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金公服务合同
基金公服务合同
篇一:基金合作协议
x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xxxxxxxxxxxx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甲方:xx学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
授权代表人:
乙方:北京xxxx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授权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在国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以及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大数据”背景下,乙方希望联合甲方海聚全球资源,打造“大数据”产业集群,双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通过创业投资与孵化服务,共同完善和发展武汉大数据产业,建成一批能够集聚全国乃至世界数据资源大数据产业平台和示范项目;开发一批发展模式领先、服务体系完善、集聚效应明显、支柱地位显著大数据应用领域;聚集一批国际知名大数据研发、产品制造、服务运营公司总部和龙头企业,形成丰富大数据资源聚集地和完善产业链,支撑创建中国软件名城、武汉智慧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甲乙双方彼此认可对方在其专业领域能力,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方式进行全面深度合作,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原则,甲乙双方就相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特此录以备忘。
第二章 管理公司合作形式及规模
第一条 合作形式
甲方出资350万,乙方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合计500万元人民币成立xxx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xx第二条 管理公司架构
管理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管理公司法人及董事长由甲方派人担任,乙方派人担任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第三条 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在募集期间,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募集期间募集费用(包括工资、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基金募集完成后,统一从基金管理费中报销。
第三章 基金合作期限、形式及规模
第一条 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在充分沟通前提下,愿意在全方位深入合作,发起武汉xx中润大数据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在武汉市武昌区政府等相关政府部门支持下,发起设立。基金存续期暂定为5+2年,合作期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可酌情顺延。
第三条 合作规模
基金总规模5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拟申请国家级财政参股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基金出资30%,即亿元人民币。其中:武昌区政府5000万元人民币;管理公司出资150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其余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社会进行募集。
第四条 合作形式
基金作为甲方基金体系一员,在xx体系下共享xx品牌、项目和增值服务等资源。基金采用LP-GP模式,将委托给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基金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
第五条 基金投向
1、该基金品牌理念是以国际创投基金管理方式规范运行,围绕光电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等展开创业投资。
2、基金重点投向: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及行业应用进行投资。
大数据产业链:IT基础建设、存储设备等云端设备制造、智能海量数据存储与管理系统、非结构化数据处理软件等开发及产业化、操作系统、移动技术、下一代互联网、数据库软件、HADOOP开发、数据应用、数据服务、数据安全、数据交易、云计算、云存储等;
大数据行业应用:政府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消费大数据、企业大数据、制造大数据、医疗大数据、能源大数据、教育大数据、交通大数据及跨行业大数据等。
3、基金所投资企业比例:基金对外投资百分之八十(80%)以上应投资于武汉市武昌区内大数据产业领域及其它新兴产业。
第四章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xx品牌,运用先进基金运作模式,在中部地区建立xx中润大数据产业基金,助推武汉大数据产业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赢。
2、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基金募集:(1)争取各级政府支持,获得政府引导基金;(2)提供和协调社会资源,共同完成剩余资金募集。
3、甲乙双方共同成立管理公司,负责公司注册登记、组建管理团队及相关筹备工作。
4、甲乙双方积极协同社会资源,寻找优质项目源,在募集资金、品牌宣传、资源对接等方面深入合作。在基金募集期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推荐潜在LP,并配合甲方完成基金路演及募集工作。
5、若有需要,甲方可在乙方场内办公孵化,协助乙方展开基础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维权服务等相关服务,若因孵化服务产生相关费用可由乙方酌情承担,并享受国家规定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 收入分配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收益情况,决定是否分红;管理公司按照基金收益分配提取业绩报酬 50%向管理团队奖励。
第六章 合作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变更或解除合作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作协议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章 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篇二:私募基金注册服务合同2
