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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二)国际法的定义,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二、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2,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3,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4,(一)国际条约,1,、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2,、条约的分类,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缔约国的数量),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性质),政治、经济、法律(内容),区域性和全个球性(地理范围),5,(二),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2,、国际习惯形成的要件:,物质要件(客观因素),心理要件(主观因素),6,物质要件:国家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个特定行为。,(具备,3,个条件),1,)相关的国家实践(广泛且具代表性),2,)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方式上的一致做法),3,)时间性(对一项规则的反复适用),心理要件:(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国家从心理,上认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个特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习惯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明:,国家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国际组织的实践。,7,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主要方式,1,)转化,(transformation),:通过采取立法措施 将条约的规定变成国内法。,2,)纳入,(adoption),:由立法机构颁布命令将条约纳入到国内法中,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6,条第,2,项规定:,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8,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地位),1,)条约优于宪法(荷兰),2,)条约与本国法律处于同等地位,但低于宪法。(美、英等),3,)国内法优先,9,3,、中国的实践,1,)缔结条约的程序,2,)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在本国法中的地位,民事法律中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3,)适用方式上,4,)预防国内法与条约冲突的方法,10,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11,(二)关系,1,、相同点:,1,)二者都是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或承认。,2,)二者的效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都高于其他原则、规,则。,3,)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2,、区别:,1,)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核心,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而绝大部分强行法规则只是特定部门或领域的具体规,则。,2,)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其效力的实现还需要,依靠具体的规则;而绝大部分强行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其效力的实现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12,(二)国家的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政府),4,、主权,13,4,、有效统治原则(通行的原则),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对大部分领土和居民的实际控制、有效行使政权并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与服从,并能代表国家独立的进行对外交往。,14,国家继承的对象:条约、国家财产、债,务、国家档案,15,1,、条约继承,条约继承的两个原则:,与国际法主体相关的条约(人身条约),-,不继承,处分性条约(非人身条约):继承,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the clean plate rule),2,、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原则:,1,)转属原则。(与领土有关),2,)公平原则(与领土无关),3,)实际生存原则,通过协议确定,16,3,、债务的继承,1,)债务的种类,按债的使用范围:,国债: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全国的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地方债务:地方当局用于当地所借债务。,按债的性质:,善意之债:有正当用途的合法之债。,恶意之债: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相违背的用途,或违背国际法原则而承担的债务。,2,)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规则,恶债不继承,只偿还国债、地方化债务,17,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一)主观原因,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的不法行为,),18,四、国家责任的免除,(一)同意,(二)自卫,(三)反措施,(四)不可抗力,(五)危难,(六)危急情况,19,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特点,第一,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引起跨国界的损害后果,第二,由国家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有关活动引起。,第三,无过错责任。,第四,责任方式为物质赔偿。,20,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取得,(原始国籍),1,、血统主义(单系、双系),2,、出生地主义,3,、混合制,(二)入籍取得,(继有国籍),1,、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籍,1,)婚姻,2,)收养,3,)领土交换,2,、申请入籍,21,四、国籍的冲突(见课本),(一)概念,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国籍的消极冲突)的法律状态。,(二)原因,(三)影响,(四)解决,22,1,、外交保护权的概念,一国对其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所实行的保护。,23,2,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侵害,2,)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真实国籍,3,)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24,二、外国人入境、离境的一般规则,(一)外国人的入境,1,、一国有权决定外国人的入境问题,2,、一般情况下,在互惠的基础上,各国一般准许持有有效护照、经过签证的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和居留。有些国家还通过条约互免签证。,3,、为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各国通常禁止以下几类人入境:,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吸毒者、刑事罪犯、,从事不正当职业者,25,4,、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入境的情况,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 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26,三、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1,、概念: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2,、作用:保证一国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地位平等。,3,、特点:,1,)互惠,2,)具有一定的范围,27,(二)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1,、概念: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2,、作用: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人的地位平等。,3,、特点:,1,)条约义务,2,)自动享有,3,)运用范围有所规定,4,、例外,5,、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待遇标准,目的适用范围限制,28,、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以第三国为准;,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为准,、目的:,最惠国待遇:使一国境内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国民待遇:,使一国境内的内、外国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经济贸易方面,国民待遇: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限制:,最惠国待遇:,给予邻国的优惠,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体等。,国民待遇:,政治权利,29,(四)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1,、概念: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2,、作用:在内国的特定国家的人处于较内国,人或较其他外国人低的民事地位。,30,(三)引渡的依据、对象,对象,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这种人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31,、引渡的条件、程序、和效果,1,)条件,(,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2,)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的审查,(,3,)引渡的执行,3,)关于引渡的效果,(,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specialty),(,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引渡到第三国,32,领陆,大陆、岛屿,领水,内水(内陆水域,+,内海水域)、群岛国的,群岛水域、领海海域,内陆水:河流、湖泊、水库及运河,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领空,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地下领土,领陆的底土、领水的水床及底土。,33,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对无主土地实行最先且有效的占领,从而而获得该土地主权的方式。