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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玉田县鑫艺建筑材料厂 合同编号: 2013-11-11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3年11月11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松木
40*90*4000
立方米
13500
1850
24,975,000.00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9650
1980
19,107,000.00
合计
44,082,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肆佰零捌万貳仟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玉田县鑫艺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5-28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5月28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花岗石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9450
1988
18,786,600.00
抛光砖
800*800
块
40000
498
19,920,000.00
合计
38,706,6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捌佰柒拾万陆仟陆佰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三)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6-24
买受人: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6月24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松木
40*90*4000
立方米
8500
2250
19,125,000.00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7650
2370
18,130,500.00
合计
37,255,5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柒佰贰拾伍万伍仟佰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五)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9-29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9月29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2000
2485
4,970,000.00
花岗石石材
1000*1000*150
立方米
6000
2580
15,480,000.00
合计
20,45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仟零肆拾伍万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 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七)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02-24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2月24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花岗岩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13450
2455
33,019,750.00
抛光砖
800*800
块
25000
615
15,375,000.00
合计
48,394,75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捌佰叁拾玖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九)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12-14
买受人: 太原市鑫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2月14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贴面板
立方米
15000
3290
49,350,000.00
松木板材
m³
8500
3785
32,172,500.00
合计
81,522,5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捌仟壹佰伍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十一)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太原市鑫广瑞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01-12
买受人: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月12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抛光砖
800*800
块
15000
590
8,850,000.00
贴面板
立方米
2200
3450
7,590,000.00
合计
16,44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仟陆佰肆拾肆万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十三)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西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10-22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0月22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贴面板
立方米
17200
2850
49,020,000.00
松木板材
m³
12500
3280
41,000,000.00
合计
90,02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玖仟零贰万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十五)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西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6-05-23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6年5月23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地面砖
800*800
块
17000
210
3,570,000.00
花岗石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10000
1988
19,880,000.00
合计
23,45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仟叁佰肆拾伍万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 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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