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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名都北区物业服务合同.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0580705 上传时间:2025-06-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3.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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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港名都北区物业服务合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都市风景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书(以下简称乙方):遂宁市祥安物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都市风景小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服务名称:都市风景 座落位置: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130号;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高层)。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维修、养护和管理; 2.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维修、养护和管理; 4.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5. 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 6. 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 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安防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 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 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 对乙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 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 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5. 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管理和经营活动; 7. 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各种纠纷; 8.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9. 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规定,制订该物业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三星级服务标准,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监督; 7. 每年 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明细; 8. 对本物业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 建立本物业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 开展有效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公共财产;对本物业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 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如有重大纠纷以司法判决为主); 13. 小区内所有标示和广告系统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和维护,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内擅自架设广告牌;广告收入经乙方与甲方协商后可用于弥补乙方经营性亏损。 第六条 管理服务费用 1. 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六楼(含六楼以下0.5元/m2,以上0.9元/m2) 2. 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汽车车位服务费30.00元/月/车位;车位租赁费与车位所有者另行商议; (2)摩托车、电瓶车(充电)月停:30.00元/辆/月; (3)三轮车(充电),60.00元/辆/月; (4)摩托车、电瓶车(不充电)、三轮车(不充电)临停:2.00元/辆/次; 3.管理服务费标准调整按双方议定标准调整; 4.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5.房屋建筑(本体)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纳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能到位而影响到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物业空置并产生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管理成本费用。 7.房屋建筑(本体)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若所需费用在500元以上者,则按法定程序启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够支付该项费用,则由相关受益人公摊费用支出。 第七条 合同续约 1.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 或优先管理资格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期限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均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准并承担其相应责任;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甲方应协助乙方催收,乙方有权提起诉讼,并追收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5%计收。 6.如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管理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7.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O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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