定持有者结清金融债务6.作为金融债务的履约担保7.用于捐赠
1.外汇管制:它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等形式对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汇入和汇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方式及总兑换比价所进行的限制。
2. . 外汇管制的主要目标:是维持本国国际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的有序安排,维持金融稳定,促进本国的竞争能力和经济的发展
3. 外汇管制的类型:1.严格外汇管理形式2.部分外汇管理形式3.名以上不实行外汇管制
内容主要包括对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资本输出入.非居民存款账户黄金输出入.汇率调整及动作等。
1.国际货币体系形成与19世纪70年代的国际金本位制,后经历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牙买加协定体系、基金协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体系这样几个发展阶段。
国际银行:通常是之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跨境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若干国家没有分支机构、经营跨境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
外资银行:即站在东道国的角度,对该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资本组建或参与的银行机构的一种通称。 其机构主要包括外国银行分支、外国银行子公司以及合资银行。
国际银行组织机构包括:分行、银行子公司、合资银行、代表处。
分行: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属于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经营实体。
优点:1.设立时不需要另筹资本2.享有总行广泛支机构网络的支持,且以总行的信誉和资产为后盾,较易获得客户信任,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4.总行可对其实行直接控制,易于实现总行的经营目标。
银行子公司:是指依东道国法律成立的、由一家外国银行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从事银行业务的独立法律实体。
优点:1.作为东道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子公司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不像外国分行那样受限制2.银行子公司可以经营东道国法律所允许的全面的银行业务3.外国银行在东道国拥有银行子公司可以采取新设和并购两种方式4.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合资银行: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在东道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经营银行业务的法律实体。
优点:1.它可以联合多家银行的资金、技术,通过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满足国际市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2.它有利于中小规模的国际银行通过参股打入国际金融市场,与大型跨国银行竞争3.它具有更多当地行优势,可以更多地参与当地市场。4.股东银行和合资银行还可以通过相互提供便利而使双方受益。
代表处:是指外国银行派遣一人或数人在东道国设立的办事机构。 只能代表母行在当地从事信息传递、工作洽谈、业务联络和咨询等非直接营利的服务型和辅助性工作。
东道国市场准入的一般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管制中的一项政策原则,运用到国际银行业领域,表现为东道国出于保护本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发展的目的,对外国银行及其服务的进入施以种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立法和行政监管措施。 其内容主要是指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进入所实行的非关税壁垒,即除关税以外,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或禁止外国银行及其服务进入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银行及其服务已与本国国民等同的条件进入本国银行业市场。 其立法政策基点在于:通过引进外资银行,以加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提高本国金融水平,从而使消费者有机会获得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
对等互惠原则意味着一国以外国对于本国银行的相同政策态度来对待来自该外国的银行对本国市场的进入。其立法政策的基点在于他国对本国银行所持的立场和态度,其核心是以相同的政策态度对待来自他国的银行,给予他国银行以同等条件和同等程度的市场准入机会。
市场准入管制的准入形式:1.代表处2.分行3.银行子公司4.合资银行
市场准入管制的许可条件:1.申请者的金融状况2.拟设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3.申请者母国的金融监管水平4.拟设机构管理层的素质。
并表监管:它是指对一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所有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从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整体予以综合考虑的一种监管方法。
特征:1.它是指国际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当局所实施的监管2.它是以国际银行或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的合并账表为基础所进行的监管3.它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
有效并表监管的基本要素:1.母国当局应具有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的职权2.母国当局能够与各有关监管者建立联系并交换信息
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诞生,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正式开始.