,条件:,1,)必须是无主地,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34,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人工添附,围海造田,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35,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国家。,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买卖、赠与领土等。,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36,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二)特殊限制:特定的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国际地役,1,、国际地役的概念:根据国家间的特殊协定,,一国为他国利益而对其部分领土施加限制和,提供给他国长期使用。,2,、分类:积极地役 消极地役,37,第四节 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 and Frontier,一、边界的形成,历史边界: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相邻国家的行,政管辖范围确定的边界。这种边界是相,邻国家之间的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条约边界:根据条约划定边界。,继承边界:从原国家领土界限或者从原国家国内行政,管辖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指新国,家的边界。,38,一、基线的概念,基线,即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区域宽度的起算线。,海洋的不同区域:,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39,(二)海湾,1,、海湾,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但只有当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称为海湾。,2,、内海湾,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其天然入口处两端低潮标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3,、历史性海湾,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而其他国家也默认这一事实的,可认为是该国的海湾,即历史性海湾。,40,(,三)领海的法律地位,1,、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2,、沿海国享有属地优越权,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3,、对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41,(四)领海的法律制度,1,、无害通过制度,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过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海洋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航行特点:,穿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不能停止,只有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才可停船、下锚。,42,五、专属经济区与领海的区别,1,、沿海国享有的主权:,领海:完全主权,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是国家享有,一定主权和管辖权的特定区域。,2,、非海岸国享有的权利:,领海:仅有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自由航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自由。,43,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一)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大陆架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二)沿海国的权利,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权利。,2,、建人工岛屿、设施的权利,并行使专属管辖权。,(三)其他国家的权利,1,、外国船舶和飞机可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自由航行。,2,、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44,五、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密切联系的,1,、范围上的重叠。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2,、法律制度上的雷同:,1),沿海国在该区域行使的都是主权权利,并且这,种主权权利是以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2),公约关于该区域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完全一致;,3),公约关于该区域的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相同。,45,(二)区别,1,、两者在范围上有所差异,2,、两者的法律制度不同:,1),专属经济区要以沿海国的宣告为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涉及所有自然资源;,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以非生物资源为主。,46,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 大陆架的划界原则,1,、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方法),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限。,等距离线适用于海岸相邻国间,“,横侧,”,划界;,中间线适用于海岸相向国家的,“,中间,”,划界。,2,、自然延伸原则,3,、公平原则,4,、协商原则,47,三、公海上的管辖权,(一)船旗国管辖(船舶国籍国管辖),船旗国的管辖是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的船舶及其人、物和事件实行的管辖。,1,、行使行政、技术等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2,、对船舶采取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3,、军舰和政府非商业性船舶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4,、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涉及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问题,只可向其国籍国提出。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或扣留船舶。,48,二、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一)平行开发制,区域资源的开发由缔约国或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的开发。,(二)具体做法:,申请者须向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个矿区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进行开发。,49,五、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1,、,东京公约,1963,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2,、,海牙公约,1970,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3,、,蒙特利尔公约,1971,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4,、,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1988,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5,、,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50,(二),公约,惩治的行为,1,、东京公约:,1,),违犯刑法的犯罪;,2,),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2,、海牙公约:,1,),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者这类行为的未遂行为,2,),及其上述行为的共犯,3,、蒙特利尔议定书:,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暴力维威胁,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航空器安全,3,)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进行损害,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害其飞行安全。,4,)在航空器内放置装置,危及安全。,5,)损害航行设施,危及航空安全。,6,)传递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安全。,4,、蒙特利尔议定书,:,1,)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内非法对人实施暴力行为而造成重伤或死亡。,2,)破坏机场设备或者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该机场安全,即为犯罪。,51,(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第一,当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登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各国在获悉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降落在其境内,应通知发射当局,如经请求,应对物体进行保护,并送回。,第三,履行保护和送还的费用由发射当局支付。,52,2,、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赔偿责任的主体,2),赔偿范围:,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3),赔偿责任的依据:绝对责任和过失责任,4),赔偿要求的解决:,应通过外交途径或联合国秘书长向发射国提出,53,3,、空间物体登记制度,设立一个由联合国秘书长保持的射入外层空间物体总登记册。,登记的资料:,发射的日期和地点、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及一般功能等。,4,、月球开发制度,54,月球极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财产。,一但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即将可行时,应建立指导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月球应供各国专为和平目的而用,月球及天体环境不应遭到破坏,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应将探索月球的活动尽可能的通知秘书长、科学界及各国。,各国对其在月球上的人员、运载器、站所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各国对其在月球上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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