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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模板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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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模板竖版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玉田县鑫艺建筑材料厂        合同编号:  2013-11-11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3年11月11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松木 40*90*4000 立方米 13500 1850 24,975,000.00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9650 1980 19,107,000.00 合计 44,082,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肆佰零捌万貳仟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玉田县鑫艺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5-28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5月28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花岗石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9450 1988 18,786,600.00 抛光砖 800*800 块 40000 498 19,920,000.00 合计 38,706,6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捌佰柒拾万陆仟陆佰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三)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6-24   买受人: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6月24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松木 40*90*4000 立方米 8500 2250 19,125,000.00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7650 2370 18,130,500.00 合计 37,255,5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柒佰贰拾伍万伍仟佰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五)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9-29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9月29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大理石 1000*1000*150 立方米 2000 2485 4,970,000.00 花岗石石材 1000*1000*150 立方米 6000 2580 15,480,000.00 合计 20,45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仟零肆拾伍万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 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七)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02-24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2月24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花岗岩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13450 2455 33,019,750.00 抛光砖 800*800 块 25000 615 15,375,000.00 合计 48,394,75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捌佰叁拾玖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九)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12-14   买受人: 太原市鑫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2月14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贴面板 立方米 15000 3290 49,350,000.00 松木板材 m³ 8500 3785 32,172,500.00 合计 81,522,5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捌仟壹佰伍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十一)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太原市鑫广瑞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01-12   买受人: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月12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抛光砖 800*800 块 15000 590 8,850,000.00 贴面板 立方米 2200 3450 7,590,000.00 合计 16,44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仟陆佰肆拾肆万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十三)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西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10-22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0月22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贴面板 立方米 17200 2850 49,020,000.00 松木板材 m³ 12500 3280 41,000,000.00 合计 90,02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玖仟零贰万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民法典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十五)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西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买受人 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 销 合 同 出卖人: 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6-05-23   买受人: 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6年5月23日 标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地面砖 800*800 块 17000 210 3,570,000.00 花岗石石材 1000*300*150 立方米 10000 1988 19,880,000.00 合计 23,450,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仟叁佰肆拾伍万元整 第一条 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 标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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