巴塞尔体制:就是由巴塞尔文件所确立和阐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的总称。
巴塞尔最低标准:1.所有国际银行或银行集团都应受到有能力实施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2.任何跨境分支机构的设立均须经东道国与母国当局的双重许可3.母国监管当局有权从银行的跨境分支机构获取信息4.东道国当局可对不符合最低标准的外国银行机构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1.它明确界定了银行资本及其构成2.它建立了以风险加权为基础的银行资本计量架构3.它统一确定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巴塞尔核心原则的内容: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发照程序和对机构结构变动的审批、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银行监管者的正式权力、跨国银行业等六大部分。
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意义:1.它第一次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系统加以研究2.它高度浓缩了巴塞尔委员会和许多发达国家在银行监管领域的优秀成果,集中体现了散见于以往巴塞尔文件中的原则精神,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框架。3.它一举突破了以往巴塞尔文件的重大局限,其起草和制定过程有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直接参与其间,并广泛征求了各国监管当局、世界各大商业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及各地区性监管团体的意见,具有以往巴塞尔文件所不具有的广泛适用性。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包括:第一,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的法律保护。第二,银行业市场的准入管制 包括1.明确界定银行业务范围原则2.严格许可和审批标准原则3.控制银行股权转让原则4.控制银行的重大收购与投资原则。第三,审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包括1.资本充足率原则2.信用风险管理原则3.市场风险管理原则4.其他风险管理原则5.内部控制原则。 第四,持续性银行监管方法 第五,银行机构的信息要求 第六,监管者的正式权力 第七, 跨国银行业
国际贷款:又指间接投资,即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货币贷款活动,主要表现为基于各类国际性银行信用的估计放款活动。
国际贷款的分类:1.以贷款主体为标准,国际带宽可以分为国际商业贷款和国际官方贷款。2.以贷款的用途为标准,可以将国际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项目贷款。3.以贷款期限为标准,
可以将国际商业贷款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经济开发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
政府贷款的特点:1贷款人是政府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2.贷款大都是具有经济援助性质或经济开发性质,跳将较为优惠,期限长贷款利率低或无息,政府贷款换包括25%以上的赠与部分。3贷款的使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约80%以上的贷款时提供给项目或规划,4.贷款争议多通过外交渠道解决或仲裁解决,或者以协议条款本身为依据加以解决,几乎不采用司法方式解决。
国际货币基金贷款:是基金组织向会员国发放的、用于解决该国国际收支暂时失衡的互助性援助贷款。特点是:短期性、临时性、援助性、方式特别性和条件性。
国际货币基金贷款的种类:1.普通贷款2.进出口波动补偿贷款3.缓冲库存贷款4.中期贷款5.结构性调整贷款和追加结构性贷款6.体制转型贷款7.补充储备贷款
世界银行集团贷款:是世界银行、归集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开发性贷款。特点:1.贷款对象为会员国的政府或经会员国的政府、中央银行担保的公私机构2.贷款一般需与特定项目相联系,主要集中在农业、交通运输、动力、教育等方面3.贷款金额为项目所建设资金总额的30%--50%,且必须专款专用4.贷款期限长,最长可达30年,,宽限期约4年5.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且收费低廉6.贷款手续严密,从提出项目到取得贷款,一般需1.5~2年时间。
国际银行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有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织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特点:1.贷款人有多家银行组成2.贷款多为巨额中长期贷款3.参加银行他的各家银行间的关系以契约而定。
国际项目贷款:是向指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以项目的预取收益未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尾随负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贷款形式。特点:1.项目导向性2.有限追索性3.信用结构多样化
出口信贷:是指贷款国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商品出口而对本国的出口或外国的进口货其银行提供的利率较低的中长期贷款。特点:1.主要由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2.以促进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为目标3.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4.贷款发放和贷款保险相结合
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银行通过一定的程序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生产可预见现金收入的贷款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行为。特征:1.它是一种将信贷经营与证券运作结合起来的新型融资方式2.交易结构严密法律关系复杂
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性质:1.银行监管的有效性2.贷款出售的合法性3.证券化中介SPV的法律性质
证券化中介SPV的法律性质:SPV是专为证券化目的而设立的独立实体,是用来隔断原资产所有人和投资者的一道屏障,在贷款证券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SPV的法律性质各国规定不一,美国证券化中SPV可以是公司、合伙、信托等形式,欧洲国家SPV是一种特殊目的媒体。
名词解释
1国际证券:是指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或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
2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相关活动中,须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则将与证券有关的信息,准确、充分而有及时地予以公布,以便证券投资者能够评估特定证券的价值和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
3国际证券发行:是指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将自己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境外或国际投资者的行为。
4国际证券的流通:是指国际证券从初级市场进入次级市场,在现实的投资者与潜在的投资者之间转让、买卖交易的过程。
5内幕交易 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以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的证券交易行为。
6证券承销协议:又称证券认证协议,是由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签订的就代理发售国际证券而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 定期报告:是证券发行人定期向证券监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提交的、向证券投资者公开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法定形式。
8 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就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予以及时披露的法定形式。
9 相互法律协助条约:是一种涉及国际证券监管的双边条约,以此条约,应缔约一方的请求,除特殊情形外,缔约另一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民事、刑事等法律事物发面提供协助。