私募基金登记证明注册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北京德丰易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范围:
本次委托代理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注册证明服务。
二、各项代理费用:
本次委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各项代理所需时限:
本次委托代理在正常情况预计需要27个工作日完成。如果政府行为或者特殊情
况向后延续。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委托事项,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凡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或乙方受损,乙方有权终止办理后续事宜并责成甲方赔偿乙方受损费用;
2、上述各项代理,须按所委托事项总金额50%支付乙方预付款,即壹万元整,余下50%即
3、上述费用仅限于双方约定代理服务费用,委托事项所发生官方费用或其他费用(如:验资费、评估费、财产转移专项审计费、询证费、工商清算审计费、税务清算审计费、公告费、特殊事项公关费等)由甲方另行承担,所发生官方费用或其他费用(除特殊事项公关费)由乙方出具官方票据或相关票据向甲方收取,视官方费用或其他费用多少,可由甲方事先支付,也可由乙方先行垫付,于本协议第六条注明;
4、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特定人员,有义务在代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协议;
2、协议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认
可,可解除协议,乙方将已取得预付款退还给甲方。
3、协议履行期间,凡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甲方人员失去联系等原因,致使乙方服务工作连续一个月毫无进展,乙方有权利终止履行义务,乙方所收取预付款不予退还;
4、乙方有义务在代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如未能在委托时限完成,甲方有权利终止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前期支付预付款。
六、其他费用约定:
七、其他委托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北京德丰易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年月日
篇三:基金设立合作协议书
基金设立合作协议书
xxxx公司
与
关于
基金
之
合作协议
二?一一年三月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xxxx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置业”),系一家
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拟共同发起设立一家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拟共同出资设立本基金管理公司及普通合伙人,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意向书如下,以兹信守:
普通合伙人
双方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外(香港或开曼群岛)设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
“普通合伙人公司”)担任本基金普通合伙人,甲方持有70%股权,乙方持有30%股权,各方出资按时间所需而到位。
普通合伙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名;其中由甲方提名3名董事,乙方
提名2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提名。公司设行政总裁1名,由甲方提
名;设财务总监1名,由乙方提名。
普通合伙人公司作为本基金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基金总额5~
10%。甲、乙双方根据各自在普通合伙人公司股权比例分别按比例认
缴出资。在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将共同与本基金投资人进行
沟通,并对甲、乙双方出资比例、及普通合伙人对本基金认缴总
额作进一步商讨。
双方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甲、乙双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公司即基金普通合伙人股东,应共同负责
对外募资,由乙方负责统筹,甲方全力提供协助。乙方将向甲方开放
其海外投资人资料库,共享资源。
本基金将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基金对外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5名委员组成,由甲方委派3名委员,乙方委派2名委员,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甲方提名,但最终构成需要甲、乙双方与投
资人商讨后再作决定。
基金管理公司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在香港设立一家公司作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公司”),甲方持有49%股权,乙方持有51%
股权。
基金管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名;其中由甲方提名2名董事,乙方
提名3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提名。公司设行政总裁和财务总监各1名,由乙方提名。
基金管理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寻找、挑选和研究拟投资项目(主要从甲方现时所持有或拟投资城市综合体项目),并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所有与投资有关建议;
对项目进度(如开发、销售、租赁等)进行管理;
就基金在拟投项目资本结构作出建议;
就项目安排并实施退出计划;
基金风险管理和实际运营;
资本结构管理;
会计与财务报告和现金管理:和
投资者关系等。
基金管理人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投资收购部、资产管理部、资
金募集和投资者关系部、基金运营及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
基金管理公司各部门主管由乙方提名,主管副职由甲方提名。
基金管理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均统一按照乙方所提交薪酬福利标准执
行。
基金管理人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中国大陆寻找和评估城市综
合体开发、改造项目供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主要关注甲方现时持有或拟投资城市综合体项目。
基金管理人应该采用符合国际标准基金管理理念和制度,遵守中国法
律及其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城市综合体基金
