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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八要” 、 “八不准”守则及违纪处理规定
一、 “八要”守则
(一要遵规守纪,依法执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认真履行 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要忠于职守 , 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树立正 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 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衣着得体,语言 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四要廉洁从教,乐于奉献。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 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做到廉洁奉公,甘于奉献。
(五要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相互学习,相 互帮助, 相互促进, 不封锁信息资料, 不压制诋毁同事, 不拉帮结派、 挑拨是非, 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集体荣誉。
(六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按 学习成绩对学生排名次、排座次,不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公正评价学生,为学生创设平等的学习和发展空间,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 发展。
(七要尊重家长,平等待人。积极开展家访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 系, 正确指导家庭教育, 认真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 作,待人接物不以个人好恶和关系亲疏为标准,办事公道,一视同仁。
(八要终身学习,勇于创新。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学习新理论、 新知识、 新技能、 新方法, 探索教育教学规律, 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 “八不准”守则
(一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主要包括:不以任何借口、任何 方式体罚学生; 不讽刺、 挖苦或使用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 不因个别学 生的错误处罚全体学生;不厚此薄彼,歧视学困生;未经学生本人允许,不拆看 学生信件和个人私密日记;不得对学生家长进行训斥、责难、侮辱和恫吓等。 (二 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违规补课。 主要包括:不得动员或强迫学生接受各种 形式的有偿家教; 不对学生搞收费性辅导; 不在学习时间以外擅自给学生集体补 课; 不在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职或兼课; 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举办各种形式 的校外辅导班、培训班等。
(三 不准以教谋私。 主要包括: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宴 请、为个人办私事;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学习用品或
其它商品;不向学生及家长乱收费等。
(四不准违反校内工作纪律。主要包括: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在校内 不穿奇装异服、衣冠不整或言行举止粗俗;严禁酒后上课,工作日中午不饮酒; 上课时不接打手机; 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聊天、 炒股、 玩游戏及其他影响正常工 作和教学活动的行为等。
(五不准违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占用其他 学科的课时; 不得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禁止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 排名 次等。
(六 不准在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 主要包括: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论文和科 研成果;不得在各类评优、表彰、晋职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在各类考试中 纵容学生作弊或自己组织、参与作弊等。
(七 不准散布有损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言论。 主要包括: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不在课堂上非议或指责政府及上级部门、 领导、 同事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散播谣言、混淆视听等。
(八 不准参与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主要包括:不以非法方式表达 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 黄赌毒、非法传销和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等。
三、违纪处理规定
对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八不准”守则者,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 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的, 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处理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取消评先、 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的, 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 并通报批评, 处理意见 存入本人档案; 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 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取消评先、 评优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撤销已获得的县 级以上所有荣誉称号;调离教师岗位。其中,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法予以解聘或除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八不准”守则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其中,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者,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 门(单位免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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