二 国际证券的特征: 1 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属于不同国家。2 证券的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3 证券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 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4 证券的法律适用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 国际证券的种类:(1)依据证券上是否记载特有人的姓名可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2)依发行人 发行证券时是否提供担保, 可分为担保证券和无担保证券。(3)依发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4)依持有人享有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债券 以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一) 国际股票是指世界各国股份公司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并交易的股票。
(二)国际债券是指一国政府、经融机构、公司 或国际经融组织为筹集资金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
四 主要国家证券监管模式:(1)英国模式:自律型监管体制(2)美国模式:法定型监管体制英国模式:自律型监管体制 的特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自律机构的自我管理★政府对证券市场较少干预,法律起着间接调控的作用
美国模式:法定型监管体制 的特点★具有完备的证券立法体系、,市场规则法制化。★具有专门的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政府对 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
五 国际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
1注册制(注册制:又称申报制,即发行人发行证券依法须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公布于众。美国是采用注册制最为典型的国家)
2核准制 又称准则制,即发行人发行证券依法除公开有关证券发行的资料外,还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条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3)保荐制 是核准制向注册制过度过程中的发行监管制度,是指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而且还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国际证券发行的分类:★依发行对象特定与否,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依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 可分为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依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关系可分为 平价发行 、 滥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六 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宗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证券欺诈。★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招股说明书:他是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投资者发出的、邀请其认购或购买拟发行证券的一种意思表示。
七国际证券承销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 : 1代销。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售出部分证券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包销。包括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 。
八 双边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
1相互法律协助条约
2谅解备忘录。是两国证券主管机关就证券监管合作事项而签订的一种双边法律文件。
九 境内上市外资股:俗称B股 是指我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式股票。
特征:1 、他是我国境内股份公司发行的 主要供境外投资人投资的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但应以外币认购、买卖的股票★他是记名式股票。
十 境外上市外资股 是指我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十一 涉外外币债券:主要是指外币债券,即我国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 为筹措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十二 证券承销协议的特征和内容:
特征 ★协议的主体一方是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另一方是从事国际证券承销业务的承销商。
★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协议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产物,其签署和履行须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监督。
内容 ★ 关于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基本情况概述★关于承销方式★承销期限以及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与日期★陈述与保证条款6违约责任条款7不可抗力条款8法律使用条款9争议解决方法条款
十三 证券市场国际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昭示着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国际金融的接轨必将促进一国经济的腾飞 其次 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利于扩大证券供求规模,迅速筹集低成本资金,再次 证券市场国际化 有助于一国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国际化 最后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有助于一国国内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国际支付:只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制度。种类;: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
票据:出票人以票据法签发,自己承诺或委托他人按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汇票种类:(1)按出票人不同,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2)按随附商业单据与否,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3)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4)按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与不记名票据.(5)按票据所示地域不同,分为国内汇票与国际汇票。特征:1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势要求。2无因性:指票据是否有效与出票或转让原因无关。3独立性:指在统一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效力。4流通转让性: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票据的法律关系:指票据法确认和规范的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行为:指已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12月9日同过。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内容:1 票据与国际公约的定义。《….》规定,该公约及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字样的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2 票据形式。票据的诶内瓦公约体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分歧,就是日内瓦公约体系对票据形式的要求比英美法系严格。3 持票人的保护。《….》将持票人分为一般持票人与受保护持票人。
4 伪造背书的后果。《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付款人无调查背书真伪的责任,在连续背书中,即使有一个背书是假的,付款人也可以付款,持票人有权得到付款,因而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被伪造其背书人承担。
国际支付方式:主要有商业汇付,银行托收,国际保付代理,信用证,电子资金划拨等。
商业汇付: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支付手段,将款项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商业汇付当事人:(1) 汇款人 (2) 收款人 (3) 汇出行 (4) 汇入行