本基金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为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在开曼群岛。
基金管理人公司受托管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公司将与本基金签署《基
金管理合同》,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全权负责本基金所有管理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具有增值潜力、可发展为城市综合体开发或改造项
目。
本基金募集目标为10亿美元。
本基金以美元为结算货币。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其中本基金投资期为基金第一笔对外募资
到位起计算3年;在基金投资期内,经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基金可以投资于基金主题相关项目。到期后普通合伙人可按项目进展情况对存续期续期两次,每次续期1年。
基金管理年费乃基金管理人为完成其职能向基金投资人收取费用,用
途包括:基金管理人所聘用员工工资、基金管理人办公室开支等。
基金管理年费在基金投资期内,支付标准为每年按基金资金募集总规模
2%向基金管理人公司支付;在基金投资期后,管理年费支付标准
为基金投入到仍持有项目资本金额2%向基金管理人公司支付。
在本基金成立之前,开办费(指基金组建、设立相关费用,包括筹建
费用、基金募集费用、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等)由普通合伙人公司垫付,在本基金成立之后开办费可以作为本基金成本一部分,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本基金收回相应比例开办费。
本基金可独自或与合资格开发商合作开发相关城市综合体开发项
目。如基金采取与开发商合作模式进行投资开发,在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后,本基金可以与海航置业关联开发公司、或其他有专业能力开发商合作。
城市综合体基金所投项目预计IRR为23%-25%(扣除项目开支税
费等,但未扣除基金管理费、绩效费、基金运营成本等费用);在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后,基金内部年收益率为18%-20%。
在本基金从被投资项目获取利润时,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绩效费分配:
a) 如项目内部年收益率低于或等于10%,不收取绩效费;
b) 高于10%,达到10%后现金流,有限合伙人收取40%,其余计
入绩效费;绩效费封顶为本基金总利润20%;
c) 双方同意,绩效费5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50%分配给基金管
理公司高级管理层,各高管分配比例依照乙方提出分配方案执行。
本基金由所有业务由普通合伙人全面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所投资项目不同性质选择不同退出方式,基金管理公
司应尽最大努力,在基金年限结束前安排基金退出所以已投资项目,退出方式包括:散卖、整售、资本市场退出。
双方义务
甲方是乙方在中国以外发起、投资中国大陆城市综合体开发美元基金
唯一基金管理、募集合作伙伴;乙方是甲方在中国以外发起、投资中国大陆城市综合体、酒店领域美元基金唯一基金管理、募集合作伙伴。甲方在发行其他房地产基金时,乙方应是甲方优先考虑基金管理、募集合作伙伴。
甲方同意至少提供4个种子项、目(分别为北京石景山项目、广州中央
海航酒店广场、云南广州广场、和长春海航新民广场),并列出备选项目。双方将在2011年3月底前对本基金种子项目及备选项目池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本基金对甲方城市综合体项目有优先收购权,即:甲方需要将其持有
或即将持有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优先交予基金研究和考虑投资,如基金认为该项目不适合基金,或基金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回复,甲方可将该项目以其他渠道作出投资。
乙方同意向甲方开放其投资人讯息库、基金管理及运营平台,并组织协
调本基金全球募集工作。
本意向书签署后,双方聘请律师事务所完成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协议、
章程起草和审阅、定稿工作,并争取于2011年3月中签署股东协
议、章程,并完成普通合伙人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公司登记注册等工作。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共同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费用由
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如双方合作未成功,则双方按同比例承担中介机构费用。
独家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双
方应展开各种形式合作、商讨,包括但不限于:
a)成立普通合伙人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公司;
b)组建基金管理团队;
c)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d)商讨基金细节,如投资策略、潜在项目分析、募资策略等; e)准备基金路演文件;
f)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广基金;
g)协助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等
如在独家期结束时基金募集仍在进行或双方协商同意下,独家期可延长
12个月。
独家期内甲、乙双方不得独自接受他人邀约,成立相同类型基金。
甲方在基金开始募集后不得单方面就基金拟投资项目作其他安排。甲、乙双方在基金开始募集后,在与投资人沟通时,必须优先安排本基金募集工作。
本基金如拟投资非甲方持有项目,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同意,双方
亦不应与基金竞争项目。
保密义务
本次交易相关讨论、交流、文件及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意
向书和正式协议谈判、签署及其存在之事实)均构成保密信息。
双方应对保密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除非适用法律或政府主管机
关所要求,以及向同意遵守保密义务双方主管人员、雇员、客户、顾问、律师及其他专业服务人员披露,在未获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意向书而存在,在本意向书终止后一年内继续有
效。
附则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双方按照意向书
主要条款进行商业磋商及法律文件准备。
本协议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协议有关争议,双方应提交位于北京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起仲裁时贸易仲裁现行有效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