商业汇付种类:(1) 信汇 (2) 电汇 (3) 票汇
票汇优点:(1)取款灵活(2)汇票可转让(3)手续便捷
银行托收:出口商为想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据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项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出口商提供有条件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
电子货币:人们日常所称“电子货币”所涉及范围极广,如信用卡,储蓄卡,借记卡,IC卡,消费卡,几乎包括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电子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电子资金划拨:分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小额资金划拨系统是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又称为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自动柜员机与销售点终端设备。大额资金划拨系统是为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与交易商及商业银行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因此又称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美国的联储电划系统与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有关问题:当事人: (1)发端人(2)发端人银行(3)受益人(4)受益人银行(5)中间银行 业务程序(1)发端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约定通过电子资金划拨方式支付款项(发端人向发端人银行签发支付命令(3)发端人银行接收支付命令(4)发端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5)发端人就支付命令向发端人银行作出支付(6)发端人银行签发支付命令(7)中间银行接收支付命令(8)中间银行接受支付名利(9)发端人银行与中间银行结算(10)中间银行签发支付命令(11)受益人银行接收支付命令(12)受益人银行贷记受益人账户(13)中间银行与受益人银行结算(14)受益人银行贷记受益人账户,以此向受益人支付。
责任分担:1 诈骗损失的承担 2 错误支付命令的损失承担 3 间接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章
★担保在国际融资中的作用表现在(1)提上融资方资信,保证融资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目的的实现(2)支撑结构融资,分担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保付代理、项目融资等结构融资中,担保是其中的重要支撑(3)作为投资手段。担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一种投资手段。
★国际融资担保:是指在国际融资活动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或资产向外国贷款方所做的还款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偿付义务时,以担保标的偿还债务。
★国际融资担保的分类:(1)根据所属法律范畴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2)根据性质划分,担保可以分为从属性担保和独立性担保。从属性担保:是一种从属于基础交易的担保形式,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违约或履约失当承担附属性责任。独立性担保是一种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担保形式,在这类担保中,担保人独立地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违约而向担保人提出付款请求,则不论违约是否已实际发生,担保人都必须付款,而不得主张依基础交易产生的抗辩,更不能行驶先诉抗辩权。(3)其他分类 从是否限定金额的划分,担保可以分为限额担保和非限额担保 根据担保是否限定期限,担保可以分为期限担保和非期限担保
★国际融资中的保证:是指由担保人依债务人的请求,依自身的资信向外国债权人做出的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承诺。
★保证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在国际融资交易中,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为确定融资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其中,融资合同是主合同(2)次位性 保证作为信用担保的一种形式,是在主债务人信用不足时由保证人带为补足的。(3)或然性 在实践中保证合同不一定实际行动,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完全取决于主债务人的履约情况,具有或然性。
★ 保证人的资格和权限:(1)一般而言,国际融资交易中保证人的资格取决于保证人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具有完全订约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或者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均可担任保证人。但事实上,由于国际融资金额较大,自然人几乎不可能充当保证人。(2)充当国际融资保证人的事实上主要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公司企业、债务人所在国的政府等。
★ 中国境内机构在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外国债权人的要求一般都要明确做出如下保证:(1)担保人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并有充分的授权和权利行使其民事责任(2)该担保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将不违反任何中国的法律和规定。(3)担保人必须完成国内一切审批手续并证明该合同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保证合同的内容:(1)一般性条款 国际融资保证的一般性条款,主要是指与其主合同国际融资合同基本重叠的条款以及国际商务合同中通常具有的条款。(2)保护性条款 (3)特殊性条款 主要包括:限额保证条款、独立保证条款、共同保证条款、个别保证条款等。
★见索即付担保:是担保让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开立担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允诺在其要求付款时,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形式。 见索即付担保的担保人通常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见索即付的特征:(1)独立性:见索即付担保是担保人向受益人做出的一项独立的承诺(2)主位性:在传统担保中,债务人承担主位赔付责任,担保人承担次位赔付责任,而在见索即付担保中,担保人对受益人承担无条件的、第一性的主位赔付责任。(3)无条件性 见索即付是无条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视同 “自动的担保”。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除的一种以备将来使用的付款证书。 备用信用证兴起于二十世纪中叶,最初为美国银行索采用,主要目的在于规避美国有关银行担保的法律限制。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商业信用证的关系:联系主要表现在(1)他们都具有独立性,都是根据基础合同开立并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的,即使基础合同无效,在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开证行仍然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他们都具有单据性(3)他们适用同样的惯例规则。 区别主要表现在(1)性质和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商业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通常只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领域,而备用信用证则主要是一种国际经济交易的担保手段,广泛适用于除国际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国际经济贸易。(2)作用形式不同 一般商业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代替国际贸易合同的付款义务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开证行的付款行为是基础合同正常履行的自认延伸,而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主要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融资合同,开证行的付款行为是基础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索引起的。(3)单据要求不同 一般商业信用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自己适当履行基础合同的单证,而备用信用证则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债务人未适当履行基础合同的文件。
★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银行保函的区别:(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的,因而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的是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银行保函则对基础合同关系具有从属性,担保银行只是从债务人。(2)虽然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之分,但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的撤销是无条件的,即无须受益人的同意,而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撤销是有条件的,即一般只要在保函约定的情形发生时,才可依约撤销或解除。(3)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违约证明或未偿还证明在表面上和形式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即使这种证明是失实的,银行也须支付约定的款项,而在银行保函下,银行只有在借款人实际违约或无力清偿时,才需履行担保义务。
★安慰信:一般是由母公司或金融机构或一国政府写给与其子公司或客户或下属政府机构交易的贷款人、招标人或贸易商的,意在对他们之间发生的商业往来表示安慰或担保的信函。
★安慰信的内容:(1)知道筹措资金, 在安慰信中,出信人一般都表示知晓并同意或批准了拟议中的对款人的贷款(2)保持所有权权益 在安慰信中,出信人同意当贷款为清偿时,将不撤回其在借款人资本中的权益。(3)支持 出信人声明其将在管理和资金方面给予贷款人以必要的支持。
★动产担保:就是在动产上设置的物权担保,在国际融资实务中即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向贷款人所做的履行债务的担保。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得将动产出售而获得清偿。质押合同在债权人占有标的物时即告成立。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占有而将其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担保物而获得优先受偿。
★不动产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林木、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上设置的担保。限制性规定一是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二是要求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浮动担保:又称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或某类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于约定事件发生时,担保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的法律形式。
20:浮动担保的法律特征:(1)担保物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担保物的价值和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3)浮动担保不转移占有(4)浮动担保于约定事件发生时转化为固定担保。浮动担保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采用较多;必须进行担保;优先于一切担保债权。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的主要特点:清楚的界定了备用信用证的性质,比较合理的解决有关法律冲突问题;以功用为标准列明了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完善并创新了备用信用证的操作规范;对关键术语做了精确的界定;对电子交单有基本的规定。
★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特点:★具有涉外因素。★以外汇债务担保为主。
★《担保管理办法》适用的对外担保范围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单位在海外从事大中型项目建设,由中国驻外企业借款,国内机构为其出具担保,二是一些地方为发展本地的经济,通过其驻外窗口企业借款,由国内机构担保,再转向国内投资。
★《担保管理办法》中对在中国依法可以提供对外担保的主体限于:(1)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2)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3)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际金融组织的概念:狭义上国际金融组织是指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金融目标、依共同缔结的条约而成立的具有特定金融职能的常设性组织实体。广义上还包括各种民间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金融组织的特点:具有国际组织的一般特点,国际性、常设性和法律性。还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特征,金融性、企业性、表决制度的特殊性。
★国际金融组织的分类:(1)以成员国的开放范围为标准,国际金融组织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和地区性国际金融组织。(2)以组织宗旨为标准,可分为货币合作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资源开发型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多边结算型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和亚洲清算联盟)、贸易促进型组织(拉丁美洲出口银行、阿拉伯-拉美集团)、金融监管型组织(各类地区银行监管官组织、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会议所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设立的全球性政府间金融机构,是战后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产物,也是当今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核心。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办理业务。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的职能和业务活动:(1)职能:开始之初主要是为欧洲国家的战后经济复兴提供资金。现行职能主要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开发基金。(2)业务活动:包括直接向会员国提供中长期贷款、担保或参与国际性商业银行对会员国的贷款或融资,以及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等。
★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和表决制度:(1)组织机构: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为理事会、执行董事会、行长和职员三级架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批准接纳新会员,暂停会员资格,增减银行资本、批准解散银行等;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世界银行的日常业务,决定世界银行的政策,并对所有贷款和信贷建议进行审查和批准;行长是世界银行的行政首脑,负责世界银行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兼任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主席。主要职责是根据执行董事会的指示,负责领导银行总部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任免银行的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2)基金来源:主要为会员国认缴的股金和其他向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3)表决制度:与基金组织基本相同,为加权表决制。除有特殊规定外,采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一切事务均以投票的过半数决定。
★国际开发协会(IDA):是根据1960年《国际开发协会协定》而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有“第二世界银行”之称。由于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已难满足世界京津冀发展的需要,国际开发协会应运而生,专门负责向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宗旨:帮助次发达会员国的经济发展,提高其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主要手段: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在国际收支方面负担较轻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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